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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能否成为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方向?

2019-03-22傅才武刘倩

江汉论坛 2019年2期
关键词:政策

傅才武 刘倩

摘要:当前,我国国有文艺院团以事业制和企业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存,但囿于财政依赖路径,均未突破传统的“保护—约束”体制及其制度基础,仍面临较大的改革发展路径上的困惑。社会企业是社会公益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产物,具有非营利性、经济性、公益性、独立性等特征,与国有文艺院团的公益目标和商业属性天然契合。社会企业与政府之间形成的天然的权利与义务边界,有利于突破传统的“保护—约束”关系模式,形成独立的市场主体,可成为当前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另一种路径选择。因此,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有必要从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确立社会企业的合法性地位,积极探索国有文艺院团改革为社会企业的政策路径,建立完善国有文艺院团向社会企业转型的财政、税收等相关政策支持系统。

关键词:国有文艺院团;社会企业;文化体制改革;政策

中图分类号:G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02-0130-06

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是测度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进程的标尺。自1979年启动以来,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经历了多次路径的转换,其中尤以2009—2012的“转企改制”改革最为深入,代表了文化体制改革的最新进展。在“转企改制”过程中,国有文艺院团按照“转企一批、合并一批、划转一批、撤销一批、保留一批”的要求,确立了事业制院团和企业制院团两种形式并存的发展路径。但从当前的情况看,国有文艺院团并未取得预期的改革与发展成效,仍囿于传统的财政依赖路径。并且,随着相关改革政策红利的逐步消减,改革的部分负面效应也愈发彰显,国有文艺院团改革面临着检视和反思前期改革的成效和不足,研究和制定后续改革方案、路线和策略的课题。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国有文艺院团改革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较多困难。一些学者评价了前一阶段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基本情况,并从制度层面解释了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效果不理想的原因。①一些学者分析了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路径及对策,认为加大政策保障和扶持力度,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坚持市场导向,实施企业化管理是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主要路径。② 一此学者提出国有文艺院团的非营利化改革方案,认为向非营利组织转变是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第三种路径。③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对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研究较为全面,但大部分研究仍聚焦于“转企改制”的传统改革思路,没有综合考虑国有文艺院团公益属性和商业目标兼具的特征,缺乏下一阶段深化改革的政策工具。有鉴于此,本文从社会企业视角来进一步探讨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可行策略。

一、当前国有文艺院团的两种模式及其发展瓶颈

自2009年我国文化领域實施转企改制以来,除原有的139家国有文艺院团保留事业体制外,其余文艺院团开始进行企业化改革。但从当前的改革成效来看,事业制院团和企业制院团双轨并行的改革模式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国有文艺院团未能突破传统的财政依赖路径和“保护—约束”关系模式④,仍面临较大的发展困惑。

(一)当前国有文艺院团的两种发展模式

1. 事业制院团。事业制院团是指承担国家公共文化事务、得到国家公共财政资助并纳入国家公共财产管理系统的艺术表演团体。这些文化艺术院团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由国家财政全额保障,承担国家和民族艺术传承与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及文化交流传播等功能。建国以来,我国国有文艺院团定位为“事业单位”身份,主要以承担党和国家的宣传任务为职责,兴衰于政治运动之中,依附于政府的财政供养之内,表现出强烈的意识形态特征和文化领域内的公有制偏好。⑤ 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这种“事业身份”定位除了能较好地完成政策性任务外,并不能有效地促进国有文艺院团这一类组织的本体发展,也难以最大地促进文化艺术的大发展大繁荣。因此,国有文艺院团改革被提上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日程。

