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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2019-03-06京雨

领导文萃 2019年3期
关键词:公有制公共利益经济

京雨

2018年,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入分析了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廓清了关于民营经济的模糊认识,提出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6个方面政策举措,充分表明了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释放了强烈的政治信号、政策信号和工作信号。在当今中国,民营经济究竟有怎样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如何看待这些作用?特别是这些地位和作用是如何形成的?如何切实解决民营经济实际存在的问题?民营经济发展还有哪些障碍?为什么会存在这些障碍?在对民营经济认识上为什么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如何正确对待民营经济和公有制的关系?如何理解保护私人财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在民营经济的地位已经举足轻重的背景下,对未来改革再出发又有哪些迫切要求?围绕着这些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热点问题,本刊特约记者采访了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高尚全。

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

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

《领导文萃》:您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先驱,原国家体改委副主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作为40年来改革开放的亲历者、参与者和推动者,曾参加过六次中央重要《决定》文件的起草,同时您还一直关注和研究民营经济的发展。您如何评价当前民营经济的发展和作用?

高尚全:4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现在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6500万户,注册资本165万亿。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刘鹤副总理都强调民营经济起了“五六七八九”的作用,即为国家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就业、9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企业数量。民营经济已成为推动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并使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均GDP从1978年的155美元,增长到2017年的近9000美元;经济总量占世界总量的1.8%提升到15%,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了22.8倍,7亿人摆脱了贫困;走出了一条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到强起来的路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

《领导文萃》:我们该如何看待民营经济的这种发展,还有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是如何形成的?

高尚全:谈到民营经济的发展,首先要有一个基本判断,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是一个思想解放的过程。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存在着“所有制歧视”,甚至个体经济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如何发展民营经济便逐渐成为思想解放和党的方针、政策的着力点。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7年党的十三大再次认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才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突破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不可融合、公有制经济要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的思维定式。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进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是我国改革理论的又一次突破,在所有制理论上打破了姓“资”姓“社”的禁区。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法治环境。2007年通过《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保护了包括个人在内的所有物权人的合法物权,为内外资企业提供同一条起跑线,结束了不合理的外资“超国民待遇”。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这“两个平等”是党的十七大在所有制理论上的亮点,是非公经济理论的又一次飞跃。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指出,推动各类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经济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为民营经济指明方向,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改革开放以来,有关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体系也不断完善,“鼓励社会投资39条”和“促进民间投资26条”等政策相继出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引人关注的是,2018年第四季度,中央高层对民营经济发展密集发声,强调发展民营经济。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三省考察时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在给受表彰民营企业家的回信中明确“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在广东考察时提出“要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提议并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他充分肯定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经济的贡献,并指出:“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资本主义的尾巴”到“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再到“毫不动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到现在进行“平等竞争”和受到“平等保护”的市场主体,都是不断解放思想、逐步冲破认识上的传统羁绊的一次次理论飞跃。这些理论上的突破与飞跃,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如今,我们要站在民族偉大复兴的高度来看待民营经济,要把民营经济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如何切实解决民营经济

实际存在的问题?

《领导文萃》:正如您所介绍的那样,民营经济发展是党的政策不断提升和法律不断完善和保障的结果。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在推动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着政策措施不到位、配套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问题,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障碍。对此,您如何看?

高尚全:的确,民营经济的发展既有上面说的动力,也有障碍,多年以前我就针对民营企业发展存在着三重障碍谈了看法,如今这三重障碍依然存在,这三重障碍分别是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市场准入不充分、融资渠道不畅通。

首先,关于产权保护制度。尽管第九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没有同时明确“国家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加之实践中侵犯个人产权方面的问题屡有发生,民营经济进一步向更高层次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突出障碍。比如,国内民营企业在兼并重组活动中,由于缺少制度特别是法律等方面的保护,因非市场因素导致失败甚至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

其次,关于市场准入歧视。在政策取向上,除关系国家安全和自然垄断的领域外,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其他领域,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竞争,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投资和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要打破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性垄断,在已经开放的领域进一步消除依然存在的某些歧视,健全和完善公平竞争的有效机制。即使在传统上被视为必须国家垄断的领域,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垄断的层次、范围和环节做出充分论证,将能够市场化经营的部分进行必要的分解或剥离。

再次,关于融资渠道。在间接融资方面,由于我国银行体系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大部分民营经济缺少获得银行贷款的正规渠道。近年来各大专业银行相继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建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但由于整个金融组织结构缺少面向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大量民营商业化银行,加上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发展滞后,国有大银行无论在自身机制上还是在技術操作上,还是无法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直接融资方面,股权融资是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最主要的融资形式。但由于目前全国性资本市场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地方性、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融资活动受到限制,民营企业融资依然面临困难。

《领导文萃》:这就要进一步问了,为什么这些障碍会长期存在,是否存在进一步转变观念的问题?

