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排除保函仲裁条款适用
2019-03-13张亮上海海事法院
船舶经济贸易 2019年2期
张亮/上海海事法院
在订立船舶建造合同中,考虑在卖方严重逾期交船等严重违约行为下,为保证买方对已支付的巨额造船款足额追偿,买方通常要求金融机构出具还款保函,保证卖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承担退还造船款,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还款保函中合法的仲裁条款一经成立非经缔约方同意撤销自始有效,该条款可独立于船舶建造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存在。保函缔约双方如已将争议事项提请仲裁,一方不服仲裁结果,再向法院起诉,法院无管辖权。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以相对方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排除还款保函中仲裁条款的适用应不被支持。
〖案情〗
2006年12月6日,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公司(以下简称中坦公司)与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港公司)签订了一份造船合同。合同约定,中坦公司在船舶建造中根据时间节点向惠港公司分期支付造船款,而惠港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开立退款保函,由浦发银行向中坦公司提供退款担保,即根据合同条款终止造船合同时,如惠港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未向中坦公司偿还造船款,将由浦发银行承担担保还款责任。此后,中坦公司以更新协议的形式将造船合同转让给了原告恒顺公司。浦发银行于2008年9月11日出具了退款保函,随后于2010年3月16日修改了退款保函。根据浦发银行开立的退款保函记载,如果恒顺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终止造船合同并且向惠港公司发出还款通知书,浦发银行作为主债务人在收到还款通知书之日起15个银行工作日内不可撤销地、绝对无条件地向恒顺公司支付未偿还的恒顺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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