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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区矫正第三部门参与失灵及其矫正
——基于公共物品供给的视角

2019-03-21刘淑妍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1期

孙 辉, 刘淑妍

(1. 上海市杨浦区政府研究室, 上海 200082; 2. 同济大学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上海 200092)

一、 引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社区矫正具有公共物品的一般特点,如产权的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等等。如果单纯由市场主体来提供社区矫正,有时会因无法实现成本补偿而出现“市场失灵”,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需要依靠政府的“有形之手”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因为政府可以通过“强迫人们出资(税收)”[1]113来实现公共物品的价值补偿。但理论和实践均发现,在克服“市场失灵”的过程中,政府也存在某种程度的效率低下、回应性差、难以顾及个性化需求等“失灵”问题,这也是传统的监狱矫正因社会化功能不足而多受诟病的地方。上述“双重失灵”的存在,促使人们合乎逻辑地去寻找市场和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注]① “第三部门”是一个学术概念而非法律名词。这一概念由美国学者莱维特首先使用。他认为把社会一分为二、非私即公的划分太粗略,遗漏了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组织,他将这类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Theodore D. Levitt, The Third Sector: New Tactics for a Responsive Society,AMACOM Press,1973)。在我国,“第三部门”大致包括社会团体、民非企业、基金会,以及各种未经登记的志愿团体、自助组织等。以参与公共物品的供给。比如,我国于2003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并于2009年在全国全面推开,无论是上海模式、北京模式,还是其他诸多模式,都有社会组织的身影,各地的差别仅在于其参与的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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