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施工污染受害者的权利保障研究

2019-03-15杨亮

青年时代 2019年3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受害者

杨亮

摘 要: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筑污染受害者权利保障问题日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如何保障建筑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另辟路径。可以从建立建筑施工粉尘污染标准和合理操作标准入手,采取公益诉讼的模式,从而弥补原有受害者取证难的不足,达到有效保护建筑污染受害者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建筑污染;受害者;权利保障

一、引言

对公民的权利保障正在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焦点。人们可以发现,近年来关于公民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各种讨论。与此同时,建筑市场的欣欣向荣带来经济增长、工作岗位增加以及居民收入提高的同时带来的施工污染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公民权利保障的一个很大的切入点。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规范的操作、政府不完善的建筑污染控制指标和对建筑污染不严格的监督引发了一系列有关建筑施工的污染。施工当中不符合标准排放的噪音、粉尘、废气、废水和泥沙等的堆积物对环境各质量和人民生命健康权利造成极大的损害。同时,受害者的维权难问题又极大地损害公众对和谐美丽社会的信任。对此,本文对现行建筑施工的粉尘污染的监管和受害者维权深入剖析,从法律规范角度分析政府如何以更合理的建筑施工粉尘污染标准和合理操作标准对污染从源头进行改善;公众如何同过自身力量和民间组织更好地举证维权;司法如何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我国对建筑施工粉尘污染的立法的进步

目前,这类建筑施工污染由于改革开放之初粗放的发展方式已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的危害,极大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利。毋庸置疑,出于对公民权利保障,我国关于建筑施工污染的立法确有长足的进步。第一、从横向来看,解决施工建筑污染保障公民权利权益都在国家的重要部门法层面成为重要的条款。如宪法的第26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民法总则》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刑法》第338条等法律规定了环境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破坏环境应承担的责任。第二、从纵向来看,我国主要是通过法律措施来控制建筑扬尘的排放。我国自2000年起相继颁布了一些针对建筑工程中扬尘管理的规范、法规以及标准,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就针对建筑施工活动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做了相关规定,其中规定在城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对本企业造成的扬尘污染采取防控措施。此外,2002年国务院通过《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条例》对常见的粉尘的排放限值(质量浓度)和应当缴纳的相关的费用都做了详细规定。2009年7月1日,江苏省首先对工地扬尘开始征收排污费,其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征收0.24元。从2012年开始,深圳特区、南京市、大连市、北京市也向江苏省学习进行对扬尘排污费的征收。 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建筑施工粉尘污染立法适用的不足之处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为减少建筑施工粉尘污染对公民权利侵害的建筑施工污染的立法有了进步。但是,也不能不指出,现有的针对建筑施工粉尘的立法还远不能令人满意;已有的立法关于粉尘的危害标准界定、公民的举证方式、公益诉讼的立法进程,尚需进一步改善,以提高其合理化的水平。

(一)对粉尘危害界定标准的不足

我国现阶段的法规和标准并没有明确的导向性,对于建筑扬尘的防控重点并没有明确指出,这导致建筑企业在防控扬尘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另外由于建筑扬尘种类不同,故不同的建筑扬尘对人体造成的伤害也不同,但是是在建筑行业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污染问题提出有效的监测标准。因此就收效来看,当前这些法规并不能有效地控制施工单位扬尘的排放,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对对扬尘污染进行防控主要还是依靠企业自身是否有扬尘污染意识。比如说2017年第三次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26条第四款规定其中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在各个地区会出现建筑施工污染标准不一甚至缺乏重点惩治对象,同时欠缺针对不同性质粉尘的不同检测监测控制标准。

(二)公民举证难

就职工因建筑施工粉尘污染患病的举证来说,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请补偿时,首先要过“验明正身”一关,即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在《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做法改为“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所需材料,否则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诊断。但是,跟据第49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看似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但前提是当事人首先提供证据,只有在当事人提供不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比较繁杂。其次,更值得人们关注的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一旦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驳回,受害人就不能成功举证。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小于其所因不规范操作而获得的利益,施工污染受害者想要维权在举证环节很可能就不得不放弃。就建筑施工污染其他非职工的受害者来讲,没有劳动合同的关系制约,举证维权难度更大。为了证明施工粉尘对自己的侵害,许多受害者不得不自掏腰包进行医学检测甚至不得不在追究施工污染责任前先进行严酷的手术治疗。在这之后经过繁琐的程序之后才有机会举证。同时,无论对于职工还是非职工受害者都存在因施工粉尘患病潜伏期长,(如尘肺病的潜伏期比较长,一般在5至20年),等到并发时意识不到病从何起,无法举证的情况。