20世纪80年代,针对困扰院团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全国文艺院团掀起了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尝试。1985年国家发布《关于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意见》,重点梳理了院团在分配制度、布局结构及人员编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开始进入政府主导的阶段。在当时的大背景下,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有文艺院团的活力有所增强。20世纪90年代,以人事制度、薪酬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度改革为核心,我国文艺院团的改革成为文化领域改革的试验田,是这一时期国有文化体制改革的亮点。到21世纪初,国有文艺院团开始市场化改革探索,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的思路逐步确立,但改革的进展与国家的期望目标仍然存在差距。改革进程仍相对滞后,人员老化、演出少、缺乏活力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适应市场、服务群众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形成。2011年5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规定:“地方戏曲、曲艺等国有文艺院团中,演出剧(曲)种属濒危稀有且具有重要文化遗产价值的,经批准可不再保留文艺院团建制,允许其转为公益性的保护传承机构,或将相关保护传承职能连同相关人员、编制和经费转入当地文化馆、群艺馆、艺术院校、艺术研究院所等机构,专门从事研究、传承和展演。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要按照‘政府扶持、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方针,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形成自我发展的活力,在面向市场、服务群众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2012年,财政部和文化部启动“中央直属文艺院团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办法”的研究,出台了《文化部直属文艺院团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办法》,旨在增强事业性文艺院团的发展活力,但成效并不显著。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1520家国有文艺院团仍然执行事业会计制度,转企改制的实际效果与预期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

2. 企业制院团。企业制院团是指面向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企业法人,具体表现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艺术表演团体。企业制院团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表演艺术产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国初期,文化部为进一步发展人民戏剧事业,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全国剧团工作的指示》,明确了“国营剧团应采取企业经营的方针,使其能逐步达到自给”的基本思想,并提出要“反对国营剧团单纯依靠政府供给的思想和单纯营利的错误观点”。1988年确立了国有文艺院团以“双轨制”为核心的改革方案,要求大多数文艺院团“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市场化成为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方向并逐步确立下来。

从2002年开始,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展开,股份制改革成为此次试点改革的主要举措,北京儿童艺术剧院成为全国第一个从事业单位改制成股份制公司的院团。2009年,中宣部、文化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院团改革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2011年《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改革任务,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进入验收阶段。2012年底,全国已有2100家承担改革任务的国有文艺院团完成或基本完成转企改制、划转或撤销任务。但截至2016年,全国仅有511家院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大部分转企院团只完成了企业法人的身份转换,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组织结构等仍与事业制院团差异不大,与企业化改革的目标仍然存在差距。

(二)当前国有文艺院团的发展瓶颈

在事业制院团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下诞生的我国文艺院团事业管理体制一直延续至今,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外层性的经营管理制度等有了较大改进,但事业体制的内核依然没有动摇,事业体制的效率局限仍然没有改观。自2011年深化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以来,事业制院团机构数在总量上不断减少,但经费自给率却从2011年的27.3%下跌至2016年的22.0%(参见表1)。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歌舞剧团为例。剧团在剧目创作、公益演出、体制机制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剧团经费来源单一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2011—2016年,剧团财政拨款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比重从80.31%增长到88.13%⑥,仍然无法突破长期以来的财政依赖路径。

在企业制院团方面,尽管从事业属性走向了产业属性,但并未解决自主生存能力问题。2011—2016年企业制院团的政府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从44.14%增至57.32%,且团均营业利润一直呈现负值状态,团均利润总额较改制初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参见表1),企业制院团改革未取得明显的成果。以陕西省汉中市歌舞剧团为例。剧团在2010年实行转企改制,注册成为汉中市歌舞剧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剧团财政补贴收入占总收入的70.82%,较2015年增加了16个百分点⑦,对财政资金的依赖性不减反增。

目前看来,事业制院团的改革并没有明显增强院团的内在发展活力,依然局限于事业体制框架内,没有形成一种更为有效的文艺院团发展模式。对于大部分企业制院团来说,探索市场化路径的努力也没有取得预期的进展,大多数企业制国有文艺院团并未真正与政府部門脱钩,政府仅从过去的财政供养主体转变为财政补贴主体,院团也没有完成向企业法人主体的过渡。国有文艺院团与政府部门之间固有的“保护—约束”关系模式及其制度环境,是阻碍国有文艺院团独立化发展的因素。不管是事业制院团还是企业制院团,只要没有形成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地位,国有文艺院团的体制改革就难以取得进展。基于此,我们认为,探索“社会企业”的改革路径,推动国有文艺院团的企业法人化和市场主体化,可能成为当前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另一种路径选择。

二、社会企业的内涵及其作为改革工具的适用性分析

社会企业是用商业模式实现社会公益目的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态。相较于传统的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的独立主体地位、市场营利能力能够弥补当前国有文艺院团主体性地位不立、营利能力不足的缺陷。并且,社会企业的非营利性、经济性、公益性和独立性等特征,与国有文艺院团的公益目标和商业属性天然契合。

