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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财政监督 2019年4期
关键词:企业

1、《关于加强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1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关于加强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3号)。 《指导意见》共 7个部分、2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二是健全合规责任机制。要求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着手,明确各层级机构、各条线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责任,落实问题整改责任,严格违规问责。三是优化合规管控机制。要求动态重检和优化境外发展战略,前瞻审慎地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健全重点领域制度流程,实施差异化的机构管理模式,强化业务及产品合规审查和风险监测。四是改进合规履职机制。强调压实一道防线直接责任,提升二、三道防线独立性、权威性,优化合规报告路线,建立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确认、验证的管理闭环。五是强化合规保障机制。要求实施主动、前瞻的合规资源配置计划,改进境外机构负责人、合规官及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合规文化培育、人才培养和全员合规能力建设,强化信息科技系统支持,严格外部服务机构管理。六是加强监管沟通机制。要求加强日常监管沟通,及时有效回应监管关切,认真履行整改承诺。七是完善跨境监管机制。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完善监管信息报送机制,加强对重点机构和业务领域跨境监管,深化跨境监管合作,增进监管互信,提高跨境监管有效性。

2、《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月9日,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根据《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月10日,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明确。《通知》规定,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1月12日,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将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意见》明确,要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意见》围绕“五大中心”发展目标提出21项任务举措,包括: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允许新设综合保税区提前适用政策,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等。

5、《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9〕11号),就发挥商会调解优势,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出具体意见。《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规范调解组织运行,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强化司法保障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完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探索创新发展,建立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数据库、纠纷化解信息库,整合调解资源,完善商会调解员培训机制,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1月15日,为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丰富公募基金风险管理工具,满足公募基金风险管理需求,提升公募基金行业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共十一条,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以风险对冲为目的;二是明确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加强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四是要求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相关情况;五是明确规定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六是强化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七是明确老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应当依法履行适当程序。

7、《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1月18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通知》明确,在 2019年 3月 1日前,各有关部门完成精简文书和优化流程的工作目标,提高企业注销效率;在2019年9月1日前,各地完成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的工作目标,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通知》提出,主要任务和措施包括“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改革企业登记注销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等六项。其中,《通知》指出,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8、《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1月18日,为解决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的实际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简称新收入准则),财政部制定发布《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财会〔2019〕1号),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集团,该格式及其中各项目涵盖了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报表格式》具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内容,针对每一个表格,均作出了说明。根据通知,企业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可进行必要删减。

9、《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1月21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通知》要求,在落实好已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税务总局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社保费费率等实施方案,努力做到实打实、硬碰硬,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普惠性,积极推动相关政策尽早公布实施。各省税务机关要配合财政部门积极研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相关地方税种和附加的政策方案,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请示汇报,按要求及时制发操作文件并抓好后续落实,相关情况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主动提出切实可行、简明易行的意见建议,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政策实施效果更给力、更有感。

10、《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1月22日,为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财政部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财办发〔2019〕7 号)。 《通知》规定,严格落实相关文件确定的政策举措,全面深入开展自查,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衔接。要在管理制度中明确科研机构在承接自主权方面的责任,特别是聚焦科研经费报销难等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求单位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推动单位实现“接得住、落得好”下放的自主权。同时,《通知》明确,以改革精神推进优化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着力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果,在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改进科研项目预算评审、完善科技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简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推动科研单位更好落实自主权等方面探索有效方式。

11、《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1月22日,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公告》明确,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等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其中,《公告》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告》还指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12、《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本世纪中叶,雄安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基本完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改革开放经验和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形成较强国际影响力。据此,《意见》确立“强化创新驱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建设现代智慧城市”等九方面重点任务。其中,《意见》指出,构建新型住房供给体系,针对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个人产权住房以共有产权房为主。同时,加强引智引技引资并举,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快放宽或取消股比限制。

13、《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1月25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9〕141号),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公告》主要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做了以下修改: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做市商在取得做市库存股时,可与挂牌公司股东就一定条件下回售或转售做市库存股作出约定。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作出回售或转售约定的,应当符合包括“做市商单次约定的回售或转售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受让或认购的股份数量”等三项规定。三、第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回售、转售约定除外。

1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1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通知》指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同时,《通知》要求,政策性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通知》还提出: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其发行人应当符合包括“公司治理完善,经营稳健”、“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等四项条件。

15、《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1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3号)就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提出要求。一是合理配置工作人员。要求在统筹用好编制内资源的同时,通过购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设立社区服务岗、纳入“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等方式,拓宽人员供给渠道。二是提升服务能力。要求建立针对窗口单位经办队伍的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培训质量,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三是规范服务行为。要求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严格工作纪律,完善考核机制,特别是明确提出窗口单位经办人员在履职期间应统一着工作服,相关要求和标准可参照当地政务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四是完善保障措施。要求改善硬件条件,提升信息化水平,保障工资待遇,拓宽发展空间,注重人文关怀,健全容错免责机制,特别强调要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用车,落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加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建设,在评比表彰、晋级晋职、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向窗口单位及其经办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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