高尚全:改革开放40年,积累了一些核心经验。

经验一,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以人民福祉为目标,坚守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的法治理念。“改革没有完成时,改革事业仍然需要在诸多议题上深入推进,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更大的勇气和决心才能推进改革。”2018年关于民营经济出现了一些奇谈怪论,产生负面影响,从2018年初就有人提出“消灭私有制”,到第四季度更有“民营经济离场”“新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等言论不时发酵,引发中国改革何处去的舆论热议。事实上,消灭私有制,在中国和苏联都实践过,都以失败而终结,难道还要以惨重的代价再搞一次吗? 在中国不少民营企业因债务和资金问题面临困境之时,“离场论”“私有制消灭论”“新社会主义改造”等错误言论加重民营企业界的不公平、不信任、不安全焦虑,一度弄得人心惶惶,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影响民营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人打着批私有化来否定民营经济,我认为,调整结构、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的需要,是时代的需要,是人民的需要。国有资产从固化的实物形态转化为流动的资本形态,不是私有化,而是在流动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中央反复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实践中探索和创造的重要经验。事实证明,这40年的生产关系的变化调整适应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才有了今日丰富的物质基础。整体上,国有企业当前仍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力量,但代表中国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再仅仅是国有企业,所以,对民营经济的错误观念必须要坚决反对。

经验二,坚守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的理念。如果不能使不同产权主体之间保持平等地位,那重则会发生强取豪夺,轻则打击生产和交易积极性,都将造成生产的破坏,交易关系难以持续。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就应当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公平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非上市公司的合法权利的法律保障程度还难以达到最基本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之间纠纷处理的干扰因素过多,导致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往往难以受到保障,这种现象在民营企业当中尤其显著。更有甚者,民营非上市公司各种财产权利还受到各种腐败势力的压榨,难以得到法律的公正保护,其结果是企业创新积极性不足,资本大量外逃。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就必须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中央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不仅仅是治国方略的重大宣示,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如何正确看待民营经济和

公有制的关系?如何理解保护私人财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一致性

《领导文萃》:正如您所说,民营经济发展是一个思想解放的过程,说到底还是涉及究竟如何看待民营经济和公有制的关系,这个问题目前看来并没有解决好。2014年9月2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您的《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一致性》的文章,最近有媒体重新发表,认为至今还有借鉴意义,对此,您能否说明一下?

高尚全:2018年第四季度,中央频频就民营经济问题公开表态,称要“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并提出要出台更多政策,给民企创造良好稳定环境。这些谈话稳定了人心。对此,我要强调的一点是,民营经济和公有经济不是对立的,而是互相依存,谁也离不开谁,高层在“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上“保护”,对民营经济至关重要,因为离开营商环境、法制环境,民营企业发展不了。

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问题,我想多说几句。因为对这个问题的正确理解事关民营经济的长远发展,最终事关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2004年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一个主要的变动就是把原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修改后的宪法加强了对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的保护。原宪法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合法财产,却并未列举生产资料。而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有产者越来越多,除劳动收入以外,还可以拥有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并获取收益。鉴于此,本次修改不再采用列举的方法,而是直接规定保护范围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包括一个公民所有的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和利益,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如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權、投资收益、各种无形资产等,这就明确地扩大了保护范围。虽然以前刑法、民法通则中都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上表述得含糊不清,基本法、单行法表述得再清楚,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私人财产仍然无法真正获得完整的法律地位。这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对私有财产权利的承认和尊重,这大大提高了私人财产权的地位。修改后的宪法对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的保护还体现在明确了征收征用的三个条件:第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第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是必须予以补偿。这三个条件就是要约束政府的行为,如果没有这三个条件,政府可能动不动就借口征收来侵占个人的财产,侵犯个人利益。现实的情况是,不满足三个条件的征收征用时有发生。在法律上,“社会公共利益”是有严格界定的,指的是特定区域广大社会成员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如机场、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公共图书馆、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而“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都不是社会公共利益。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把开发区、商品房、科技园区、旧城改造等项目也作为社会公共利益,把土地使用权征收后出让给企业。一些言论并没有因为私有财产已经在法律上得到保护而改变对民营经济的偏见,担心私人财产权地位的提高将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并进而担心公有制也将受到挑战。其实,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修订宪法只不过是强调私人财产对于公民的重要意义,强调国家根据法律保护私人财产而已,因为我们以前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不到位,对个人利益的重视不够。并且,保护私有财产,维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存在一个内在的统一关系。作为一个法治国家,通过完善法律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长期稳定、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普遍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概念上讲,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因为并非只有公共财产才是社会财富,私有财产本身也是社会财富的一个部分。在高度社会化的今天,个人活动已经离不开社会,个人的生产、消费就是这个社会大机器运转的一个部分。我们要突破单一的财产观念,树立全社会的财富观念。应当看到市场经济下,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比重的不断提高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一个必然趋势,所以我们的目光不应仅仅盯在国有财产增值,而更应注意全社会财富的增长。国家、政府要创造环境,维护全社会财富的增长,千万不要有“恐富症”。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民富国强的社会主义社会。从小的方面讲,我们是为个人积累财富,但同时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我们也是在为社会积累财富。由私有财产参与的社会再生产本身就是为社会生产财富。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今天,股份制、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的出现,以及资本股份化、证券化,这样就出现了财富的公众化和社会化的趋势,非公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实际上也是公众财富增加的过程。同时,公有制形式正在多样化,股份制是今后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所以民间资本的介入,实际上意味着这种混合经济的形式正在发展,这也是公有制发展壮大的新形式。