(一)社会企业的内涵及其比较优势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4年首次使用了社会企业的概念,认为社会企业是指利用市场资源和非市场资源,以使低技术工人重返工作岗位的组织。J. G. Dees(2001)提出了“社会企业光谱”概念,认为社会企业是一种多元混合组织形式,是非营利组织与私人企业之间的连续体。⑧ Kim Alter(2007)在J. G. Dees的基础上绘制出一幅更为详细的可持续性发展光谱,认为在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牵引下,传统的非营利组织与传统的纯营利企业最终会向社会企业和社会负责型企业靠拢。⑨ 此外,Raymond Bauer(2004)基于制度理论,通过道德合法性的概念重新丰富了社会企业的内涵。他将社会企业形式的出现与更广泛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政治动态联系起来,认为社会企业是对社会政治环境变化的“时尚”反应。⑩ J. Battilana等人(2012)认为,社会企业将营利性企业的效率、创新和资源与非营利组织的热情、价值观和使命相结合,试图通过商业模式解决社会问题。{11} 我国学者王名(2010)认为,社会企业是活动于社会领域,致力于社会创新,受相关法律规范,以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的企业,是社会公益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产物。{12}

我们认为,社会企业是以商业模式来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公益目的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态。社会企业财务透明,所获利润不直接分配给股东,具有非营利性、经济性、公益性和独立性等特点,能够弥补政府公共职能上的不足,创造就业机会,增强社会凝聚力,最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社会企业模糊了非营利组织和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界限。非营利组织以提供单纯的非营利性服务为主,往往过于强调社会目标驱动,容易忽视运营效率和组织的可持续性。而社会企业有公益和营利双重任务,需要运用企业规划以及商业设计工具,能较好地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持续推动公益项目的顺利实施。{13} 此外,社会企业通过采取企业化的运作和管理模式,在平衡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方面实现了对传统非营利组织的超越。{14} 因此,相较于非营利组织而言,社会企业具有资金自给能力强、运营效率高、适用领域广、服务对象多样等优点。

(二)社会企业对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适用性分析

国有文艺院团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结合体,与社会企业的组织特性相一致。社会企业的发展模式对国有文艺团体具有较高的适用性。

第一,社会企业的非营利性符合国有文艺院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创造社会效益的性质要求。社会企业区别于普通营利企业的本质属性在于非营利性。社会企业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发展,而非纯粹追逐经济利润。社会企业可以为不同社会群体提供社会参与的可能性,提高社会服务水平,还可以有效结合并利用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提供额外的创新性服务。{15} 国有文艺院团承载着文化艺术发展传承的职责,需要遵守社会效益首位性原则,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传导主流价值观。因此,在社会效益创造层面上,社会企业和国有文艺院团具有内在一致性。

第二,社会企业的经济性与国有文艺院团的商业属性相一致,有利于解决国有文艺院团经营能力不足的难题。O. De Leonardis和D. Mauri(1992)认为商业模式可以应用于社会事业,实现经济和社会资源向弱势群体和个人的转移。{16} 社会企业以商业模式参与市场竞争,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和市场资源,减轻对财政的外部依赖。国有文艺院团具有商业属性,也允许采取市场组织架构、市场化经营手段,这与社会企业的性质相一致。国有文艺院团的社会企业化改革有助于改善院团的经济状况。

第三,社会企业的公益性与国有文艺院团的组织目标相吻合,是获得政府资助的合法性基础。国有文艺院团实质上是一种文化创意型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创意组织的经济和经营风险较高,市场资源一般难以进入。相较于普通的营利性企业,社会企业作为类公益型机构或者准公益型组织,便于有效利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专项扶持等政策措施降低经营风险。国有文艺院团的社会企业化改革,可以为院团获取政府资助提供合法性基础,有助于院团利用政策优惠,纳入政府购买系列,实现文化艺术的传承与创新。

