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家”咋管“熊孩子”
2019-03-21昱见
畅谈 2019年3期
昱见
岁末年初,几起青少年杀人事件刺痛了公众的内心。然而更令人痛心的,是这些孩子在犯下杀人重罪后的冷血发言。我国刑法“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在这些案件中似乎成了行凶者的护身符,由此也引发了一轮是否要降低刑责年龄的大讨论。
未成年人犯法该不该与成年人同罪?到底多大年龄可以同罪?事实上,这在全世界都是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看看对于那些犯罪的“熊孩子”,别的国家都是怎样管的。
“管孩子”引发英欧掐架
眼下,英国“脱欧”的事情是国际上最大的新闻之一。说起来,英国与欧盟其他国家民众之间第一次意见不合,其实正起源于一次怎么“管孩子”的争论。
1993年,英国一名幼童詹姆斯·巴尔杰在超市门口等母亲时,遭到两名少年的诱拐,两个少年分别名叫罗伯特·汤普逊和乔恩·维纳布尔斯,他们二人虽然只有十岁,但却已经是逃课、偷窃的惯犯。当天,在一如既往的行窃后,觉得不过瘾的他们决定“干一票大的”。于是,他们盯上了年仅两岁的詹姆斯,将其绑架到附近人烟稀少的一座公墓虐待致死。
被逮捕归案后,这两个“熊孩子”起初还想用哭闹、吼叫和撒谎来抵赖。但很快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不得不交代了犯罪事实。
消息通过媒体公布后,整个英国震怒了,英国警方和司法部门起初还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为由以男孩A和男孩B代指两人,但很快顶不住社会压力将两人姓名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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