从静态的角度来看非国有企业的贡献,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公共利益是一致的。从直接贡献来看,非公有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越来越大。非公有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保护非公有企业就是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从间接贡献来看,企业所有者获得的利润固然是社会财富,但其创造的财富还应包括职工工资、税收、就业等许多内容。一个企业的良好发展必然带动一方经济的发展。非公有经济越发达,上缴税收越多,国家财政支出能力就越强,政府就能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这也是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民富才能国强,保护私人财产,发展非公有制也是对社会财富和经济发展的贡献。

从动态角度来看,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对发展社会经济,维护公共利益是必要的。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体,但是创造财富需要良好的环境。只有为社会中一切合法财产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才能坚定民营经济长期发展的信心,才能形成高效运作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最终为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提供持久的动力源泉。“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的有力保护,人们对自身的财产权的实现几乎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其财产就不是恒产,也就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业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现在私有财产权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使得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具有持续性和可预见性,使行政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促使政府信用的确立,从而鼓励公民个人对其财产投资、经营和积累,便能够形成一种持久的激励机制,使其对财产的使用及收益产生高度的责任感,激发出其内在的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投资者、企业家可以安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把企业做大做强;境外的投资者不用担心被任意没收财产;就是老百姓,随着经济的发展家产也会越来越多。这样就能够形成一种合理的财产秩序,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最大限度地加快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这将大大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和社会效率,增加公共利益。

《领导文萃》: 民营经济是在改革开放40年中发展起来的,虽然有这样或那样的障碍,但是,民营经济的地位已经举足轻重,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我国经济生活中富有活力、富有创新精神的主体,在对未来改革再出发有哪些迫切要求?

高尚全:习近平总书记发表关于支持民营经济的讲话后,各部门、各地区都在积极行动中。如果说最迫切的要求,就是把多年呼吁却未完全落实的能够落实到位。一是完善法律的保障作用。前面已经做了介绍,中国在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上,在修改宪法、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时,强调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确立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确认和保障私人资本与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初步构建了我国的现代企业法律体系,但其中部分内容仍对民营企业的创建设立了较高的门槛,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加紧修订与完善。二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应对现行政策法规中歧视民营经济的有关条款进行认真清理,逐步放开行业准入限制,减少政府审批环节和行政性收费,公平税费负担,实行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公平竞争。与此同时,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的投资与建设,支持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拓宽民营经濟直接、间接融资渠道。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各个行业内部的协会与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由这些组织代表本行业利益与政府进行平等沟通,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对话渠道,使政府决策更加符合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更加贴近实际经济活动。同时,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民营经济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资金融通、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四是营造鼓励创新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是鼓励创新。凡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做的事,都是可以做的、不违法的;而当人们进行了种种创新,发明出各种新的作法、交易方式和行为方式之后,社会若认为这些新创造出来的行为有损于其他人或整个社会的利益,可以通过立法程序规定某些行为为非法。这就是说,法律不规定什么是可以做的,而只规定什么是禁止做的;凡是没有被禁止做的,都是可以做的。亦即企业和个人的创新行为,无需政府“审批”。这不仅是一种“法理原则”,而且是一种社会治理、政府行政的基本准则。其宗旨是,在抑制反公共利益行为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类行为主体的创新活动,并以此为动力,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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