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申诉,“空间”有多大?
2019-03-21邱永兰
民主与法制 2019年9期
关键词:程序
邱永兰
也许,与《民主与法制》杂志有着长达25年情结、年逾七旬的重庆读者杨武乐没有想到的是,他在“我和《民主与法制》”(今年第7期刊发)征文中不经意间给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专家学者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课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使检察监督权依法提出“抗诉”时,到底应该是“上抗下”,还是“同级抗”,抑或是“下抗上”?
据杨武乐介绍,在他多年来状告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的“民告官”案件中,不仅在一、二审中均败诉,而且,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被裁定驳回!按他多年来通过《民主与法制》杂志“自学法律”的经验,心想本案既然经过了重庆高院“裁定驳回”,那么,这个“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肯定就是“终审裁定”,如果还不服,就只能按“上抗下”的规定向最高检察院“申请抗诉”!哪知,当他千里迢迢坐火车到了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却被最高检接待“窗口”人员告知:这个“抗诉申请”不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会受理,就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也不会受理!只能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所辖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去提出。于是,引发了他关于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到底应该是“上抗下”“同级抗”还是“下抗上”的迷惑!
其实,杨武乐反映的问题,不仅存在于行政诉讼中,在民事诉讼中也同样存在,甚至更为突出!
2019年前夕,笔者有幸经四川省律协安排,参加了由四川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司法厅组织的一次讨论会,对“两院一厅”拟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实施意见》(代拟稿)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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