第四,社会企业的独立性与国有文艺院团政企分离、政事分开的目标相吻合。独立性是企业进入市场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它就不具备追求自身利益的动力机制。{17} 社会企业可以依靠公共补贴来发展,但并不直接或间接地由政府管理,它们拥有自己的“退出—呼吁”权。{18} 社会企业的组织和运营具有自愿性和自治性,独立于政府之外,不受行政力量制约,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和财务自主支配权。目前,国有文艺院团虽然经历了体制改革,但始终无法从事业管理模式中脱胎出来,行政色彩依然浓厚。向社会企业的转型有助于院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自主和政企、政事分离。

第五,社会企业的企业化管理模式有助于弥补当前国有文艺院团内生活力不足、效率不高的缺陷。社会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可以应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财务管理方法,有较为健全的内生动力机制,并且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较强。我国国有文艺院团长期束缚在事業体制之中,缺乏经营活力,无法适应快速的市场变化。采用社会企业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强化院团内部管理,有利于形成国有文艺院团的内生动力,保障国有文艺院团的可持续发展。

表2  国有文艺院团与社会企业的属性比较

一直以来,计划体制下政府干预式的文化管理模式强化了院团管理的科层化、行政化,导致院团经营死板,内生活力不足,单一化的“政府供养”模式不适应院团的发展规律。另外,艺术表演行业由于技术劣势存在本体上的“效率困境”,艺术表演团体需要公共补助有其内在原因,因而国有文艺院团也无法采用完全性的“市场发展”模式。社会企业作为公益属性和商业属性的结合体,与国有文艺院团的组织特性相契合,能较好地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国有文艺院团成为社会企业的改革路径与对策

对于国有文艺院团而言,文化体制改革将进一步为艺术表演行业的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国有文艺院团的社会企业化改革既是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路径选择,也是实现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有益实践。

(一)发展路径

实践证明,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存在,国有文艺院团的改革既不能采取单一的“政府治理”模式,也不能完全采取“市场治理”模式,现有的事业制院团和企业制院团并存的行业结构已不足以应对当前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下一阶段的改革应基于“公共治理”、“社会治理”和“市场治理”等多维角度,鼓励国有文艺院团的社会企业化改革,探索建立“公益组织目标导向+营利企业运作模式”的发展架构(如图1),形成社会企业型院团。

图1  社会企业型国有文艺院团的发展架构

1. 公益组织目标导向。国有文艺院团是我国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承担为社会提供主流价值观的使命,承担着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增强民族凝聚力的任务。因此,社会企业型院团仍存在公益性目标,在开展市场经营的同时也承接部分公益任务。

2. 营利企业运作模式。社会企业型院团可参照西方国家非营利表演艺术组织治理模式,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赋予院团相对完整的自主权,实行扁平化管理,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综合配套以薪酬激励、绩效激励、荣誉激励等激励机制。

(二)对策措施

国有文艺院团的社会企业化改革,必须从法律上确立社会企业的合法性地位,积极推动政府层面的政策支持,推动国有文艺院团向社会企业的平稳转型。

1. 制定扶持社会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确立其合法性地位。法律的保障是社会企业存续和发展的根本前提。1991年,意大利首先颁布381号法律,以“企业合作社”的实体形式来规范社会企业,开创了社会企业立法的先河。2005年7月1日,英国政府颁布《2005年社区利益公司规定》,正式以法律形式对社会企业作出了相关规定。韩国在2007年颁布《社会企业促进法》,也明确了社会企业的法律地位。{19} 相关法律的出台,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合法性作为组织获得和维持资源的手段,是社会企业开展业务活动的必备要素,也是国有文艺院团社会企业化改革的先决条件。2015年,《中国慈善会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出台,从认证范围、认证条件、认证程序等方面对社会企业进行了认证规范。但这种“认证办法”缺乏上位法律支持,社会企业仍无法享受政策优惠。因此,建议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及讨论中的《文化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添加社会企业条文,明确社会企业的概念内涵、组织目标、申报条件和管理规程等要素,以法律形式确定社会企业的合法性地位。

