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朗的乡村社会保障体系
2019-03-18杨国安
人民论坛 2019年6期
关键词:制度
杨国安

【摘要】明清时期的乡村社会保障体系,既有对于灾荒前后的备荒、救荒等一系列应对措施,也有承平时期对老、弱、病、残等社会弱者群体的保护,但囿于国家财力,对社会贫困人口的救助非常有限,只能选择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大量的贫弱人群主要是以民间自我保障为主。
【關键词】明清时期 乡村社会保障体系 救助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明清时期有完备的灾害救助和保障体系
明清时期自然灾害频发,统治者十分重视对灾害的救助和保障,并在继承前代荒政政策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完备的灾害救助和保障体系。包括雨雪粮价奏报制度、报灾检灾制度、灾蠲制度等。
对于降水、粮价等信息的及时掌握是预测和了解灾情的重要前提。明代朱元璋、朱棣等都要求各地州县每月上报各地雨水情况。到了清代,更是形成了完善的雨雪、收成、粮价奏报制度。雨雪每月奏报,收成分春秋两季奏报,包括报告本地区的主要作物,其收成以十成计,八分以上为丰收,六七分为平收,五分以下为歉收。粮价每月由督抚专责奏报一次,内容包括市场流通的主要粮食价格及其水平——价贱、价中或价贵,与上月是持平还是增减等。这些对于政府及时洞察并协调各地区的灾荒做出了充分的准备。
灾害发生后,首先是报灾,明初不拘时限,灾害发生随时申报。到了弘治十一年(1498年)规定:夏灾不得过六月底,秋灾不得过九月底,后鉴于内地和沿边里程远近不同而略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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