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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法不责众”现象

2019-03-08余欣恺

祖国 2019年2期

余欣恺

摘要:出行是生活的大事,而交通拥堵一直是大城市的顽疾,除了固有的道路设施的原因,枉顾交通规则的出行者也是造成路面交通堵塞的一个源头。在我国集体公然闯红灯过马路,无视交通红绿灯的现象非常普遍。“中国式过马路”即使违背路面规则,也因为是集体的大众的事情,不会受到什么惩罚,仿佛是一种不成文的规定。由此,本文以“中国式过马路”为切入点,探析我国的“法不责众”现象,深入分析它存在的原因,以期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法不责众 中国式过马路 中国法律

一、何为“中国式过马路”?

不知从何时起,“中国式xxx”这一句型具有贬义的色彩,大众在对这个现象大肆吐槽的同时,同样“坚定不移”地复制行为,不仅无助于现象的消弭,反而助长了“法不责众”的气焰,增加了法治社会规范化管理的难度。

“中国式过马路”在我国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可以描述成以下形式:当要过马路时,行人方向的交通指挥灯显示红灯,禁止行人通行,大家都相对安分守己地站在人行斑马线的对面。这时候只要有一个行人抢先带头,肆无忌惮地横穿马路,其他等待地行人并不会对他无视交通规则加以制止,而是紧接着一群人蜂拥而上,一起不加顾忌地违背规范,扰乱交通秩序。这种“群起而过之”的过马路行为,就是“中国式过马路”。

这种行为无异于加重了路面交通秩序维护的障碍,很多时候,在上下班高峰期,交通十字路口不得不增派交警或志愿交通服务人员,以免造成车辆和行人的滞留,使路面交通瘫痪。可以看出,集体违背规则时,解决途径是增派工作人员,而非对违规者加以打击。所以说“法不责众”在我国是大家都默认的规则,接下来将对这个地下规定进行解释和分析。

二、“法不责众”内涵

(一)中国法不责众的含义

顾名思义,“法不责众”指法律法规等条文条款性的权力被违反时,如果违反的对象是群體,人数比较多,现象比较普遍,那么这些违反的人群都不会受到惩罚。崔寒玉(2011)对“法不责众”解释成“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这种“法不责众”思想,其实也有比较久远的历史。

(二)法不责众的起源和发展

“法不责众”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所产生的“专制集权”的既有思想。如今业界学者都普遍认为这个词汇源于清朝石玉昆所著小说《小五义》第三十八回中的描写:“…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全走了。”

到如今,法不责众思想依然根深蒂固,每当有群众性的或集体性的违法事件发生,要么因为这类违法事件没办法惩戒,要么出于现实的复杂原因,对这些群体施行惩处具有相当的难度,两类情况的结果都是不了了之。更加助长了“法不责众”现象的蔓延。

譬如,当代社会经常发生的集体过马路事件,社会哄抢行为等群体性行为。法律规定等的“不作为”或“无法作为”会损害法律信度,也会降低人们主动改造社会和世界的积极性。

“法不责众”危害既然很大,条文规范也白纸黑字呈现出来,为何还是止不住“众人违纪”的浪潮呢?

三、“法不责众”的原因和对策

(一)原因分析

一种现象的出现,背后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需要我们从各个维度加以解析。“法不责众”现象的出现也是如此,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政府立法执法的角度

“法不责众”既是一种不成文准则,在政府的法律规定上就有所缺失。研究人员表示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过“法不责众”的定义和内涵,没有提出既定的法律条文和要求,简而言之,并没有把这种现象上升到法律形式,对现象的管制也没有相应的依据。

在立法层面上对“不责众”的相对空白,同样也对执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首先,法律条文没有相关说明,执法机关和部门少了监管规制的法律依据。其次,法律条文也没有对管制的机关和部门加以说明,即使发生了相应的群体性事件,也不知道应该由哪些部门进行管理和施行惩戒。长期以往,会严重影响群体的自律性和规范性,在遵守纪律和跟风集体两个边缘徘徊。

在执法层面上来说,“众”的事件和行为多半具有“数量大、范围广、执法取证难、违法程度轻”的特点,国家法律要进行管制,必然要加大执法力度,这时,由于打击范围广泛、集体事件人数众多,甚至司法人力物力资源有限等现实因素,会相应地增加执法部门的成本投入。

2.社会公民的认知角度

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中,遇到了众多发展障碍,很大程度上跟我国公民普遍性的法律认知和社会责任意识不强有关。随着近些年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渐普及,各方面的法律制定和政策规范都有了很大的改进。道路交通方面,据冯天舒(2013)的研究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早已经颁布和施行,对人们的行为有一定的导向意义,但是“中国式过马路”的行为依然存在,时常愈演愈烈,难以制约。

