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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防腐的长远之计探索

2019-03-08沈乘宇

祖国 2019年2期
关键词:宏观民主权力

沈乘宇

国家公权是否清廉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关系到民族的道德素养,特别也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安稳团结。一但国家公权出现严重腐败现象,那么就会给党国民族带来一系列的灾害和恶果!当然反腐倡廉不能仅靠我们一时一事的强势冲动,也不能仅靠我们制定几个新的规章制度,甚至也不能仅靠我们几届领导人孜孜不倦的努力就可万事大吉,而且需要我们从根本上认识到原有机制存在的不完善,需要我们去探讨和发现问题的根源和杜绝的对策,建立一种从根本上摧毁这种问题根源的战略措施,即反腐防腐的长远之计!其实这个长远之计不是外来的,而是源于党国自身机制的改革。下面我们就从简单的原理理论开始展开对这些问题的探讨。

一、机制的两面性问题

在我们的“一党制”国家社会中,人们都能从宏观和总体上看到党和国家的伟大业绩和成就:即在党的领导下,国家经济体制不断改革,经济形势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和发展,社会安稳,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国家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这种惊人的改变速度在“多党制”国家看来几乎是难以想象的!但从微观或具体的细节上又总能发现,在新的经济体制下,国家公权存在一些腐败和不公的现象,一些权力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和以权代法,操纵司法破坏司法公正、藐视人民欺负百姓、买官卖官、官官相护、贪污受贿、腐败堕落,这种行为严重损毁国家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公信力!公权的不公和腐败不仅会造成社会利益的分配和竞争的不公,同時也会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混乱以及国人道德品质的加速退化和衰败,等等。这些现象说明我国的政治权力机制在宏观总体上有优势进步的一面,而在微观具体的细节上仍存在一些不完善有待解决,这就是我们党和国家机制的两面性。

二、两面性的原因和问题的化解

这种矛盾的两面性其实是权力结构性的问题引起的,而权力结构性问题历来是党重视的问题,党在历次的政体改革中都反复强调权力结构改革。然而,多数人根本就未能理解什么是“一党制”的权力结构,或者将权力结构改革当作权力机构改革来敷衍了事!这是多年来权力结构性改革所取得的突破与进展速度较慢的原因之一。当然也还有另一重要原因,那就是大多数人并未真正理解“一党制”的原理以及“一党制”优势的主要性和弱势的次要性。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已经证明“一党制”的原理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宏观优势,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一党制”原理也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和优化,才能满足我国不断发展需要,而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党和国家的权力结构上,人们从来只是强调权力的集中统一,而不重视宏观权与具体权(下节将详细谈到)的界限区分,宏观权与具体权紧密无间,混为一体,无须复杂程序即可随意转变和互换,两种权力的主与次、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非常模糊,弹性自由度太大!没有建立两种权力与一种权利的三角制约关系,而是笼统抱成一团,结果是宏观权力不去顾及党和国家的宏观大局和战略方向,忽视了监控和辅佐具体权的职责重任,甚至是积极参与具体事务和干预具体权,或者与具体权力人同流合污,分享具体权利,这极易形成“官官相护、买官卖官”的局面。

宏观权是党和国家的核心权和主控权(下节我们将谈到),掌控党国的战略决定权和监管具体权,而具体权是从属权或次权,也是间隔权(即为把宏观主控权与具体利益间隔开来的中间权)。在“一党制”国家中,宏观权对国家实施垄断、集中和统一是必须的,但宏观权与具体权执行界限隔离和相互制约也同样是必须的。宏观权与具体权的相对隔离是不对等平行的隔离,而是主次权的分隔,具体权永远受制于宏观权之下,这与“多党制”党与党的对等分离不是一回事,因此,党和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与宏观权相对具体权的隔离这两个理念应该是不矛盾的,问题出在人们常常把这两个理念混淆和一体化了,或者简单地把宏观权仅看作是党权,把具体权仅看依作是行政权,从而把宏观权与具体权的相对隔离当作是“党政分离”的错误观念来理解,否定两种权力需要相互制约的原则和作用,使党的集中统一机制变为一个无所不能与无所不为的矛盾机制。一些品行不良的权力人很容易利用这一机制的矛盾和漏洞绕开民主的监督程序,独揽大权,压制不同意见,肆意提拨下属亲信,建立山头帮派和利益团伙,互相谋利又互相包庇,甚至形成公开买官卖官和行贿受贿的局面。

