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
2019-03-19
广东土木与建筑 2019年5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广东省住建厅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事项如下:
一、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包含《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造价费用计价指引(试行)》为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3%;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二、以2010年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为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3%;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