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物”与“贵贱”之间
——论庄子之“物无贵贱”

2019-03-18弓联兵马天宇

长白学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贵贱语词造物

弓联兵,马天宇

(中国海洋大学 政治学系,山东 青岛 266000)

引言

何谓物,即“物无贵贱”中的“物”所指为何?《庄子·天地》从宇宙生成论的角度揭示了庄子之“物”的最大内涵,即由“道”而生的万物:“泰初有无,无有无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未形。物得以生谓之德;未形者有分,且然无间,谓之命;留动而生物,物成生理,谓之形;形体保神,各有仪则,谓之性。”[1]168“所谓‘泰初’,是指宇宙的初始,‘有无’的‘无’,是指道。”[2]285此段描述了“道”在流动中分化而生物的过程,故这里的“物”即“由无形之‘道’所生的万物”[3]111,又由于它是从整个宇宙生成的角度描述的,所以“由道而生的万物”即为庄子之“物”的最大内涵。而这种“由道而生的万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先于人存在的自然物。按照“道”演进的规律,自然物如天地、气等是先于人而存在的,如此万物首先指自然界的万物。其二,自觉能动的人。人作为“道”流动而生的物,就其生理属性即形,可归入自然物,但其神的特殊性即自觉能动又使其区别于普通的自然物,故特将人从自然物中抽离出来,单独作为物的一类。其三,纯粹的人造物,即作为人直接延伸的行为和思维及思维的产物如语言、概念等。其四,人与自然的合成物,即人将作为纯粹人造物的劳动注入自然物而得的合成物。

何谓贵贱,即“物无贵贱”中的“贵贱”为何意?首先,“贵贱”本身属于纯粹的人造物,是一种人为的语词和概念。 其次,作为语词的“贵贱”,其内涵有三:一是价值多少。 价值多者为贵,价值少者为贱;这主要是就自然物与合成物来说的。而价值也是一种人为语词,且具有双重内涵:满足人需要的属性和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中,自然物的价值即前者,合成物兼具二者。二是“等级高低”[4]。等级高者即为贵,等级低者即为贱;这主要针对自觉能动的人。而高低之判,一看钱财:富为贵,贫为贱;二看权势:盛为贵,偃为贱;三看才学:博学为贵,无知为贱;四看德行:坦荡为贵,戚戚为贱。正是围绕着财、权、才、德的高低之判将人列入了不同等级,并因之产生了贵贱之分。三即思维之是非。是者为贵,非者为贱;其中,是,对也,非,错也;然自然物、合成物与人等客观之物,只有“名”的区分,无对错之别,故“是非”便只能指向带有主观因素的人造物如思维、作为思维产物的语言、概念及在思维指导下的人的行为等。而由于后两者都是思维的反映,故人造物的“贵贱”即思维之是非。不过尽管“贵贱”于“物”各有所指,却奈何物无贵贱。

一、不可对“物”作评判

在讨论“物”有无“贵贱”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人是否有资格对“物”作评判,或者说人对物进行评判的做法是否具有正当性。显然,无论评判针对的是何物,抑或对物做出何种评判,这种评判都是人站在制高点上做出的;但作为万物之一的人,是否有资格对同由道所生的万物进行评判,这是值得商榷的。原因如下:

其一,既然万物皆生于无形之道,则于“道”均为“统一的‘存在’或曰‘有’”[5],故“就同出于道而言,万物之间难分畛域”[3]111,即“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如此万物等齐,无所谓差别,任何一物都没有资格对他物做出评判。其二,即使有所差别,但从“道生万物”的本质层面来看,也只有出现先后的差别,而这种差别与评判的正当性之间有无必然联系,难以确定。其三,即使可以确定这种必然联系的存在,但这种联系究竟为何,亦难以确定。其四,即使确定了联系的内容,即由“道生万物而道至高无上”,推及“道先生之物较之后生之物优先具有评判的正当性”,那也只能说明自然物具有评判的资格。 其五,即使根据实际情况即自然物不具备自主能动性,故不能对万物做出评判,而将评判的资格顺给居于第二位的具有自主能动性的人,甚至由于这种自主能动性,评判的资格唯有为人所垄断,但人之自主能动性真的是自主能动的吗?一般来说,评判,无论作为结论还是行为,都属于人造物,均由人所创造,是人自主能动性的反映;但究其根本,若无道生成人,无道指引人,人如何去创造它们(即评判行为和评判结果)?也就是说,不是单纯的人依靠其自主能动性进行了评判,而是作为道的产物的人在道的指引下进行了评判;在整个过程中,人不过是充当了道的中间阶段及现实工具,而在道的指引下的人的自主能动性无异于动物的本能,只是跟着感觉即道的指令走,少有“有意识的作用过程”[6]。所以,人的自主能动性并非真的自主能动,人亦没有评判的资格。