由于宏观权转化为具体权程序过于简单,所以一般权力人都可轻易争夺或插手与具体事务和权益有关的职位,党委书记、人大主任、政协主席,甚至纪委书记都在争上项目,搞引资,结果就造成宏观权和监控权的缺失和两种权力的混乱,也造成战略方向的偏离和大局的失策。

总而言之,现有的权力机制尽管在总的原理上有独到的优势之处,但在细部权力结构上依然需要进行深入的优化,这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大好形势下出现腐败矛盾现象的原因之一。

其次,在权力分配和产生方式方面,至始自今未变的人事任免制度和选举制度(即民主集中式制度)也存在利与弊的矛盾问题。

一方面,这一制度的任免、调配和选举程序很简单,权力人一般是集体领导人的主观意志与民主制度混合作用产生的结果,这种机制有很多长处和优点:一是程序简单、灵活高效,二是战略决策不易受庸俗民主的干扰有战略方面的优势,三是从宏观权力层面看,以培养输送方式和集体领导层选拔的人才很多比自由民主制度选举的人才更优秀。这些长处和优点正是党能够掌控和稳定国家宏观大局、确保战略决策顺利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原因!也正是民主集中选举和任免制度能够稳定存在到今天的道理原由。

从历史的经验上看,集中民主选举和任免制度比较适合于党和国家的宏观权力层面和上层建筑权力层面,适合于单纯的公有制体制社会,甚至适合于国家的紧急状态或非常时期等等。集中民主权力机制之所以对宏观权属范畴是适合的,是因为宏观权本身就是一种主观抽象权,而集中民主机制则是先集中(即先由少数人主观意志决定)后民主的民主机制,实际上也是抽象民主机制,所以二者在原理上是互通适应的,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前党和国家执行统一的集中民主制度没有出现很多的腐败问题也有这方面的原因。

但另一方面,这一带有抽象权力分配的机制并不是普适的,即不适合于国家的具体权力范畴,不适合于与具体管理以及与具体利益相联接的权力范围,因为抽象性与具体性在原理概念上是矛盾对立的,勉强的融合势必会出现权利不清、主次权不分和制度混乱的现象,甚至会出现普遍腐败而无人管的现象。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生活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己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权力与利益常常是紧密相连的,在这种权与利的关系背景下,具体权的产生不应该再采用一层不变的集中民主制度,而应该采用相对普及的社会民主制度,以此来区分和隔断宏观权与具体利益的关系,使宏观权真正成为单纯廉洁的领导权和掌控权,也使具体权受到纯洁的宏观权领导和监控。然而目前的情况并非如此,集中民主与社会民主的制度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这样会导致人民基本没有对具体权的选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权力人来去匆匆变化无常,责任混浊不清,大多数从天而降的具体权力人的权力取得基本与人民无关,所以这些权力人才敢不尊重人民,公开欺辱叫板人民,严重忽视了人民民主和人民的监督权!许多权力人公开侵吞国有资产和社会利益人民也只能看在眼里,毫无办法。而且由于宏观权力人与具体权力人之间、上下级之间常常形成权益交联纽带,彼此关照相互包庇,权利交易官官相护现象贫有发生!即使出了责任问题一调一换一走消声匿迹不了了之。

为了整顿党风和惩治腐败,党和国家都要不断出台新的对策和制度,这对遏制权力的腐败和散漫有很大作用。党中央提出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这是一个伟大的构想,也是一个十分紧迫的历史任务,如果不及时完成腐败之风就会卷土重来。但要最终实现和达到党中央的战略目的,就目前的权力分配机制而言,还必须首先解决权力和笼子的分类和关系以及互通对流的程序问题,否则不加区别地把权力关在同一笼子里,就有可能会使权力失去活力或走向消极,笼子就有可能形同虚设适得其反。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具体要做好三件大事:

第一是党国要执行“分权制”,即要把党和国家的权力划分为宏观权力和具体权力;具体权要关在宏观权控管的笼子里,而宏观权则要隔离在具体权和具体权益的笼子之外。

第二是要执行“复合民主制度”,即要把民主制度划分为两种民主制度,一种是集中民主制度,即现有的集中民主制度不变;而另一种是社会民主制度,或普及的社会民主制度;

