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数字货币中心化必要性分析

2019-03-08魏博

西部论丛 2019年8期
关键词:比特币数字货币代币

魏博

摘 要: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以及比特币(BitCoin)、以太币(Ether)等数字虚拟货币的兴起,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并研究数字货币,201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组织专家成立专门数字货币的研究团队[1]。截至2018年3月10日,全球数字货币超过1500种[2],虽然他们在基础技术、交易架构、流通市值等方面均不尽相同,但众多数字货币都具备去中心化的本质。该本质颠覆了传统货币理论,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以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所存在的理论及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分析数字货币中心化的必要性。

关键词:数字货币 中心化 比特币 私人数字货币 法定货币 法定数字货币 代币

一、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

(一)数字货币概述

数字货币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在不同语境下,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目前,狭义的数字货币主要指纯数字化、不需要物理载体的货币;广义的数字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泛指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3]本文中,我们讨论的数字货币是指狭义的数字货币。

顾名思义,數字货币是货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质仍是货币。理论上,货币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容易标准化、可分性、携带方便、材料稳定和不容易变质。[4]现代经济理论中,货币一般被认为具有四个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价值储藏和支付手段。其中,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最基本的职能。[5]因此可以说,当某一种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而创造出来的具备上述特征及职能的数字信息,可称之为数字货币。

(二)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

区块链是数字货币的关键技术,基于此技术,2008年11月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发表了一篇名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的论文,并设计了比特币。从此,一种点对点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诞生,即发行方式的去中心化、记账节点的去中心化、组织方式的去中心化,其交易模式为“个人——商家”点对点的两方交易。比特币的数量、发行方式以及支付手段是基于一套经过加密且既定的数学模型计算而实现的,不再由中央银行管控,亦不再由商业银行提供交易结算服务,摆脱了在传统交易中承担货币发行、交易结算、信用担保职能的银行系统。因而,理论界也将这种非官方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称之为私人数字货币。

因为去中心化的特殊设计,比特币还有如下特点:一是交易完全公开。比特币交易具有不可藏匿性,每一笔交易都会在系统中留下记录,且所有历史交易信息全部公开;二是一定的匿名性交易。尽管每一笔交易信息都需公开,但交易账户关联的真实身份信息无人知晓。[6]比特币的去中心化,使交易更加安全,还能避免因货币发行权被中央银行垄断而导致超发货币进而贬值的情况出现。鉴于此,一些人将去中心化的私人数字货币奉为今后货币发展的圭臬,认为货币在诞生时仅为一般等价物,其功能就是为了便于交易,并不存在中心化的问题,所以去中心化只是让货币返璞归真,回归到其本质功能。

二、数字货币去中心化存在的问题

(一)无价值锚定,存在道德风险

从货币发展历史看,商品货币、贵金属货币是以货币自身作为价值锚定。金本位、银本位货币是以法定兑换比例的黄金、白银作为价值锚定。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 Woods System)瓦解后,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货币发行权是国家主权的基本体现。[7]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的法定货币是以货币当局的政府信用作为价值锚定,亦称之为信用货币。如果政府丧失信用,就会出现超发、滥发货币的现象,最终导致整个货币体系的崩溃,例如民国时期的法币、津巴布韦元等。由此可见,只有具备安全价值锚定的货币才能确保币值稳定,实现货币的职能。

而私人数字货币非由一国货币当局发行,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虽然说一些私人数字货币有发行数量的上限(例如比特币总量为2100万枚),以至于有些人认为具有稀缺性[8]。但是要注意的是,数字货币的载体仅为虚拟数字,该稀缺性是无法用有形商品进行价值衡量的,缺乏具备一个被普遍交易主体所认可的价值锚定标准。因此,私人数字货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无价值锚定。

还要指出的是,私人数字货币的发行权由发明者、运行方所垄断,发行存在不透明,因此会导致交易参与者对于发行行为的全部信息并不完全掌握,发明者、运行方与交易参与者的信息并不完全对等,存在道德风险。即便私人数字货币具有价值锚定,也是完全基于发明者、运行方的信用,通常来说该信用也无法与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当局信用等量齐观。因此,一旦私人数字货币的发明者、运行方出现信用危机,则会立即损害交易参与者的权益,导致整个系统的土崩瓦解。

