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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出生证明获刑

2019-03-19冯曦慧

检察风云 2019年5期
关键词:苏苏长宁区户口

冯曦慧

选题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高某某现年35岁,是本市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他的妻子是外籍华人,常年在香港工作。2013年,高某某的女儿苏苏(化名)在香港出生,后加入母親所在国国籍,并随母亲在香港生活。考虑到自己名下房产的继承问题,高某某想要让苏苏落户上海。但按照相关规定,外籍子女无法办理国内户口。

去年年初,高某某结识了香港人老崔。老崔自称是香港山西商会成员,可以通过“关系”为苏苏开具申办户口所需材料,高某某当即表示可以“试一试”。但老崔告诉高某某,无法按照苏苏的真实出生年份为其开具出生证明,只能办理2018年的出生证明。高某某心想,给苏苏上户口只是未雨绸缪,身份证上5岁的年龄差也不碍事,便同意了。

同年7月,全部“材料”准备完毕,高某某去派出所办理了新生儿落户手续。然而,高某某的伎俩没能逃过公安机关的严格审查。很快,派出所在进行户口核查时发现,高某某提交的山西省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上述文书上的三枚印章均系伪造。

高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三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今年1月21日,高某某被长宁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主讲检察官刘晓点评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以及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检察官提醒,办理行政手续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切勿怀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

(刘晓,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助理,曾办理全市首例“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案件以及长宁区首例“地沟油”“过期牛奶”等多起民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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