如此,人站在制高点对万物进行评判的做法就缺乏正当性,即不可对“物”作评判。而既然没有评判,也就无所谓“贵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物无贵贱。不过即使人具有评判的资格,所评之“贵”未必为贵,所评之“贱”也未必为贱,因为“贵”“贱”无贵贱。

二、“贵”“贱”无贵贱

如前所述,“贵贱”是一种人为语词,其内涵有三,即“价值多少”“等级高低”和“思维之是非”,故作为“贵贱”构成要素的“贵”与“贱”亦属语词之列,且分别从“多”与“少”、“高”与“低”、“是”与“非”等对立层面共享前者的内涵;但无论“贵贱”取何种内涵,这些对立内容只能实现“贵”与“贱”的区分,而不能分二者以高下。

庄子认为,世上本没有语词,是“人为了日常生活的方便”[2]217,后天设计了一些符号,用以指代万物本身(如“自然物”“气”等一般或具体的名称)及其属性和状态(如“价值”和“多”“少”等),即所谓的“物谓之而然”[1]24;故从“制名以指实”的角度来看,作为语词的“贵”与“贱”皆是人用以描述万物存在状态的符号,二者只可能因其所描述状态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并不会因之而有高下。这在“贵贱”取上述三种内涵中的何者时,均是如此:若“贵贱”意为价值多少,则“贵”就是人用以描述自然物与合成物价值多的符号,“贱”就是人用以描述自然物与合成物价值少的符号;二者定位相同(符号),作用相同(描述),主体相同(人)、客体相同(自然物与合成物)、视角相同(价值)、效果相同(分别以“多”和“少”完成了自然物与合成物价值状态的清晰描述)等;因此,二者只有“多”与“少”的状态内容的差别,并因状态内容的对立关系而彼此区分。但这种对立的状态内容却不能分二者以高下:一方面,“多”与“少”虽然价值方向相反,可均指向自然物与合成物的一种价值状态,且都完成了对所指状态的清晰描述,故就其内涵与效用来看,方向相反而指向相同的二者无所谓何者更为优越,即“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无物不然,无物不可”[1]24。另一方面,“多”与“少”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多”因“少”的存在而成其“多”,“少”因“多”的存在而成其“少”,即“彼出于是,是亦因彼”[1]22,亦即“东西相反而不可相无,彼是相反而实相生相成”;[7]217故相生相成的二者难分高下。而若“多”与“少”无所优劣,而又难分高下,那么意为“价值多”的语词的“贵”与意为“价值少”的语词的“贱”便不能因之分以高下。当“贵贱”取“等级高低”或“思维之是非”之义时,道理亦然;所不同的是客体有所变化,化为人或人造物,视角有所改变,变作等级或思维,状态内容发生变动,变为“高与低”或“是与非”,但这些对立的状态内容依然只能达至“贵”与“贱”的区分,却不能分出二者的高下。因此,作为语词,“贵”“贱”无贵贱。

既然“贵”“贱”无贵贱,即只有区分,没有高下,那么将物评判为“贵”或“贱”也就只能达至一种区分,而不能分物以高下,亦即物无贵贱。可即使“贵”“贱”有贵贱,判“贵”即为贵,判“贱”即为贱,这种“贵”“贱”也不过是外在的规定性,而物本无贵贱。

三、物本无贵贱

在“贵贱”的内涵中,价值、等级、作为名的思维都是人为设定的概念,即使辅之以多少、高低、是非对物作了高下之判,这种贵、贱也不过是外在的规定性,难以延伸到物的内部,于物本身并无影响。

