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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脱欧后美英数字贸易双边合作的机遇和挑战

2019-03-10牛玮璐

互联网天地 2019年12期
关键词:美英贸易电子商务

□ 文 牛玮璐

一、引言

美国是数字贸易大国和强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拥有比较明显的优势。近年来,美国在各相关双多边机制下打出其主推的数字贸易主张,以获得数字经济时代国际规则主导权。2019年6月,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作为英国最大的双边贸易伙伴,美国已经准备好在英国脱欧后与其尽快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近期建议该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可参考2018年9月签署的美加墨协定(USMCA)和2019年10月签署的美日双边协定,纳入高标准、现代化的数字贸易相关规则。

随着近年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数字税等政策的出台,在数据流动、版权等数字贸易核心议题上口径大幅收紧,给美国企业在欧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英国脱欧后或将重新制定相关规则、签订相关贸易协定,美国近期抓住这一“窗口期”,频频向英国示好,以维持其跨大西洋市场的繁荣。

本文对美英双边数字贸易合作的机遇和挑战、美国对美英双边数字贸易合作的构想进行了论述,这对我国推进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美英建立数字贸易双边伙伴关系的机遇

一、英国是美国最大的数字贸易合作伙伴。美国是全球最大的数字贸易出口国。根据US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数据显示,2016年,美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为934亿美元,贸易顺差高达391亿美元;2015年,美国企业的海外子公司在海外市场的销售额为2701亿美元,外国企业的美国子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采购额为1327亿美元;2016年,美国数字服务业对美国GDP贡献值高达989亿美元,占比6.9%,解决就业超过370万名全职员工,行业平均薪资为106,052美元/年,远高于企业平均薪资59,485美元/年。英国是全球第二大服务出口国,也是美国最大的数字服务贸易伙伴,占美国数字服务出口的23%。2016年,美国数字服务贸易顺差为1602亿美元,其中114亿美元的顺差来自于英国。

二、美英互为主要电子商务市场。2018年,英国是欧洲最大的B2C电子商务市场,营业额达1780亿欧元。电子商务几乎占美英两国零售总额的五分之一,仅次于我国。美国的沃尔玛和英国的玛莎百货也几乎是全球最大的线上零售商和出口商。美英互为最重要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英国70%的电子商务购物者使用美国电子商务网站,而49%的美国电子商务购物者会从英国网站购买商品。

三、美英共同致力于科技公司跨国发展。美国拥有苹果、亚马逊、谷歌、微软等全球数字贸易领先企业,在电信服务、云计算、数字内容、电子商务、数字技术等数字贸易核心产业拥有不可比拟的优势。英国则在金融科技方面全球领先,英国政府近年来通过“创新中心”、“监管沙盒”等计划支持英国金融科技发展,努力营造支持性政策环境。当前,在全球29家市值超过10亿美元的金融科技独角兽公司中有7家位于英国,据伦敦贸易集团创新金融的数据,资本市场2018年对英国金融科技公司的投资增长18%,达33亿美元。英美的这些优势产业都是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关键。

三、美英数字贸易双边合作的挑战

一、数据传输。英国已声明脱欧后继续遵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并保证符合适当性决定从而继续和欧盟进行贸易。由于地理和历史原因,英国与欧盟有着深刻紧密全面的联系,英国有一半的数字密集型企业的三分之一的产品和服务出口面向欧盟国家,75%的跨境数据流动来自欧盟国家,遵守GDPR对英国是必要之举,但对美国而言这将会提高美英之间贸易的成本。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提出美英之间可参考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CBPR),共同设计出比GDPR更灵活、更友好的国际跨境数据流动新方案。