第三是对党和国家的宏观权力层面实行统一的集中民主制度,而对国家的具体权力层面实行相对普及的社会民主制度。

事实上“一党制”国家要实现对公权的督促和制衡,完全可以不需要依靠多党制和多派的对立作用,而只需要党本身的宏观权与具体权的划分以及相应不同的民主制度的制约作用。所谓相对的民主制度也就是对宏观权与具体权分别执行两种不同的民主制度,两种民主制度都有针对两种权力的范围和界限。这就是“一党制”的分权制。

实行“一党制”的分权制的理由有两个:第一是两种权力所适用的民主制度范围不一样,宏观权是党国命运的掌控权,也是一种高度智慧的抽象权力,为保证这一权力的专业性和纯洁性,避免自由民主的冲击,一般情况下不宜与具体事务和具体利益扯在一起,因此宏观权适用的民主制度范围可以适度抽象、狭窄和集中。而国家的具体权力是与国民具体利益和基本民众相依相连的权力,既要受到宏观权的掌控领导和由宏观权审批和免除,又要由普及的社会民主制度选举产生;第二是两种权力的民主制度公允的公平性不一样,尽管要求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是一样的,但由于宏观权具有抽象的智慧性,而且隔离于具体利益,因此宏观权的民主制度应当允许透明公正而不公平的现象存在,而具体权力的民主制度则不能允许,必须透明公平公正都要做到!为什么?作者将分几方面予以论述。

三、宏观权和具体权的意义

至今为止,没有人提到过国家的权力要區分为宏观权和具体权的概念,然而这一概念对我们建立一党制国家的民主权力机制至关重要,也正因为重要和人们对它的忽视,才导致国人两种民主制度(社会民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度)和两种党建制(“一党制”和“多党制”)的极端思想分歧和对抗!而这种分歧和对抗又没有太多的实质意义,因为只要这个问题不搞清楚,无论实行那一种民主制度和党建制度都会存在不同的缺陷和毛病。

什么叫国家的宏观权和具体权?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所谓的宏观权就是具有远景性、战略性、全局性、主控性、主观性、主导性和主动性的权力,所以宏观权是党和国家的核心权力。宏观权力者通常是从战略远景和全局利益观念上去综合考虑问题的,而不是从个别事物和眼前利益去考虑问题的。宏观权一般不宜直接与具体事务和具体权益发生密切关系,否则就有可能被眼前利益所蒙蔽和腐蚀,削弱宏观权的战略眼光和全盘掌控能力。另一种意义是,尽管宏观权力可以管控具体权力,但宏观权被具体权间隔不接触具体权益,这样才能保持清廉。宏观权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所谓有形的是指已事先制定规划好了的,而无形的则是权力人主观的、临时性的、一般未能在条理上显露的一种权力,正因为宏观权具有无形性和主观性,所以宏观权也可叫抽象权。由于宏观权力存在主观意志和可能发生过度主观的错误,因此党内强调集体领导和共同决策的原则是正确的。

宏观权有两大作用意义:一是制定和策划战略方针和路线,二是监督、管控和引导具体执行权力人。而具体权不同,它是涉及具体事务、具体利益和具体责任的权力,亦是按照宏观权的指令程序去执行和操作具体事务的权力,是直观有形、机械被动和相对有明确条理的权力。尽管具体权的权益很大,但具体权要受到来自两方面的监督,一是来自上面的宏观权的管控监督,二是来自下面的民主监督。具体权也有两大作用意义:一是执行宏观指令和操作具体事务,二是间隔宏观权与具体权益的接触,避免宏观权与具体权益产生直接关系。

宏观权和具体权的区分是相对的或比较而言的,层面相对层面之间有宏观与具体的区分,而同一层面之中也存在宏观与具体的区分。例如在党权与行政权之间,党权应该是宏观权,而行政权应该是具体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中央是宏观权力层,而地方是具体权力层,等等。所谓的宏观权与具体权更形象地比喻,一个公司的董事长相对于下属的部门经理,董事长的权力必须是宏观权,而部门经理的权力只能是具体权,但部门经理相对于下属的科室科长,经理权则是宏观权,科长权是具体权,等等。

