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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11年后自首的师范校长

2019-03-19江舟

检察风云 2019年5期
关键词:琼台赃款投案

江舟

在校长之位,吴坤鸿没有抵挡金钱的诱惑,最终触及法律底线。退休11年间,吴坤鸿一直承受着心理压力,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夜不能寐。加之学校继任领导纷纷落马被抓,说明国家反腐力度在不断加大,面对国家零容忍的反腐态度与力度,吴坤鸿最终决定投案自首……

当上校长坐收57万工程贿款

1999年4月,年过53岁的吴坤鸿担任了新组建的海南琼台师范学校校长,并被任命为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校领导小组组长。

海南教育部门对这位具有大专文化在教育战线工作多年、有魄力、能干事的新校长寄予厚望,认为他一定会在建校办学上有所作为。

果然,上任不久,吴坤鸿便开始潜心筹划学校学生宿舍楼、电教中心、琼台书院扩建、体育馆、理工楼等工程项目建设。一校之长,大权在握,工程建设之事自然由他拍板定案,他也因此不可避免地成了工程建筑商们追逐的对象。

2001年春节刚过,琼台师范学校工程项目上马建设的消息不胫而走,嗅觉灵敏的工程建筑老板曾某某很快通过关系找到了吴坤鸿,请求承建工程。几经周折,最终谈妥由曾某某的工程公司承建学校学生宿舍楼、电教中心等4项工程项目。

几天后,吴坤鸿代表校方与曾某某的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虽说双方签订了工程合同,但对曾某某而言,却是喜忧参半,喜的是终于拿到了这些工程项目;忧的是他担心吴校长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找公司麻烦。他反复思量后,决定沿用行业“潜规则”,边施工边感谢,为以后顺利完工验收工程铺平道路。

2001年6月初的一天,曾某某为感谢吴校长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提供的帮助和支持,他来到吴校长的办公室,寒暄了几句后,将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送给了吴坤鸿。“大恩不言谢,我之所以能承建这么多工程全靠吳校长帮忙。”“吴老板多心了,这件事让它烂到肚里,下不为例。”双方心照不宣,说了几句冠冕堂皇的话后,曾某某便匆匆离去。

2003年,曾某某又先后两次到吴校长的办公室孝敬了15万元。到了2006年下半年,几个工程项目建设快到工程验收结算的关键时刻,曾某某又先后分两次到吴校长办公室送了20万元。

根据判决书上显示:2005年至2014年间,建筑公司老总吴某为感谢吴坤鸿在其承建琼台师范学校行政楼、美术楼等工程中给予的支持,送给吴坤鸿9万元。同时,帮吴坤鸿支付家庭装修工费5万元。另外,2013年6月,工程老板符某某为感谢吴坤鸿在其承建学校培训楼等工程中的帮助,应吴坤鸿要求,花了3万元请两人为吴坤鸿战友装修房子。

预感要出事忙自首

出生在海南海口市的吴坤鸿,现年已72岁,2006年11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家享受着政府给他的各种待遇,正在颐养天年。

然而,退休11年后的他,心里并不踏实,晚上总是做噩梦。醒来后,10年前当校长收受工程队老板们好处费的情景,又一幕幕地闪现在眼前,他有种不祥预兆。

果然,2017年8月中旬,海南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后更名)后任校长程立生,已退休的原党委书记李向国等3人涉嫌违纪违法均马失前蹄落入法网。这个讯息很快传入吴坤鸿耳中。一连几天,吴坤鸿坐卧不安,他思前想后,怕自己一旦案发会牵连家人,会遭受牢狱之灾。

此后,他每天关注媒体上报道的贪腐案件。与其坐等被抓,不如争取主动。吴坤鸿决定先投案再退赃。2017年9月14日,吴坤鸿鼓起勇气,来到海口市检察院投案自首。随后,向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上缴了赃款57万元。直到退出赃款,投案自首后,吴坤鸿才卸下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投案退赃获得轻判

吴坤鸿投案当日,海口市检察院指定琼山区检察院受理并对其立案侦查。办案人员在讯问其受贿动机时,他承认自己是因一时贪念陷入了建筑工程领域“潜规则”的深渊。

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吴坤鸿对自己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他不但交代了收受好处费57万元的始末缘由,还交代了退回赃款的全过程,并将上缴省财政账户的赃款凭据交给了办案人员。

该案侦结提起公诉后,法院很快开庭审理。法庭上,吴坤鸿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但辩称:吴坤鸿投案自首,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且吴坤鸿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鉴于吴坤鸿年事已高,恳请法院考虑其主动退赃、投案自首的行为,不要以受贿罪追究吴坤鸿的刑事责任。

面对吴坤鸿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当庭进行了以案释法:被告人吴坤鸿任海南琼台师范学校校长期间收受工程老板贿款57万元,退休11年后,因为后任学校校长、副校长被查,担心自己受贿的事败露,才于2017年9月14日到检察机关投案,并退出受贿赃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因此,被告人吴坤鸿在时隔11年后才退款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及时性”,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庭审法官支持并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并根据吴坤鸿的犯罪事实、性质和自首、退赃等情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吴坤鸿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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