(三)公益诉讼不足

1.公众自身问题

第一,公众的参与意识淡薄。许多公众将施工建筑污染的处理认为是国家政府的事,自己并不需要参与。第二,公众参与不积极。

2.外界问题

第一,我国建筑施工污染的信息公开面对公众的互动性较差。第二,公众获得建筑施工污染处理参与的途径较少。第三,民间的监督建筑施工污染的组织较少并且对施工单位威慑力不够。第四,媒体对于建筑施工污染的曝光度低。第五,公眾的公益诉讼的过程复杂。

四、对我国建筑施工粉尘污染立法治理的建议

(一)针对粉尘危害界定标准问题

首先,针对国家统一的建筑施工污染卫生标准做好严格规定确保各地方执行力。其次,针对不同性质的建筑施工粉尘污染从多方面进行具体的标准界定。第一,建议国家对建筑扬尘浓度的测量方法做出一些规定。主要的扬尘测量方法有滤膜质量测尘法、超声波衰减法、光散射法、压电振动法、降尘法和红外线吸收法等。其中超声波衰减法、降尘法测量对结果的影响较大。第二,笔者认为对于扬尘测量的工具进行规定。如在工作温度0摄氏度的环境下避免使用P-5L2C型便携式微电脑粉尘仪进行呼吸性粉尘的测量。第三,对于施工现场的工具使用也做出相应的规定。如严禁使用鼓风机式除尘设备,推广使用吸入式除尘设备或吹吸一体化除尘设备。第四,在施工过程中对日常管理以及临时设施严格管控。

(二)针对举证难问题

第一,完善公众参与有关建筑施工污染的立法。明确公众参与的范围,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第二,在确定某一建设项目后,应尽早向公众公布信息,及时听取公众意见获得第一手资料,并在编制的过程中根据公众的意见及时作出修正和补充。扩大建筑施工污染信息的公开度和与公众的互动性,关注群众的反对意见。第三,公正合理的程序是实体权利得以實现的保障,对公众参与的听证会、论证会应进行程序化管理。对于其他形式的民间组织也要进行程序化管理。第四,增加公众反馈意见途径的多样化。例如,政府可以打造一个互联网沟通平台实时接收公众的意见;进行手机短信随机调查;在施工建筑附近公布投诉电话等多种方式。让公众的反对之声更方便地发出来。第五,鼓励多种民间组织对建筑施工进行监督。例如赋予建筑施工附近居民有组成对施工进行监督的民间组织的权利。

(三)针对公益诉讼问题

第一,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我们在修订有关建筑施工污染的法律法规时,将公民、法人、“非正式”的民间组织、能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对切实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顺利进行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第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保障制度。要通过程序的设置使原告在诉讼是有所保障。如环境诉讼法律援助、诉讼费用援助等等,实现实质公平。第三,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举证责任分配涉及到价值比较,由于公益诉讼的原告涉及公共利益,更应进行充分的法律保障。因此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在处理公害纠纷中采用的加重加害人的举证责任的做法,其同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可在为维护环境公益提起的公益诉讼中应借鉴民事环境侵权中采取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行政诉讼实行一般举证和特殊举证相结合的分配原则。第四,防治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权的滥用。在美国环境诉讼的条款中,一方面赋予原告宽缓的起诉资格,另一方面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我国也可以借用,以期达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执法中的作用,防治公民诉讼权的滥用。

参考文献:

[1]章海宁.铅污染相关职业女工生产质量研究[J].数理医药学杂志,2017,30(08):1185-1186.

[2]方本烈,王洪歆,胡健华,季荣根,宋卫平.婺城区重污染高耗能企业职业卫生现况调查[J].浙江预防医学,2016,28(05):515-517.

[3]王玉玲,杜文霞,张延巍,刘亚杰,时作龙.某煤井及选煤厂职业危害因素污染现状调查[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14,27(06):462-464.

[4]王菲菲. 我国道路交通污染及其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A].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0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四卷)[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0:5.

猜你喜欢

权利保障受害者
“目睹家暴也是受害者”,彰显未成年人保护精细化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劳动力转移的法治保障
受害者敏感性与报复、宽恕的关系:沉思的中介作用
短文改错
关注恐怖主义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