二、互联网中介责任。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和1996年美国《通信规范法》第230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豁免保护,表示“任何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提供者或用户不得被视为由另一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发布者或发言人”,免除了互联网平台对内容的侵权责任。近期,美国在美加墨协定(USMCA)中首次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列入相关条款,表示“在非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中界定与信息处理相关侵权责任时,如果信息并非交互式计算机攻击或创造,则不得将其作为信息内容提供者来界定责任”,这一条款将成为未来数字贸易“美式模板”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虽然也曾在其2000年《电子商务指令》中设立了“安全港”,免除平台版权责任,但在欧盟最新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新版权法”)中的第17条废除了长期以来被遵循的“通知后撤下”原则,表示网站运营商应对其用户上传的内容涉及版权侵权承担责任。2019年4月,英国发布了《在线危害》白皮书提议立法强化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自我监管,可见英国也正在朝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的方向发展。美国表示英国的《在线危害》白皮书或将妨碍言论自由,且互联网平台施加监控最终阻碍全球互联网平台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数字税。欧盟于2018年3月公布了数字税提案,拟向全球年收入达7.5亿欧元且在欧盟收入达到5000万欧元的大型企业征收3%的数字税,其中很多为美国公司。2019年7月法国通过了数字税法案,全球首部数字税法落地实施。2019年9月谷歌公司已向法国缴纳5亿欧元的罚款和4.65亿欧元的“历史欠税”。英国特蕾莎梅政府于2018年底也发布了数字税通知,表示英国将于2020年4月1日起开征数字税,税率为2%。目前尚不清楚约翰逊政府是否会支持这一做法,其对数字税的决策将影响美国以“GAFA”为代表的大批互联网企业在英的经营决策和发展之路。

四、美国关于美英数字贸易合作的提案

美国国际战略研究中心(CSIS)近期发布了《美英数字贸易政策路线图》,阐述了为共同繁荣全球数字经济,美国对美英双边未来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合作考虑。根据此报告,预计未来美英或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展开数字贸易双边合作。

一、开展数字贸易双边对话。参考美墨加协定的数字贸易章节,美国或将提议美英数字贸易章节应包含以下内容:1.确保不受限制的跨大西洋数据流动;2.禁止数据本地化;3.禁止网页拦截;4.坚持豁免权,免除互联网中介对用户内容的责任;5.数字产品免税待遇;6.禁止对加密技术进行限制;7.对IT领域专业资质的互认;8.确保政府合同非歧视;9.承诺更高的最低关税水平;10.确保数字税非歧视;11.承诺美英海关合作使用区块链技术;12.取消英国和美国技术公司员工在彼此市场上执行临时任务的签证要求;13.以机器可读格式提供和开放政府数据,以加速使用开放源数据的数据分析;14.寻求基于风险的网络安全方法;15.致力于在线消费者保护,网络安全标准和解决方案,反托拉斯政策以及自愿技术标准等领域进行循证,跨大西洋公私对话。

二、建设跨大西洋数据桥。从《安全港协议》到《隐私盾协议》,美欧多年来保持着跨大西洋数据流动的畅通渠道,促进了跨大西洋经济繁荣。考虑到英国退欧后仍保留执行严格的GDPR框架,英美之间或将参考APEC CBPR建立新的双边数据传输规则,并与GDPR并行。同时,CSIS还建议英国以观察员的身份加入APEC-EU工作组,以便提高APEC CBPR和欧盟BCR的互操作性。

三、共同构建通用的技术标准。美英在自动驾驶、无人机运输、3D打印、医疗技术、金融科技、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学习和区块链等领域全球领先,相关企业正在建立新的技术标准。当前大多数字技术标准为地区性的,跨国公司必须在不同的市场符合不同的标准,这为跨国公司全球运营造成了很大的难度。美英或将联合牵头基于行业和企业标准制定全球技术标准,实现标准互认。

四、建立美英数字贸易委员会。根据CSIS的报告显示,未来美国希望与英国联合成立数字贸易委员会,委员会将监督审查数字自由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评估双边数字贸易状况,探索数字贸易相关新问题的解决方案并保证双方在与欧盟、中国等国的贸易措施步调一致。

