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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恶意投诉案宣判

2019-03-20

中国知识产权 2019年3期
关键词:商业道德首例宣判

1月2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因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在线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江某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但其明知自己不具有投诉资格且不能证明被投诉产品存在侵权的情形下,依然通过变造权利凭证对原告进行恶意投诉,其行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了原告正当商业利益,应当对这种恶意投诉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严惩。关于赔偿损失金额问题,结合恶意投诉之后原告的10个月营业额下降累计已达3000余万元这一事实,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形态、时间、范围、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参考销量、售价、服装行业利润率及侵权维权的合理开支,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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