2. 立足顶层制度设计,优化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在政府的文化制度创新进程中,最有效的办法是制度设计先于政策工具选择,或者说宏观文化制度体系决定具体的功能配置。{20} 顶层设计体现了“自上而下”的总体性构想和全局性谋划,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决策的整体性和实践的操作性。{21} 因此,应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将社会企业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建立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审批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企业的准入限制。应明确支持社会企业的税收政策和财政政策,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助等措施鼓励社会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应通过定向委托、公益创投、公开招标等方式加大政府向社会企业购买服务的力度,提升社会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此外,据美国戏剧交流协会统计,2016年美国非营利剧团的收入中,52%来自剧团的演出收入,48%来自社会捐赠。因此,还应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和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运营模式,鼓励社会企业争取相关基金会的支持,吸引社会捐赠及各类资本依法以投资、控股、参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社会企业(国有文艺院团)的经营。

3. 探索建立社会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企业化治理和运营机制。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很好地体现分权制衡原则并能较好地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已被扩展应用于包括公益服务领域在内的非生产领域。{22} 相较于国有文艺院团传统的科层制管理架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更能够克服行政化等弊端。因此,在国有文艺院团的社会企业化改革过程中,首先应完善由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维护经理的经营自主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完善问责机制。其次,应实施扁平化管理,提升决策效率。同时,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不断激活社会企业的內生动力。

注释:

① 傅谨:《戏曲院团体制改革的隐忧与解困》,《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竺乾威:《文化体制改革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以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为例》,《行政学研究》2012年第5期;王家新、傅才武:《艺术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86页。

② 王晨、李向民:《转企改制后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的动因和对策研究》,《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游祥斌、卢云庆:《政府、市场与演艺团体——国有文艺院团市场化改革困境及其疏解》,《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3期;陈庚:《事业体制文艺院团企业化管理研究——理论基础、实践逻辑与政策取向》,《江汉学术》2016年第3期。

③ 周正兵:《我国国有文艺演出院团非营利化改革探索——兼论国有文艺演出院团改革的第三种路径》,《国际文化管理》第3辑,2014年;辛纳、魏建:《我国表演艺术非营利组织制度发展探究》,《法学论坛》2015年第3期;钱志中:《非营利表演艺术院团经济支撑体系的构建——西方艺术赞助形式对当下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启示》,《艺术百家》2015年第5期。

④ 所谓“保护—约束”关系模式,是指政府为文艺院团提供从经费、人员到业务的全方位保障,以换取文艺院团的全面服从和忠诚,这是中国单位体制的基本特征。

⑤ 傅才武、陈庚:《当代中国艺术表演行业的市场适应性问题及其对国家政策环境的特殊要求》,《艺术百家》2011年第1期。

⑥⑦ 数据来源于武汉大学国家公共文化政策研究实验基地统计数据。

⑧ J. G. Dees, Why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is Important to You, J. G. Dees, J. Emerson, P. Economy (a cura di), Enterprising Nonprofits: A Toolkit for Social Entrepreneurs, John Wiley and Sons, 2001.

⑨ 王名:《社会组织论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38页。

⑩ R. Dart, The Legitimacy of Social Enterprise, Nonprofit Management and Leadership, 2004, 14(4), pp.411-424.

{11} J. Battilana, M. Lee, J. Walker, et al., In Search of the Hybrid Ideal, Stanford Social Innovation Review, 2012, 10(3), pp.50-55.

{12} 王名:《社会企业论纲》,《中国非营利评论》2010年第2期。

{13} S. Johnson, Literature Review on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Canadian Centre for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2000, 16, p.23.

{14} 徐晓新、张秀兰、余晓敏:《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来自社会企业的启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15} Carlo Borzaga and Jacques Defourny (eds.), The Emergence of Social Enterprise, Psychology Press, 2004.

{16} O. De Leonardis, D. Mauri, From Deinstitutionalization to the Social Enterprise, Social Policy, 1992, 23(2), p.50.

{17} 申斯迎:《略论企业的独立性及其社会控制》,《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3期。

{18} 雅克·迪夫尼:《从第三部门到社会企业:概念与方法》,丁开杰、徐天祥编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4期。

{19} 王世强:《政府推动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国际经验与中国路径》,《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20} 王列生:《论内在焦虑中的中国文化制度创新》,《文艺研究》2009年第11期。

{21} 张亮亮:《顶层设计:基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法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3期。

{22} 蒋永福:《论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图书馆学研究》2011年第1期。

作者简介:傅才武,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刘倩,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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