把国家权力划分为宏观权和具体权以及把党权确立为宏观权有几大重要意义:

(一)利于建立新的民主制度,因为在宏观权和具体权被明确后,宏观权力层应该采用相对狭窄集中的民主制度,而具体权力层则应该采用相对广泛普及的民主制度。集中民主制度适合的群体是指党和国家的上层精英,所涉及的利益是国家的战略利益,普及的社会民主制度所适合的群体是指社会的基本公民,所涉及的利益是社会的具体利益或切身利益。两种民主制度同时存在并不矛盾,既保证了国家战略计划的深度,又满足了公民的基本民主愿望和保障其基本权利!

(二)利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即宏观上受党的把握和监控、微观或具体上有完全独立的司法权制度。

(三)利于党确立在国家的更崇高更纯洁的权力位置上,避免党人将党的宏观权转化为具体权和随意接触具体利益!这对廉政建设和端正党风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四)利于党国划分监督权与执行权的界线,建立明确的可实施操作的监督责任机制。

党权是国家的宏观权这个概念极为重要,这关系到党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关系到党的廉洁性,也关系到国家制度的独立与公平。人们常常对执政党或党执政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因为人们从来未讨论过党应该在怎样的范围内执政更为合适合理,也未讨论过“一党制”与“多党制”的执政范围和方式有什么不同。对我们“一党制”国家,多数人总是以为党的执政是全方位的不遗余地的,事实上这一观念不正确,因为国家权力必须要有宏观权力与具体权力之分、战略制定权与具体执行权之分和监控权与实施权之分。如果执政党同时包揽所有权力,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公权滥用的问题,无论是“一党制”政党还是“多党制”政党都是不允许的。

党人应该认识到,党在国家中赋有的权力只能是宏观权,而不应是具体权,党对国家的垄断和统治是必须的和不可避免的,但只能是相对国家的总体掌控权而言,而不是相对国家的具体管理权而言,特别是在党国过度时期结束以及政治和经济形势根本好转后,党的基本而首要的责任和任务就不应再是对国家具体事务的管理和操作,而是在宏观上把握国家的政治命脉、经济发展方向和稳定社会大局,在具体事务上监护具体权力人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使权力,确保民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确保每一国民都享有对具体权的选举权、监督权、质询权和批评权。

总结“一党制”政党的执政经验以及比较“多党制”政党的执政优劣,“一党制”政党的最大优势和秘诀在于宏观掌控和集中领导,而不在于直接参与和具体管理。在宏观战略上“一党制”往往比“多党制”具有更高的智慧性和灵活性,但由于以往宏观权与具体权不分,过多参与和干预具体权,因此就无可避免出现独裁腐败和官僚无能!可以认为,“一党制”的一切重大成就,主要是党宏观掌控和集体领导的结果,这是一个须要吸取的历史教训!因此从理论上进一步明确党权为宏观权,这对建设一个永久清廉的党,形成一个相对明晰轻松的政治环境意义十分重要!

现在党中央纪委以派出巡视组的方式对各地实行反腐监督检查,这种方式非常有效,得到全国人民的普遍肯定和热烈拥护,这是“一党制”宏观执政和具体监督的重大创新原理,充分体现党的精明和历史进步!在此背景下,希望党中央还要建立规模更强大的巡视机构,永远存在下去!而且也不止于反腐倡廉,应该扩展到滥用职权、侵犯民权、干预扰乱司法公正和民主制度等范围!因为党国的廉政标准不能仅以贪腐为界!只有这样,宏观权才能真正起到监控和领导具体权的实质作用,把这一原理发扬坚持下去我们伟大的党就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四、社会公民的民主权

社会公民的民主权是针对国家的具体权而言的,而不能是针对国家的宏观权或抽象权而言的!这是国家民主制度需要说明的第一重要的道理!这个理论不仅适合“一党制”而且也适合“多党制”。如果不是这样,国家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极端倾向,即:要么公民没有公平的民主权,要么国家泛滥极端平均民主主义!