(二)缺乏稳定币值,易投机炒作

首先,要让货币具有交换价值,在所有文明国家变成普通的商业媒介,所有各类货物通过它来进行买卖,或彼此交换[9],则货币的币值在中短期内应当稳定,尽可能避免因货币币值波动而给交易各方产生影响。

私人数字货币,由于缺乏有效的价值锚定,目前没有也不可能会标明其票面价值。因此,私人数字货币始终以法定货币来表示其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即为1单位私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的交换价格。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私人数字货币市场价值的波动幅度巨大,甚至在一年内出现10倍的涨幅或跌幅。由此可见,私人数字货币更像是证券市场的股票,而不是货币。我们接下来以比特币为例:

由上图可见,2012年初仅几十美元兑换1比特币,到2017年底1比特币的交易价格则逼近2万美元,在几年之内比特币已暴涨将近100倍。而自2018年开始,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里1比特币交易的价格缩水10倍。价格的暴涨暴跌,使比特币无法正常发挥货币的价值尺度功能,反而巨额的差价倒是给投机炒作者提供了蜀贾卖药的机会。

(三)导致货币政策无效,易发经济崩溃

众所周知,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紧缩或者扩张的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逆风向调节,也就是中央银行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通过货币供应量来调节利率进而影响投资和整个经济以达到一定经济目标的行为[11]。实施货币政策的前提是货币中心化、法定化,即货币当局负责货币发行且能够控制货币。而去中心化的私人数字货币的运转是一个独立于银行系统的封闭体系,当出现问题时,央行无法用货币政策这一看得见的手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其后果就是货币传导机制失灵,破坏整个货币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现代经济学认为,货币是需求的载体,适度的通货膨胀可刺激经济增长。而私人数字货币在发明时就已确定具体数量,无法再根据经济增长的状况以及总需求的增加提供新货币,这就会出现通货紧缩,导致经济衰退,破坏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还有一点,私人数字货币不存在存款创造的效果,也不存在投资收益,持币者也就不会将私人数字货币存款给银行,银行也就无法向需要资金的借款人提供贷款。这样一来,商业银行也就失去了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能,实体经济融资的最主要途径将被切断,最终引发金融体系瓦解、经济崩溃。

(四)以货币名义发行无法律依据,系违法

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均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在本区域内法定流通货币,所流通的货币均由法定机构发行,即货币的法定化。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美元的发行权归属国会[12]。自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法案》(Federal Reserve Act)以及1964年美国财政部宣布回收银元券(Silver Certificate)后[13],當今美元即美联储券(Federal Reserve Note)的唯一法定发行机构为美联储。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没有货币发行权,美国政府想要得到美元,就必须将美国人民的未来税收(国债)抵押给私有的美联储,由美联储来发行“美联储券”。[14]但这并不妨碍美元发行的中心化,追根溯源美元仍是以美国国家信用做为偿付担保。

欧元作为跨国家流通的区域性货币,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aastricht Treaty)的规定,欧元由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以及欧洲中央银行共同发行[15]。虽然说欧元发行主体较多,但这些主体构成了一个联合体,也是货币中心化的体现。

而作为地区性货币的港币,根据法律规定其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16]。目前港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香港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共同发行,只不过上述主体是由特区政府授权负责具体发行工作,但港币发行的最终主体仍是特区政府。

人民币的发行权归属于中国人民银行[17],是我国大陆地区的唯一法定货币,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发行其他货币,这体现出我国货币发行的法定化、中心化。