首先,就自然物与合成物来说,本无所谓价值,是人创造了这个概念,并将其附加于二者之上,因此,根据这一附加概念的多少来对物本身进行贵贱之判,这是没有道理的:自然物的某些属性确实可以满足人的需要,可这些属性在人产生之前就已存在,故彼时它们是作为自然物属性本身而非满足人需要的价值存在,即自然物没有价值,也就没有贵贱。而在人产生之后,价值的概念随之逐渐产生,自然物那种满足人需要的属性便有了“价值”之名,自然物则按其价值多少被给予贵贱之判;不过无论作为名称的价值,还是作为判断语词的贵贱,均为人主观创造,是外在于物的规定性,人可以那样去称呼、去评判,但自然物本身并不会因之而有贵贱。且价值的产生只是出于人的需要:人将价值规定为自然物的一种同质性,从而把不同的自然物联系起来,并根据这种同质性的多少分之以高下即所谓的贵贱,这就为物物交换提供了可能;但这种联系、区分乃至作为最终目的的交换,对自然物来说,都没有必要,都是完完全全外在的东西,所以自然物仅是自然物而已,不需要分以贵贱,贵贱亦难及其本身。至于合成物,其价值的内涵还包括“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确,这种劳动蕴于合成物之内,但并不能由此推翻价值的外在规定性:劳动就是劳动,何来价值之名,又何以因其多少分之贵贱,说到底不过是人的规定与需要;如此无论价值之名还是贵贱之分均外在于合成物自身,即合成物本身无贵贱。

其次,就人而言,以外在的等级高低来定人本身的贵贱,同样不能成立:一是无论等级、贵贱之名,抑或高与低、贵与贱的对立,均为人设想出来的原本并不存在的人造物,也就是说,在这些人造物出现之前,人无所谓贵贱。二是即使这些人造物得以产生,它们也不过是外在于人的东西,可以对人名之、判之,但人自身不会因之而有贵贱。三是即使等级状况在现实中形成,人与人之间似乎呈现出一种贵贱之分,但这只是应整体维持秩序的要求而产生的一种外在状态,而非嵌于每个人的内在属性;就此而言,这种贵贱仍是外在于人的规定性,即人本身无所谓贵贱。

最后,对于人造物,如思维及反映思维的语言、概念、行为等,亦不能以附加之是非定其本身之贵贱:其一,人造物的贵贱之判归根结底是对思维的是非之辩,但无论“思维”之名还是作为判断语词的“是非”均是人思维的产物,也就是说在其产生之前,即使人的思维存在,也无所谓思维之是非,即无所谓贵贱。而当思维得其名,“是非”的概念业已产生时,后者作为一种外在的规定性亦难以实现贵贱之判:这种人为概念一经形成,便外在于思维本身,即使判之以是非,也是人为的外在的是非,而不是思维本身的是非。且这种是非之辩于思维本身并不必要:既然是人的思维,那么人不同,思维自然不尽相同,虽然可能对立冲突,但均表达了一种主观倾向,因何一定要分出孰是孰非,不过是人自我中心主义作祟:“尽管所有人的主张都是一偏之见,但都自以为己是而他非,”[8]302进而以己“思维之是”得证“己贵”,故不是人的思维而是人求分是非。既然这种是非之于思维是一种外在的、没有意义的是非,那么因之得来的贵贱也便是外在的、没有意义的贵贱,即思维本身无所谓贵贱。其二,语言、概念的主要功能是“名以指实”,因而不过是一些中立性的符号,有所区分,无所是非;而“当这些中立性的符号为人使用时,便可能与真实发生偏离”[9],成为带有个人主观倾向的思维的载体,思维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冲突,进而出现是非之争,是非之争便会要求是非之判。但无论是非之判如何,究其根本皆为思维的是非,而不是语言、概念自身的是非,即语言、概念自身无是非;又由于思维本无所谓是非(前已证明),那么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概念也就无所谓是非;因此,语言、概念无是非,亦即无所谓贵贱。其三,至于行为,它是人在思维指导下实施的一系列动作,就动作本身,无所谓是非;即使有是非之名,也是思维的是非;而由于思维无所谓是非,那么行为也就无所谓是非,亦即无所谓贵贱。

