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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探究

2019-03-08夏思语

祖国 2019年2期
关键词:责任校园法律

夏思语

摘要:校园内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可以分为教师体罚伤害、校园暴力伤害、学生在校园内遭遇的意外人身伤害三种类型。从主观方面看,学校监管不力、教师法律意识淡薄、学生个性不良等是诱发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从客观方面看,家庭的不良影响、社会暴力文化的侵蚀和校园周围的复杂环境也直接影响着各类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对不同类型伤害事件中责任方的认定,首先应该追责过错方,其次要判定校方是否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关键词:校园 学生 人身伤害 法律 责任

对于学生来说,校园生活占据了学生的大部分时间。由于校园内人员成分与社会相比较为单纯,管理也较为统一,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了客观的环境条件。但也正因为如此,一旦发生校园内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就往往会引发社会的极大关注,对某一事件的处理结果甚至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日后的行为方式。近些年来,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事件频频发生,经过媒体和网络的传播、舆论的参与制造了很多热度话题。民众对具体事件的认识和判断并不一致,法律执行上对责任探究问题也随着事件的不同情况而产生很大的差异。在判定过程中,无论是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学生亦或是学生家长都有自己的立场,产生了大量纠纷和矛盾。这样的现象给学校办学、学生求学、家长求教和教师施教都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一、人身傷害事件的类型

根据近年来媒体关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报道,可以大致将校园内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分为如下三类:

(一)因为教师体罚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一种是蓄意行为,存在于极少数不符合教师职业素养和道德素养的教职工群体中。

另一种是主观无意但客观造成伤害的,存在于学生不服管教、教师情绪自控能力差等突发性事件中。比如传统校园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体罚现象,校方、家长、教师、学生都需要弄清体罚的具体形式和目的,以免导致行为失当。体罚也包括变相体罚,它的界定主要是看是否对学生造成了人身上或精神上的伤害。所以显而易见,冷嘲热讽、语言挖苦等使得学生尊严受到伤害的也属于体罚行为,因此,这在现实校园生活中和已经发生的教师学生冲突事件中极容易成为暴力事件的导火索。

(二)学生之间或学生与校外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引发的人身伤害

首先,由于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引发的人身伤害属于校园暴力事件的范畴,可以分为语言暴力和身体暴力两类。其中,语言暴力是指由于出言不逊、污言秽语而引起伤害事实的行为;身体暴力是指由于肢体冲突而引起的伤害事实的行为。针对以上两种行为,我国中小学校较早地就发展起细致、完备的校规校训,比如针对打架斗殴行为、强索钱财行为、毁坏物品行为等等应该做出何种程度的处罚。但是近些年来,校园暴力行为事件逐渐演化为校园欺凌行为,它对学生伤害之大、对社会影响之坏超出了学校规定的范畴,往往需要社会和司法部门的介入。

其次,关于学生遭遇校外人员暴力伤害也是校园内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此种情况多见于校外人员参与的校园欺凌事件,或者是校外人员混入校园行凶等。

(三)学生在校园内遭遇的意外人身伤害

校园意外伤害是指非人为因素的伤害或者有人为因素参与但非故意导致的人身伤害,都属于不可抗力作用的范围。根据已经发生的事情通报,常见于如下几类:运动意外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踩踏事件等因拥挤造成的伤害、因正常交往嬉戏造成的意外人身伤害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二、校园人身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

针对教师体罚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其原因主要来自于主观方面,涉及到的对象则为教师和学生。首先,实施体罚行为的教师都有较强的控制欲,缺乏对体罚定义的深刻认识,造成严重后果的往往伴随着教师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心理问题严重的特点;其次,学生个性不良,表现叛逆、不服管教,缺乏基本的尊师重道品德也是教师学生之间冲突的原因之一。

针对校园暴力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来看,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是校园暴力现象的根本原因。青春期叛逆、学习压力大、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导致的校园生活中错误的行为导向都可以成为校园暴力的直接诱因。客观方面来看,来自学校、家庭和社会的不良因素也会间接影响学生情绪。比如校园周边环境复杂、校外人员混入校园的现象;比如家庭教育观念淡薄,没有给学龄青少年良好示范的现象,以及社会上暴力文化泛滥,传媒网络过多的渗透给学生未经过滤的不良信息等。

三、事件的归责

因为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所以社会上总有一种认识倾向去追责学校和相关教职人员。但事实上,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所以,不同的事故原因会导致责任归属差异,关键在于校方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针对上文校园内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种类的判断和相关的法律原则,可以做出如下尝试性判断:

第一,教师故意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应该承担责任。其中也许存在教师虽然是故意体罚,但是却觉得自己是在履行正当的教师权利和义务情况,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法律观念淡薄,那么校方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校方没有尽到对教师的管理责任。然而,对于因教师过激行为处置而引起的学生人身受到伤害事件,应该根据具体事件的后果,酌情减轻对教师的处罚。之所以如此,是为了在尽最大限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了避免伤害到教师的教学积极性,这也是当前校园教学管理工作中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即便教师行为存在过激,没有做到冷静处理,但应当根据事件的具体性质进行慎重分析,不应该将全部责任归结于教师一人。

第二,校园暴力事件的归责。首先,这是不牵扯学校过错的责任归属判定。比如校园内学生的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和认错态度,给与相应的处分并对被害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当事人没有能力对受害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由于学校具有监管教育义务,也应该承担剩余赔偿费用;其次是学生在学校内遭遇校外人员的伤害事件,学校应该承担管理不严的责任,由于相关安全防范工作不到位,对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监管控制不严,才会导致学生遭遇校外人员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

第三,校园内意外人身伤害的归责。在这里,我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详细列出了十二种情形,学校应当承担响应责任,如公共设施有不安全因素、管理制度有漏洞、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没有知悉学生的特异体质或没有及时组织营救等。所以,判定校园内意外人身伤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学校有无过错。比如学生在参与学校体育运动时身体发生了损伤,学校没有过错事后也组织了积极的营救,那么在法律上学校是没有刑事责任的,只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四、结语

校园内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判定,关系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教育行业的有序发展,是社会各界广泛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区分各类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原因、客观因素是判定事件性质的前提。除此之外,还要加快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让责任主体明晰准确。在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使校方、教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为学生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减少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也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郑世保,喻莉.校园人身伤害案归责原则刍议[J].前沿,2003,(05):98-100.

[2]龚雪娇.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类型及责任认定问题[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6,(09).

[3]郭倬.在校中小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认定[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6,(07):6-7.

(作者单位:青岛第三十九中学(高二四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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