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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

2019-03-08贾丝琦

祖国 2019年2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职业化防范

贾丝琦

摘要:近些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高发。而且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职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职业放贷人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职业放贷违背了民间借贷的初衷,对金融安全、当事人利益、社会稳定都有很大的危害。本文以职业民间借贷为切入点,以A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例,对民间借贷的特征、存在原因、社会风险及应对舉措作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民间借贷 职业化 风险 防范

2013年以来,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诉讼呈逐年增加态势,成为超越婚姻家庭纠纷成为第一位民事诉讼类型。特别是2015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569件,呈“井喷式”增长,较上年增长74%。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

(一)借款用途多

从借款目的上看,短期内解决生活急用如购置住房、上学、就医进行的案件很少,主要用于企业或个人经营、承包工程、银行转贷或借新还旧、股票投资等经营性需求。

(二)案件数量剧增

以2015年为分水岭,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小微案件逐步减少,单个案件动辄十万、数十万,甚至上百万,2015年标的额达到顶峰。之后稳中有升。

(三)同一原告起诉的案件增多

2013年以来,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法院“常客”群体日益扩大,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许多案件的原告都为同一人,民间借贷交易十分频繁。

(四)职业化趋势明显

从借款主体上看,民间借贷主体由以往的个人逐步转化到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其中以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占比最大。民间借贷正经历着从互助性向营利性、从特定主体向任意主体、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发展的过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职业化”发展趋势给法院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现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简要分析该类案件所呈现的新特点,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民间借贷存在成因

(一)民间借贷营利丰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群众手上的空闲资金不断增多,更多的人持有空闲资金,由于这些资金存在银行里无法实现保值增值,相当部分的民间资金投向房地产、股票、黄金等市场,民间借贷较高的利息收入,也具有相当吸引力。当股票市场不景气、房地产市场被严控,更多的资金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逐渐出现半职业甚至职业从事贷款业务的个人或企业。

(二)国家正规信贷门槛高

近年央行一直采取紧缩银根政策,对贷款的审批更加严格,银行为了减小风险承担通常需要抵押担保,这使得许多个人或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而民间借贷因手续简便,操作灵活,资格、诚信要求较低,故日趋盛行。

(三)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

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高利贷的禁止性规定,“高利贷罪”并未入刑,又难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率进行了认可,四倍以上利率虽然得不到司法的保护,却也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也是职业放贷人走偏门的一大原因。

三、民间借贷特别是职业借贷的风险分析

(一)增加治安隐患

与传统民间借贷不同,职业贷款人贷款活动因其职业性、专业性、营利性,基本上都与高利贷密切相关,更有甚者与暴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相关。也正基于此,部分职业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根本不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个人信用等,最终导致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案例比比皆是,放贷人想方设法收回贷款,实际上,这部分职业贷款人的贷款未按期收回时所谓的“各种方式”,可能就是采取极端的方式如恐吓、非法拘禁等暴力或非法手段催收,更有甚者会出现故意伤害甚至命案。

(二)扰乱金融秩序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常与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交织或转化。当出现资金链断裂等情况时,债务人会跑路,从而导致受骗人数众多、分布广泛、损失惨重,受偿率极低,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2013年以来,A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8起,案发频率呈加速度增长。人数最多的助业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人数达894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9775万元。虽然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数量不多,但每一个案件均受害人众多,给社会带来极其不稳定的因素,增加了政府的维稳压力。

(三)扰乱经济秩序

向职业贷款人借取民间借贷资金的个人或企业往往是中小微企业,这类企业受困于金融机构信贷政策、自身实力等影响,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足够资金支持,进而向各类民间借贷主体举债。如果中小微企业经营不善,或者企业盈利不足以支付高息,高息的民间借贷还款压力必然会压垮企业和个人。

四、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存在的困难

(一)职业放贷人定性困难

2018年5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明确对包括“职业放贷人”在内的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打击。但在实践中“职业放贷人”边界模糊,如何定性存在争议。以系列案件数量多少,还是以标的额明确职业放贷人的范围,缺乏明确统一标准。

(二)职业放贷人“套路”层出不穷

除小贷公司、典当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传统主体外,出现大量民间“专业”放贷人及新型网贷平台,有近二成的案件同一人在不同的借贷案件处于原告位置,有相对固定的律师为其服务,套路贷情形在民间融资案件中少量存在。出借人对相关法律法规驾轻就熟,在律师的指导下,出借主体多样化和操作手法日趋专业化、隐蔽性,构成形式上无懈可击的证据链,规避法院调查能力越来越强,借贷交易习惯上“五花八门”,在借贷行为中较多出现“口头约定”“高利、复利”、“非法借款合法化”等现象,致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相关证据难以认定。比如,借款合同签订时为空白页,上面的出借人、借款金额、利率都是出借人自行填写的,而且借款人也没有获得借款原件及副本。为躲开24%的利息上限,出借人将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通过银行转账到借款人账户,然后要求借款人将利息现金扣除,导致诉讼阶段借款人举证困难。

(三)借款人风险防范能力差

借款人文化水平不高的现象存在,以2017年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为例,高中及以下学历占92.3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7.67%。多数人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固执,50岁以上占比22.96%。他们按照出借人要求书写借条,预扣利息及高利现象普遍存在,多数借款均为现金方式,举证困难,为将来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四)借款人下落不明

17.40%的借款人下落不明,缺席审理,只能根据原告陈述、举证判决,没有借款人举证,事实难以查清易造成“冤假错案”,判决风险大,实质上保护了高利贷,在执行阶段借款人才提出异议,影响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会导致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但关于高利发放贷款谋利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在司法实践界、理论界均存在争议,而且现在越来越倾向否定的观点。

五、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情节严重的职业放贷人,可在刑法上增设“高利放贷罪”。同时,法院可以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对已付超高利息予以收缴,并处罚款等。通过法律法规的细致化规定,使“职业放贷人”的精准惩治有着完备法律保障。

(二)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

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审查证据的力度,注意查清有无欺诈、胁迫手段,依法作出裁决。人民法院在立案中對符合一原告多被告,利息超过5%以上,被告下落不明的纠纷,建议商请公安机关先行审查,辨别借贷性质,有效避免法院成为非法民间借贷的讨债工具。审理中注重查清借贷是否有用于赌博、吸毒和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审慎审查借款本金和用途的真实性,矫正“合法”借条中的高利贷行为,依法剔除高利和复利金额。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

当前政府正在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小微企业和创业者个人如果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民间借贷也就成为他们获取资金来源的仅有渠道。建议国家在宏观层面上制定系列政策帮助这些中小微企业和个人,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四)加强金融秩序监管治理力度

强化银保监委、人行、金融办等金融监管部门主体责任,监测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借款形式、偿还情况,营造正常合法的市场秩序。划定“职业放贷人”红线,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单,将交易频繁、金额巨大的账户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涉嫌发放高利贷行为的人员实行严密监控,掌握其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及时有效查处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岳彩申.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3,(10):121-139+207.

[2]王林清.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比较与借鉴[J].比较法研究,2015,(04):1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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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05):24-36+158.

[5]孔令学.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辨析[J].河北法学,2013,(03):125-130.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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