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林长制”的思考
2019-03-19梁燕博
国土绿化 2019年2期
■梁燕博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始终是林业工作的一项核心任务,建立和执行地方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2017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安徽、江西等省(区市)聚焦林业生态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借鉴河湖长制改革思路,探索建立并实行了林长制,建立起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全国已有22 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在省级层面建立了目标责任制,但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一些省(区市)没有真正将责任要求落到实处,部分单位存在责任制建设和执行不到位、成果应用不理想、制度设计不完善等问题;省级政府责任制泛化,地方政府责任制虚化、形式化等问题。责任制体系的不完善、不科学,直接制约着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进入新时代,如何运用新思想破解上述难题,是资源管理体系的新课题。
一、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必要性
林长制是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林长”,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成员单位共同组织、指导林业生态建设,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林业生态保护发展机制。林长制是贯彻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生动实践,是加强林业和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一)全面推行林长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
林长制是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的重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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