因此,物本无贵贱,贵贱不过是人创造的并附于物之上的一种外在的规定性,于物本身,既无意义,又无影响。 可即使这种贵、贱可以触及物本身,但何物为贵、何物为贱,亦难以判断。

四、贵贱难判

判断指评判主体依据一定标准对评判客体进行的分析裁定;故“贵贱难判”,可就“判断”的构成要素即评判主体、标准和客体加以分析。

(一)评判主体

若评判的标准和客体相同,主体不同,则贵贱结果不同。就自然物与合成物来说,其评判标准为价值的多少;对于前者,虽然标准均为满足人需要的程度,但不同人对同一物的需求程度可能不同,那么同一物满足不同人需求的程度也就不同,即贵贱结果不同,如同一杯水,对被困沙漠的人来说即为贵,对吃饱喝足的人来说即为贱;对于后者,其标准还包括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多少,尽管同一物所含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量是一定的,但不同人对这一定量的多少之判可能不同,这样便产生了不同的贵贱结果,比如同一锭金子,对乞丐来说即为贵,对皇帝来说即为贱。以人为例,其标准为等级高低,而等级高低的判断标准为财、权、才、德;显然,不同的人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判断等级高低的标准,如此得出的等级高低便会不同,即贵贱的结果不同,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商人,贫民百姓大多会以“财”为标准将其定为贵,诸侯大夫等多会以“权”为标准将其定为贱;即使采取同一标准判断同一人的等级高低而得出了一个固定的等级,但不同人对这一等级高低的认识可能不同,如周朝分封制中的诸侯,就“权”的角度,其等级是高的即为贵,但由周天子和此诸侯国中的大夫来看,即使仍以“权”为标准,前者会将其定为贱,后者则会将其定为贵。而人造物,其标准为思维之是非,但不同人对同一思维产物或其反映的理解可能不同,因而会有不同的是非判断,即不同的贵贱结果,如仁义,孟子主张舍生取义,乃贵矣,而老子认为“大道废,有仁义”,则贱矣。

因此,即使同一客体、同一标准,评判主体不同,贵贱的结果就会不同。可应取何人之贵贱结果,难以决定:因为从道的角度讲,人无贵贱,则所有结果均可,但均可即没有结果;而从等级高低来看,人有贵贱,但不能确定人之贵贱,即人仍处于无贵贱状态,如此依旧结果均可而无结果。由是贵贱难判。

(二)评判标准

若评判的主体和客体相同,评判标准不同,则贵贱结果不同。上文中贵贱结果的不同确实由于主体不同,但究其更深层次原因则在于标准不同,即不同主体之所以产生不同的贵贱结果,是因为在相同的大标准下,又各自选择了不同的小标准;因此,当同一主体处于上述不同场景或者立场,即使面对同一客体,贵贱结果也不相同。以自然为例:同一杯水,当一个人被困沙漠时,便为贵;当这个人吃饱喝足时,即为贱。其中,这个人是在“满足人需要程度”的大标准下,又采取了不同的小标准:前者是满足人生存需要的程度,那么供给人体亟需水分的这杯水至关重要,即判为贵;而后者是满足人享受需要的程度,那么这杯平淡无味的水很难给予味蕾足够的正面刺激,即判为贱。以人为例:同一人在等级高低的大标准下,去衡量一个商人的贵贱,若以财视之,即为贵,以权视之,即为贱。又如:同一人,若从孔孟,则仁义为贵;若从老庄,则仁义为贱。这便是在“是非”的大标准下,又设立了何者为是、何者为非的小标准:前者是雕琢人性、臻于至善,仁义有助,故为贵;后者是“顺其自然、不损本性,仁义相违”[10],故为贱。

因此,即使同一主体,同一客体,评判标准不同,贵贱结果则不同。但应取哪种标准下的贵贱结果,难以确定:从道的角度看,这些标准无所谓是非,故其结果均可而没有结果;从是非的角度看,应取“是”的标准的结果,但何者为是,其标准亦难以确定,故贵贱结果难以确定。如此贵贱难判。