公民民主权的意义有三个:一是使公民拥有自由的权力和维护本身合法利益的权力;二是使公民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力;三是使公民拥有对国家公权实行监督的权力。

从第一个意义和目的看,普通公民所拥有的民主权力实质上是狭义的直接与本身利益有关的权力,也是一种限于国家具体权的民主权力,因此,无论是“一党制”民主国家还是“多党制”民主国家都必须要认同普通公民的这种基本权力。

我们应该认为,在一个国家中,如果普通公民没有基本的针对具体权的民主权力的话,那么国家的具体权就有可能失去人民的监督,就有可能出现权力普遍腐败和的现象以及社会公信道德的问题!但如果普通公民的民主权过大,甚至拥有无限制地针对国家宏观权的民主权的话,那么公民民主权不仅没有实质性的意义,而且最终受损害的还是人民自身!正如说普通公民去普举一个国家总统,表面形式上民主是公平的,但实际上是人民被愚弄利用的,是虚伪的民主机制!或反过来说,如果国家领导人做什么事或制定什么战略计划都要考虑普通民主评议的话,那么这种战略计划肯定是没有深度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党制”要比“多党制”更具宏观战略优势的根本原因!

从人民民主的本质上说,国家具体权力所涉及的是人民切身的直接利益,所以国家具体权力应要由社会公民直接选举决定,这一层面要实行相对普及和公平公正的社会民主制度,这是不允许有抽象玄念的。而宏观权所涉及的是间接长远和抽象战略性的国家利益,是不允许与具体利益和具体管理直接关联的,所以对于国家宏观权可以实行公正透明的民主集中制度。由于民主集中制度是抽象制度,且宏观权不与具体利益相关联,因而这一制度存在不公平现象是允许的,但公正透明仍是这一制度最基本的原则。

在复合的民主制度下,人民民主的要求才容易滿足,人民的权利才容易得到保障,公权人各行其权各负其责,国家公权便于行使和管理,社会容易趋向自觉!“一党制”国家已经具有这种制度的构架特点,因此是很容易实现这一改革目标的。

五、建立综合民主制度的可能性

(一)宏观权与具体权及其相对的民主制度

“多党制”国家同样存在宏观权和具体权之分的问题,正是这一问题的存在,致使社会民主权力超越了具体权力的层面和范畴,而直接冲击干预国家的宏观权,这种冲击和干预使国家宏观权力变形走样和缺乏战略深度,有时为了屈从民主权力和权衡暂时的局部利益而放弃国家整体的战略利益,造成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和战略利益的更大损失!甚至造成国家权力的完全瘫痪和失效!引起社会动荡!这是“多党制”民主泛滥的沉重经验教训!也是宏观权与具体权不分和同一民主制度的恶果!

此外,“多党制”的另一问题也还在于,国家的问题和矛盾是由多个对立党去面对的,这种面对不是相互承担,而是多数情况有意相互针对和抗衡,为自身党利益而反对,这是一种党与党之间的国家内斗,不仅消耗大而且很难统一。“多党制”的对抗民主政治很容易使国家管理权力变形走样甚至完全瘫痪,因此实行“多党制”民主制度要有完善的国家制度和良好的经济基础以及要有较高的国民民主素质。即使如此,“多党制”的自由民主制已经显得古老沉重、繁琐累赘,而且随着社会物质的贫乏,自由民主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宏观管理的危害会逾来逾大,国家公权永远不可能满足自由民主要求的公平,这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弊端劣势。

相反,“一党制”的集中民主制度则有独到优越之处,首先简便易控,民主权力干扰和影响国家宏观权的程度很浅,在此条件下,国家的问题和矛盾由一个党来面对承担,党内外意见容易统一,为反对而反对的可能性很小,党国宏观权容易从多方面体现出智慧性和长远的战略性。这正是“一党制”和民主集中制的优越性。

但无论怎样,“多党制”的权力成效是以多数民意的认可和眼前利益为标志的,而“一党制”的权力成效则是以少数精英的决策和人民的全局利益为标志的,两种标志的智慧性和效率高低明显不一样,这也是两种党建制式和民主制度的根本差别!