五、监测衡量数字贸易相关法规对英美企业的影响。为妥善制定美英双边合作战略和措施,美英或将联手对欧盟、中国、美国和英国的隐私权、互联网中介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数字贸易相关新措施新法规对美英两国企业的影响展开调查评估,为英美双边对话提供参考。

此外,根据CSIS的报告显示,为了美英联手共同制定全球的数字贸易规则,美英或将联手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与北欧的“数字9国”(D9)紧密合作。2016年9月,瑞典、丹麦、芬兰、爱沙尼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爱尔兰和英国成立了“数字9国”(Digital 9+)联盟,共同推动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美英和D9的紧密合作可推动解决跨大西洋数据传输问题,并可以和D9共同开发通用技术标准。二是英国成为USMCA的观察员。美加墨市场的经济产出超过20万亿美元,是美国数字贸易战略的重要联盟。英国脱欧后或将作为美加墨协定的观察员,实现“美国-英国-欧盟”的数字贸易政策联盟。三是完成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2019年1月,包括美国、欧盟和我国在内的76个WTO成员宣布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美国表示,尽管英国仍作为欧盟的一部分参加,美国尚无谈判授权,但两个国家应在谈判中保持立场一致,并于D9共同影响欧盟立场。四是促进国内数字贸易产业发展。美英应进一步促进国内产业数字化。虽美英为全球数字贸易产业大国,但根据2018年4月《全球制造业》的数据显示,只有11%的美国制造业企业和1%的英国制造业企业可被视为“数字冠军”。尽管超过85%的企业应用了云计算技术,65%的美国制造业企业应用了传感器,但只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应用了3D打印和高级数据分析,而这些技术都是未来发展数字贸易的核心技术。

五、美英双边数字贸易合作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构建我国数字贸易“朋友圈”。近年来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加墨、美日、欧日等自贸协定扩大“朋友圈”,提升自身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能力。我国可依托“一带一路”战略,进一步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协定签署和中日韩自贸协定达成,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数字丝绸之路”谅解备忘录和自贸协定,“广交朋友”构建我国数字贸易“朋友圈”,在国际场合形成一致的话语体系,形成合力,提升我国国际规则制定能力和议题设置能力。

二、提出数字贸易中国方案。积极参与多边数字经济规则制定,全面了解各方考虑、立场和关切,尝试基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等优势产业提出符合我方利益诉求的主张和方案。加大自贸协定电子商务章节谈判和试点力度,在数字经济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试点城市探索发展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数字经济相关规则,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妥善应对美方诉求。美国在美加墨、美英等双边、区域合作中所提出的数据流动、互联网中介责任等核心问题我国也存在相应的分歧,或将也成为中美贸易谈判的核心分歧。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在互联网产业发展等方面与美国利益一致,可客观考虑数字贸易“美式模板”,求同存异,争取在数字税等部分议题上形成一致意见,推动中美贸易谈判尽快达成。

四、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美国自里根总统以来就不断完善国内数字经济相关制度环境,并将其国内规则“国际化”,逐步在全球推行其已发展成熟的数字贸易相关规则。比较而言,近年来我国虽陆续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处境安全评估办法》相关规定,但在数据流动、数字版权等领域的国内法律法规尚处在初级阶段,应进一步推动我国数据流动、数据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加强数据明确权管辖、数据流通、分级分类等数据安全关键问题的范围界定、作用地位和发展趋势等基础性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数据治理和平台治理法律法规体系。

五、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我国当前以人工智能产业、大数据产业等为代表的数字产业和以工业互联网等为代表的产业数字化高速发展,但相较于英美仍有较大差距。当前英美对本国数字贸易相关产业发展尚存危机感,我国更应奋起直追,立足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加快5G商用进程、降低5G终端和资费价格、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产业中的丰富应用,以工业互联网为核心进一步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完善大数据治理体系,从供给侧推动我国数字贸易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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