(三)评判客体

一方面,若评判的主体和标准相同,参照物不同,贵贱结果不同。人在不同情境或立场中对同一物所做的判断实际上参考了该情境或立场中的相似物;这样,参照物不同,即使评判的主体、标准、客体均同,贵贱结果也不同;如同一杯水,与人被困沙漠时的半杯水相比,即为贵,与其吃饱喝足时的半杯酒相比,即为贱。另一方面,即使同一评判的主体、标准和客体,从客体的不同角度评判,贵贱结果不同;仍是上例,同一杯水,它可供人饮用,但其味道过于平淡;由前者来看,即为贵;从后者来看,即为贱。故而同一评判的主体、标准和客体,参照物不同、所评判的客体的方面不同,贵贱结果亦不同。不过应取哪个参照物或着眼点之下的结果,难以确定:就道的角度看,物无贵贱,所以参照物无贵贱,客体的某一方面也不会比另一方面更优越,如此结果均可而没有结果。就具体标准来看,虽不同参照物与同一客体对比,一方为贵,一方为贱,但不能因之分以贵贱:如就满足人解渴需要的程度,半杯水贵于半杯酒;就满足人享受需要的程度,半杯酒贵于半杯水;就满足该人不同情境需要的程度,二者可能皆贵(需要视角)或皆贱(程度视角)等。而若参照物难分贵贱,便不能确定应取参照何者所得的贵贱结果。着眼于客体不同方面的贵贱结果亦难以取舍:从是非的角度看(这些方面即客体的不同属性,衡量作为人造物的属性的具体标准即思维之是非),应以“是”的方面为准,但不能确定哪个方面为是。如此,贵贱难判。

由上可知,评判的主体、标准、参照物或客体方面不同,则贵贱的结果也不同;但应选取何种结果,难以确定:从作为根本标准的道的角度看,所有结果均可而没有结果;从具体标准看,不同标准下结果不同,又不能确定应取具体标准下的哪一结果。故贵贱结果难定,贵贱难判。而若贵贱难判,物便仍处于无贵贱状态,亦即物无贵贱。可即使判出了贵贱,物的贵贱得以确定,这种贵贱亦难以维持,即贵贱无常。

五、贵贱无常

贵贱无常,在上述贵贱难判中已有所体现:贵贱之所以难判,就在于同一物的贵贱结果太多,又不能确定应取何者;而同一物之所以有如此多的贵贱结果,是因为随着评判的主体、标准、参照物及着眼点的变化,物之贵贱也会发生改变,即贵贱无常。其中,评判主体、参照物和着眼点的变化,又都可归结为评判标准的变化(或另设小标准,或以参照物、着眼点为基准);亦即,正是评判标准的变化,带来了贵贱的无常性。而由于评判标准变化主要体现在时空两方面,所以贵贱无常也就主要表现为贵贱在时空上的无常性:

一方面,贵贱在时间上的无常性。不同时期,人们对某物的评判标准可能不同,这样昨日之贵贱,于今日未必同为贵贱;而今日之贵贱,也未必为明日之贵贱。秦汉时期的分封、郡县之争或可为例。秦始皇认为周亡于分封。故其统一天下后,推行郡县制,郡县官吏由皇帝直接任命,无独立权力,如此便加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汉高祖刘邦则将秦二世而亡归于郡县:秦人过分依赖作为外人的官吏,而未给予宗亲适当权力以拱卫王室,及至天下大乱,外人奔逃而宗亲无力,国遂亡。故其建汉后,郡国并行。 而汉武帝鉴于“七王之乱”的教训及王国坐大的现实,对郡国并行制加以修正,结果推恩令下王国分而又分,难敌汉皇;侯国小之又小,受制郡县。 可见,秦时以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为标准,郡县为贵,分封为贱;汉初以拱卫王室的效果为标准,分封为贵,郡县为贱;而武帝时,以削弱地方权力的功能为标准,郡县为贵,分封为贱。其中,汉时“郡国并行”表明统治者以维护其统治的作用为标准,判二者均贵,但不同阶段的统治者又据不同的标准对均贵的二者做出了贵贱之判,于是便有了高祖贵分封而贱郡县,武帝贵郡县而贱分封。