当然要建立一种兼顾党、国、民三方面的权力和利益的民主制度是件很困难的事情,但从我国“一党制”多年的执政过程上看,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关键在于要正确区分党和国家的宏观权与具体权,合理界定宏观权与具体权的职能范围,再就是确定各个层面或级别所采用的民主制度。

宏观权与具体权的划分有两个目的:

第一,宏观权人要对具体权执行监控督促、引导辅助,而具体权人要具体执行党和国家的战略方针和指令,要做好具体事务,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兼顾国家的战略和总体利益,同时要向宏观权人表白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坚持正确的不同意见。因此两者之间在总体的大方向上是统一的,但在微观格局上必须是有意识对立的,形成批评与被批评或反批评的常态气氛。正如多党制需要反对党来形成对立一样,“一党制”的政党只能依靠刻意的宏观权与具体权的划分来产生对立,但这种对立与“多党制”的对立不一样,“多党制”的党对党的对立是对等的对立,而“一党制”这种宏观权与具体权的对立是不对等的对立,也就是说宏观权是绝对控制权,具体权是绝对从属权,二者的对立不像也不允许像“多党制”那样为对立而对立,而是为更好的配合和统一而对立,为监督权和申辩权的故意存在而对立!

第二,分别对宏观权和具体权各适用不同的民主制度,即:宏观权应该执行相对集中的民主制度,而具体权力应该执行相对普及广泛的民主制度。从某种意义上看,集中式的民主制度的优点其实就是自由式民主制度的缺点,而它的缺点可能就是自由式民主制度的优点。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自由民主与集中民主的优劣是可互补的,利用这种互补性在一党制国家推行两种民主制度将更利于党国的宏观管理,也更利于权力的制衡。

(二)民主选举方法的改革

即使民主制度很完善,但如果选举方法不正确或不够先进也会影响民主制度的公正性,甚至会导致民主制度的瘫痪或失效,历史上这种教训太多了,所以我们必须严格强调民主选举的方式方法,正所谓的细节决定成败!

在计算机设备高度先进的时代,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从社会形势发展上说,旧的民主选举方法都令人感到厌烦和落后。首先旧的民主选举方法由于选举时间过于集中和仓促,公民对被选举人了解甚少,心里准备不够,其次选举矛盾尖锐,派系冲突激烈,竞争各方为反对而反对,为攻击而攻击,贿选可能性很大,表面上竞争公平,实际并不公平。而且,不利于人民的团结,也不利于对候选人的酝酿考验和激励鞭策在任权力人。为避免或减少这种现象,就必须要对选举方法进行改革,而改革的关键点是选举过程和时间,即选举时间不要规定在一个很短的时间,而是在一个宽松的时间。具体操作我们想象如下:

1.设计一个计算机的选举系统和程序,有些像银行取款机那样,叫投票选举机,到处都有摆放,当然它的终端设备应在统计中心。

2.每一公民都持有一张不同密码的选举卡,在很长的规定时间内到街边的投票选举机上刷卡选举。只要不到规定时间最后一刻,公民都有权到投票选举机上选举或变更被选举人。

3.选举时间最好规定从新一届权力人就职上任不久即开始,至即将届满时结束。这样选举有利于选民发现看清权力人,也有利于激励在位的权力人。

4.终端计票中心应定期显示投票结果,鼓励选民的投票熱情。此外国家要建立专门的选举网站和选举报刊,各级部门要经常介绍公布候选人的工作经历情况,允许选民在网站和报刊上发表意见。

以上选举方法一般是针对具体权力职位的,但宏观权力职位的选举则可能要有所区别,特别是党的权力职位应该采取集中民主选举方式进行,并在公正的前提下允许有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存在。

实际上综合民主制度不是我们的发明创造,我国现行的民主制度就已经具有相对宏观权与具体权的综合民主制度的特点和轮廓,只是理论概念和规范尚未清晰,宏观权与具体权的界限还模糊和存在干扰。我们也只是在此基础上作了一些总结和很小的调理更新而已。

中国己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国家制度和相对稳固的经济基础,民主与权力机制的改革条件是完全成熟的,可以认为,中国的体制改革是十分简易的,无需翻天覆地的!关键是人的信念决心和勇气!

实现民主与权力机制的改革和建立合理的民主权力机制,是党和国家反腐防腐的长远之计!也是确保权力公平性和廉洁性的永处战略措施!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依靠经济制度的改革开放,而国人诚信道德和素养品质的提升必须是依靠优良适宜的民主与权力机制!因此,权力人要以远大的胸怀和眼光看待民主与权力机制的改革,在党中央领导下,将党建成一个原理更先进品质更优秀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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