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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专家资格认定标准研究

2019-03-09沈健奇

大经贸 2019年12期
关键词:资格专家司法

【摘 要】 外国法查明是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冲突法问题,如何做到此中有关专家资格标准的有效认定历来是各国国际私法研究者所关注与探索的问题。基于此,文章通过规范研究的方法回顾了国内关于外国法查明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析了国外相关制度的不同之处,认为我国应当编制一套专家名册、确立交叉质证方式、吸纳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这些方法的使用必然能够解决外国法查明中专家资格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再次促进国内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 外国法查明 专家 资格 司法

在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外国法的查明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具体冲突法问题,其主要含义为:通过一定的途径查明外国法具体规则的内容。

一、我国专家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相关规定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中规定:“……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这些规定都表明了我国立法对外国法查明专家制度的认可,但在我国实际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司法实践中,外国法的查明多依照法官自身的审查而予以认可,有关专家资格认定标准的问题仍未有明确规范。[1]对此,建立健全一套有效认定外国法查明中专家资格的标准颇具意义。

二、专家资格认定标准的优化路径

(一)参照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员名册的编制,我国也应编制一套有关外国法查明的专家名册。结合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完全的“任人唯贤”并不可取[2];但专家的资格不必作过分严格的准入规定,专家可以是通晓该外国法的学者,亦可以是国内外执业的法律工作者。[3]在学术领域,我国拥有大量从事研究外国法查明的学者;在实践领域,专精于涉外事务的律师、法官等也不在少数,其有关外国法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能够支持他们完成外国法的查明工作。除此以外,因为外国法查明本身的特殊性,国外专家更熟悉本国法,故此也可进入专家名册的收录范围。我国可据此实施一套外国法查明的资格考察流程,全面对自荐或他荐的有关人士进行综合考察,通过对其身份背景、语言能力、职称等级、论文著作、实践经验等方面的考核,确定符合专家名册要求的人选,收录进编,这也能借机提高司法的透明度。

(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制度,确立交叉质证的资格认定方式。当事人选择外国法查明的专家时,必然出于自身的利益,因而严格的交叉质证必不可少。例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所分别选择的专家通过相互比较,假使在某特定的外国法领域内,某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具有更高的学术能力或者操作能力,法院则应当选择该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外国法。[4]

(三)通过对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制度的研究,我国可坚持将长期研究外国法或比较法的学术研究机构吸纳为外国法查明专家的行列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一条中规定:“……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外国法律的成文法或者判例……”随后,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等平台相继成立,通过平台化建设的方式,聚集了大量专家资源,并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提供相应外国法查明服务,保证了查明结果的中立性和客观性。[5]而正是因为这些专业机构服务结果的特性所在,其查明的外国法能够更好地符合法院所需,故此适用性更强,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案件的审理效率与质量的提升。[6]

【注 释】

[1] 焦燕:《我国外国法查明新规之检视——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清华法学》2013年第2期,第169页。

[2] 万鄂湘:《论外国法查明中专家意见制度之构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78-83页。

[3] 石俭平:《外国法查明:“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新思考》,《理论与现代化》2016年第6期,第103页。

[4] Lawrence Collins. Dicey, Morris and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Sweet & Maxwell, London, 2006, 263.

[5] 肖璟翎:《打造域外法律查明平臺,促进中国—东盟法律合作——蓝海法律查明平台的实践探索》,http://www.bcisz.org/html/LHYF/559.html,2019年11月4日访问。

[6] 黄漫山:《域外法查明引入第三方法律查明平台的可行性及问题分析》,《特区经济》2016年第6期,第112页。

【参考文献】

[1] 万鄂湘. 论外国法查明中专家意见制度之构建[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78-83.

[2] 焦燕. 我国外国法查明新规之检视——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J]. 清华法学, 2013,7(2):169.

[3] 黄漫山. 域外法查明引入第三方法律查明平台的可行性及问题分析[J]. 特区经济, 2016(6):112.

[4] 石俭平. 外国法查明:“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新思考[J]. 理论与现代化, 2016(6):103.

[5] Lawrence Collins. Dicey, Morris and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M]. Sweet & Maxwell, London, 2006:263.

作者简介:沈健奇(1995-),男,汉族,浙江杭州市人,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单位:宁波大学,研究方向 :民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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