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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2019-03-15熊沛瑶

新西部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两面性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

【摘 要】 文章指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具有“两面性”。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论述了在构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审慎性,要做到理性、公平并加强行政监管。探讨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有效方法: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要与时俱进;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要有侧重点,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必要性;审慎性

一、概述

与传统的金融形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全新的金融形式,是对传统金融内容和工作方法的创新。互联网技术是互聯网金融的技术核心,通过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与传统金融形式之间的融合,共同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是互联网金融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本文以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审慎性为基础,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互联网金融同其他金融形式相比,具有交易成本低、风险大、快速便捷等特点。目前在我国经济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加上互联网金融也还处于摸索阶段,导致互联网金融存在非常大的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非常必要。

具体来讲,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正当经营中存在的风险

总体来讲,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较低,国内大部分的金融资源被少数的金融机构所控制。为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国家也制定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对各种形式的资金吸收行为进行严格把控。正当经营中存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涉嫌非法经营。当前我国很多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并不具备正式牌照,特别是互联网公司或民间金融信贷企业,他们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还需进一步认定。如果金融组织在没有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或者没有获得人民银行的认证,私自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第二,涉嫌非法集资。很多金融组织借助互联网平台吸收公众资金,这些金融组织抓住普通公众在参与投资之前不会先去了解资金吸纳方的资质情况,对国家的审批程序也不清楚,就盲目进行投资行为的心理,非法吸收普通公众的资金,甚至采取集资诈骗的形式来骗取公众存款。例如当下比较热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真正通过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等部门审批的很少,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都是没有正规资质的,而且其经营范围严重超出了P2P融资模式的法律界限,涉嫌非法集资罪。

2、违法行为中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所涉及到的业务都需要借助互联网才能完成,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稳定主要依靠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我国互联网金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并且在信息系统的管控方面也存在很大漏洞,所以互联网金融很容易被违法分子所利用。

首先,违法洗钱。互联网金融业务中,资本的流动性很强,且隐蔽性较高,加上互联网金融对资金的来源不会进行详细追查、极少关注投资者资金的去向,这些都为违法分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使他们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洗钱。

其次,职务犯罪。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虽然发展非常快,但是我国的金融体系并不成熟,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即使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部分业务方面获得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但是监管力度仍不足,没有形成规范的监管体系。一些平台对内部资金安全管理不够重视,对关键性岗位人员管控不严,容易造成职务犯罪现象的出现。

三、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审慎性

相对于传统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金融时间和空间方面的局限性,可以全天候不间断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同时还发挥互联网优势,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技术的支持下,对客户资料进行深入挖掘、分析、利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让客户的服务体验得到提升。尽管互联网刑法规制对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非常有必要,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审慎性的原则,以免对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造成阻碍。

首先,保持理性。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的产物,这种创新的金融形式让金融业务成本得到降低,还促进了金融普惠政策的实行,对传统金融行业内相关信息技术、商业模式创新起到了倒逼的作用。不过,在实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过程中,一定要确保理性,尽量采用民事、经济、行政等途径让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有效降低,刑法处罚不要随便乱用,更不能单纯依赖刑事处罚来管理互联网金融,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让相对应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

其次,注重公平。罪刑法定是刑法的重要原则,也就是说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属于犯罪行为,并且没有规定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那么任何人都不得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论处。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也必须严格遵守这条原则,不能够随意改变或逾越。在互联网金融中,行业与行业至今的差异性是非常明显的,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一定要注重公平。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经常会遇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性质的判别,在对这两种不同的罪名进行认定时,如果认定的标准出现差异,那么就会对罪名定性、惩处方式有很大的影响。本人认为现在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在公平性方面应该注意两点,第一点,以法律为依据判定某一互联网金融活动为刑事犯罪性质,那么就应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点,互联网金融在创新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新的犯罪类型,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再次,重视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确提高了社会资源整合的效率,让金融交易的成本得到降低,让企业融资变得非常高效、方便,为金融业务的开展创造了很好的外部环境,在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业务里面比较典型的应当是众筹和余额宝这两种模式,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拓展和补充,对金融改革的推动作用十分明显,应该进行提倡、鼓励、保护。对于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应该予以政策放宽,对不能进行明确判定为犯罪行为的,不能够随意使用刑法处罚,而应该尽量采取行政监管的方式处理。

四、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有效方法

1、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要与时俱进

很多人对互联网金融的看法是不一样的,有些人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搭载了互联网技术,其本质上还是属于传统金融范畴之内,并不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不能将其称之为创新。还有部分人提出,互联网金融是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结合在一起,尽管业务与传统金融的业务没有太大区别,但在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上进行了创新和改进,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运营,工作更加高效、成本更加低廉、操作更透明,建立了一个全新的金融模式,而且与传统的银行、商业贷款机构差异性非常大。正是因为出现了新的形势,所以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也要与时俱进,要进行创新和完善,避免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漏洞和问题,维护金融秩序,降低刑法犯罪发生率,确保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

2、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要有侧重点

一般情况下,刑法是用来对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种刑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的手段,不过在刑事犯罪判定和执行惩罚上,需要有侧重点,把握好度,否则就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例如,正规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某一项业务办理过程中,因为一些过失而违反了刑法,可以根据鼓励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尽量予以宽大处理,减轻惩罚力度。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各种违法行为,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行为,互联网刑法规制需要进行重点打击,严惩不贷,净化金融市场环境,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主要对象。

最有效的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方法就是对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进行完善,将过去金融资源垄断的僵局打破,制定开放、自由的金融制度,以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更好的向前发展。不过,尽管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非常必要,但是在实行时一定要重视其审慎性,这样才能让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更好的服务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五、小结

综上所述,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带动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也是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让互联网金融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非常重要,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是非常必要的手段,可以避免各类刑事犯罪风险,但也要注意互联网金融的审慎性,避免对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造成阻碍。另外,在实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时要做到理性、公平并加强行政监管,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倩.浅谈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及其“两面性”[J].经济研究导刊,2017.15.192-193.

[2] 袁坤杰.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J].法制博览,2016.33.239-238.

[3] 崔志伟.互联网金融视域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审视与重释 [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5.

[4] 刘宪权.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J].法学家,2012.5.

【作者簡介】

熊沛瑶(1998—)女,汉族,河南信阳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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