可以说,在我国,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仍然不够,如果说一个人面对规则时,会有所忌惮,一旦面临群体自发的违规行为,也会产生“从众”和“随大流”的心理,不顾违反交通秩序可能带来的个人人身安全问题,觉得也不会受到惩治,于是更加无所畏惧。

公民漠视规则,挑战秩序,尤其是演变成群体性的行为时,公共的麻木状态会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进步,变成一颗不定时炸弹。崔寒玉(2011)认为群体犯罪相较个体犯罪,具有“更隐蔽、更可恶、更可怕”的特点。换言之,“法不责众”不能成为公众违背规则的借口和理由。

3.法律自身的可行性角度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在我国而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通常是问题出现后,或者是演变到非常严重的地步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后才有进一步的法律制定。尤其是近年,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从高速发展到平稳增长,进入新常态,对于之前经济超快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开始进行反思和整顿。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规则的代表,不及时和滞后现象相应地会带来一些操作性的问题。

像“中国式过马路”问题,这个群众基础非常大,也有一些抵制和吐槽的声音在各种平台和社交圈此起彼伏,但是却没有变成公众自发自觉的实践行为。公民在交通出行方面依然我行我素,枉顾交通规则。

有时候公众认为一个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遇到问题,群体大范围的不遵从,是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问题,应该对法律条文进行修正,以适应大多数的需求。依然拿“中国式过马路”来说,这种公众大多数的行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而且让路面交通指挥形同虚设,不仅威胁公民自身的生命安全,而且会造成路面拥堵,交通混乱。所以,公众的行为并不是都有理的,也不是說法律一旦不能实现作用,就是因为它的设计和可行性有问题。

(二)解决途径

根据上述“法不责众”的几点原因,要对症下药解决问题,一蹴而就的可能性很低,需要政府一步步及时疏导,公众加强自身规则和法律意识的修养,还需要社会舆论的正面导向,把我国变成一个人人称赞的礼仪之邦。因此,解决措施也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这一点是从政府机关和部门角度出发,考虑基本的法律面,除了在“中国式过马路”问题上提到的交通领域的问题的“法不责众”现象,还有其他领域的类似问题,都要在法律源头上加以规定和限制,加大法律的影响力,用法律来进行正确的行为约束,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所以,国家需要加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条文进行制定和完善,及时跟进社会需求,减少滞后,发挥其前瞻性。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也规定相应的管制部门。在立法的问题解决后,更要付诸于实际,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和规范。执法上可以保证灵活性,采取多元的解决机制,譬如“柔性执法和刚性执法”组合拳,因势利导,逐步扭转“法不责众”现象。

2.“有法必依”,加强法律和规则意识

这一点是从公民的角度出发,考虑到“众”的基础问题。群体的公民意识不强,对法律的接受和执行能力也有偏差,是让法律落地遇到的最大的障碍。

通常而言,公民的法律和规则等基本素养的培养需要民众自觉学习,现实问题是,公众的自觉性比较低,而且习惯性地把“众”凌驾在“法”之上,这种游离于合法的行为很难从自觉性上得到解答。所以,仍旧需要制度的规范。

第一,可以建立一个示范区,作为标杆形象,逐步推广到其他区域。

第二,设立相应的奖励措施,遵守规则和法律的公民,定期进行一定的物质或精神表彰。

第三,加强教育,发放相关交通规则手册和违规后面临的各种危险可能性的刊物,以示警戒。

3.社会媒体的正面导向

如今,网络舆论的影响举足轻重,通常都有压倒性的作用。新闻媒体应该以身作则,加强社会责任,宣传社会正能量,曝光负面事件,让违规者受到社会的批评,也对其他民众起到警醒和提示作用。

具体来说,社会媒体可以设立相应的公民规范区,对日常的集体性的小违法事件进行披露。也鼓励公民对生活中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匿名检举,为社会的正向前进和发展制造良好的和谐的社会导向。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不责众”现象在我国已有相当的历史,从封建社会的旧习一直延续至今,对我国社会主义管理,也对社会法治的建设起到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成为法治国家前进道路中的桎梏。究其原因,与政府法律条文和规定的相对空白和缺失,公众的法律和规则漠然状态,以及法律自身的可行性有关。将来可以从政府、民众和社会媒体三个方面加以规范和管制,政府加强立法和执法,民众增强法律意识,媒体多加正向宣传,避免“法不责众”问题,共同建设美好和谐法治的社会生活。

参考文献:

[1]崔寒玉.浅析“法不责众”现象及其利益均衡[J].法制与社会,2011,(27):1-2.

[2]冯天舒.从“中国式过马路”看中国“法不责众”思想[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11):50-52.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第十九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