另一方面,贵贱在空间上的无常性。 不同地区,人们对某物的评判标准可能不同,这样,此处之贵贱未必为彼处之贵贱,彼处之贵贱于此处未必同贵贱。以葬俗为例,葬俗即特定地区的人们根据当地标准于敛葬上广泛接受并实践着的过程及行为模型,故本地葬俗在本地即为贵,在他地则未必为贵。春秋战国时期,中原多实行土葬,意指入土为安,且应厚葬久丧,方可谓之得体;而在边荒蛮夷之地则另有一套,如仪渠国实行火葬,双亲死后,聚积柴薪将其烧掉,烟气上升,即为登仙。但若在中原实行火葬,于仪渠实行土葬,则二者均难以接受:前者以安宁庄重为准,故高山厚土安魂、厚葬久丧寄思,而火葬之下,死无全尸,如何安宁?燃完即可,谈何庄重?由此观之,土葬为贵,火葬为贱。后者以羽化登仙为依归,于是焚俗世之身,化逍遥仙气,可土葬之后,棺椁束身,久丧牵魂,清明怀人,离人岂能逍遥,又何以化仙呢? 就此而言,则又反之:火葬为贵,土葬为贱。

因此,时空变换,评判的标准也会随之而变,即使在此时此地已定的贵贱结果,面对彼时彼地变化了的标准,这种贵贱亦难以维持,即就时空的角度来看,贵贱无常。而若贵贱的结果不能维持,便无异于没有贵贱结果,没有贵贱结果便无所谓贵贱,即物无贵贱。

结论

所谓“物无贵贱”实际是与庄子哲学中心论题“齐物论”相联系的命题,这一命题以“道生万物”为逻辑起点,将“物”定义为由道而生的万物,万物之于道均为统一的“存在”或曰“有”,故万物等齐,无所谓贵贱。物之贵贱不过是作为万物之一的人凭借其自主能动性垄断评判资格,并依据一定衡量标准对分以高下的对立概念附着其身的万物做出的主观判断。在庄子看来,这种贵贱之判既不合理,也不可能:首先,人的自主能动无异于他物依道而行的本能,如此评判资格不够正当;其次,“贵”“贱”概念只有区分,没有高下,相互依存,无所优劣,这样便不足以充当评判语词;再次,附着于物的概念语词不过是人交换、秩序和求是需要之下的外在规定,故而本身没有衡量因素的万物不是真正的评判客体;再次,具体标准的多重性使得何人之贵贱结果为是不能确定;最后,评判依据的时空变换则导致固定的贵贱结果难再可能。因此,通过否认贵贱之判的合理性及其最终的可能性,庄子维护了其“物无贵贱”的结论。

庄子的“物无贵贱”思想由“道”出发,从本体论层面使平等关系在“物”的最大范围内得以确立;同时以“道”为根本标准,否认现实“贵贱”的客观性及其具体标准的普遍性,从而在认识论层面突破人类中心格局之余,为个人摆脱“非此即彼”的思维困境提供了一种相对主义视角。但当一切具体标准变成相对的,具体万物之间的关系便会失去确定性,这样人们要么陷入认识上的怀疑主义和行动上的无所适从,要么求助于作为绝对标准的“道”。后者使具象的万物转化为抽象的“存在”,进而在“众有”至“纯有”的转化中获得等齐关系;可实际上这种“等齐”是作为“纯有”的抽象“存在”的等齐,故其延伸的“无所谓贵贱”即为以“纯有”形态呈现的抽象之“物”的“无所谓贵贱”,如此,庄子之“物无贵贱”便带有微妙的形上意味。

猜你喜欢

贵贱语词造物
语言困境
趣味英语听力:Difference Between a Hurricane and a Typhoon
你是那样美 唐心语词
“与造物游”: 第二届晚明艺术史学术研讨会召开
孟子的“贵贱”论
造物新语——重组材料与构造
咏犬
《老子》“自”类语词哲学范畴释要
造物美学
以木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