由此可见,在全球范围内,去中心化的私人数字货币的发行基本上均无法律依据,私人数字货币以货币名义发行即构成违法。

(五)扰乱金融秩序,为违法犯罪提供便利

在去中心化的环境下,数字货币容易被用来规避汇率和资本管制,[ 姚前.《数字货币初探》.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版.第245页。]还能成为洗钱、恐怖主义融资、逃税的工具。这是因为去中心化的私人数字货币的流转并不在银行体系内,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对交易进行监控。可是,私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存在兑换价格比,违法者可以利用该特点先把法定货币兑换成私人数字货币,通过独立于监管体系之外的渠道进行转移,然后再兑换回法定货币,以此实现自己的违法目的。所以,私人数字货币为违法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综上所述,鉴于数字货币在去中心化之后产生的上述问题,可以说去中心化的私人数字货币是弊远大于利。而且更要指出的是,私人数字货币是无法真正以货币形式合法流通的。因此有专家表示,诸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去中心化的私人数字货币,无国别、无主权背书、无合格的发行责任主体,没有国家的信用支撑,不能称之为数字货币,只能称之为代币。[18]而代币是一种形状及尺寸类似货币,但限制使用范围、不具通货效力的物品。[19]基于上述观点,2018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公告明确认定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私人数字货币交易属违法行为,也体现了数字货币应当中心化的要求。

三、中心化系中国数字货币发展方向

应该说,数字货币的发展既是有技术发展上的必然性,未来来讲可能传统的纸币、硬币这种形式的东西会逐渐缩小,甚至可能有一天就不存在了,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20]因此,对于数字货币的研究是必要的。目前,我国正在研究论证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21]。鉴于由中央银行发行和管理,因此法定数字货币并非一种点对点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而是仍以“银行——个人——商家”三方模式的中心化数字货币交易,这种模式奠定了中国数字货币发展的基础,明确了发展的方向。

最后我认为,金融的安全是国家稳定的根基,对于任何一项金融改革,都应当慎之又慎,数字货币也不例外。我们不能因为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在微观上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便捷,而忽视中心化在宏观上的重要性,从而因小失大,损害广大公众的权益,最终给本国的金融体系产生实质性的、难以逆转的损失。因此从当前经济理论及现实发展看,只有货币中心化才是确保货币具备调解经济运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基石,也只有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才能真正实现技术进步与金融安全的有效结合。

参考文献

[1] 搜狐理财.央行明确将发行"数字货币" 2014已成立研究团队.http://money.sohu.com/20160122/n435457107.shtml

[2] 《全球银行业展望报告》.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2018年第2季度(总第15期)。

[3] 姚前.《数字货币初探》.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版.第1页。

[4] 易纲、吴有昌.《货币银行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26页。

[5] 蒋先玲.《货币金融学》.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版.第5页。

[6] 姚前.《数字货币初探》.中國金融出版社.2018版.第20页。

[7] 吴学云.《美元刀:美元全球经济殖民战略解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版.第8页。

[8] 比特币之家.比特币并不是新一代的“金本位制”.http://www.btc798.com/article-9315-1.html

[9] Adam Smith著.陈星译.《国富论》.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3版.第24页。

[10] Bitcoincharts. https://bitcoincharts.com/charts/bitstampUSD#tgSzm1g10zm2g25zv

[11]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六版.第517页。

[12] Section 8, Article I,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coin Money, regulate the Value thereof, and of foreign Coin, and fix the Standard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13] Wikipedia. Silver certificate (United States).https://en.wikipedia.org/wiki/Silver_certificate_(United_States)

[14] 宋鸿兵.《货币战争》.中信出版社.2007版.第56页。

[15] Scheller Hanspeter K.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History, Role and Functions. 2006.2nd ed.P103. ISBN 92-899-0027-X.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8] 姚前.《数字货币初探》.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版.第245页。

[19] 李礼辉.比特币不是数字货币因其并非法定货币. http://finance.ifeng.com/a/20171104/15766950_0.shtml

[20] “代币”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代币/5279932?fr=aladdin

[21] 新浪.周小川:数字货币必然会发展,传统纸币有一天会消失. http://news.sina.com.cn/c/2018-03-09/doc-ifysazre3114781.shtml

[22] 刘瑾.《中国人民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探索》.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研究报告.2017年第9期,总第29期。

猜你喜欢

比特币数字货币代币
央行等七部门叫停各类代币发行融资
央行等七部门叫停各类代币发行融资
央行等七部门叫停各类代币发行融资
代币“清零”
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经验与启示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与前景研究
英国央行数字货币的设计框架及其启示
“区块链”发展现状评述及展望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辨析
智能合约与金融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