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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全覆盖”管的是公权力

2019-03-06李松

公务员文萃 2019年2期
关键词:全覆盖公权力公职人员

李松

纪委监委要履行好监督职责,应做到“精准”,紧盯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精准定位、精准聚焦、精准发现、精准处置,防止“大水漫灌”。

但最近据媒体报道,少数纪委监委无限制地把一些不应属于监察对象的人员也纳入监察范围,将普通教师、医生也列为监察对象,甚至连普通群众的事也要“伸手”。少数纪委监委还超越职责定位,深入到一些业务部门的项目招投标、检查乱收费等具体工作中去监督,甚至替代主管部门管进度、管质量,回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老路上。

探究深层次原因,一方面是个别纪检监察干部认为监督领导干部难度大,就避重就轻地将监督重点转移到普通干部和基层公职人员身上。另一方面是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对自身的职责定位还不清晰。

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监察法提出,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可见,监察法在制度设计时,目的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就明确规定监察全覆盖的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所有公职人员,更不是普通群众。因此,各级纪委监委必须准确把握“全覆盖”与“抓重点”的关系,抓住公权力运行这一主体。在明确了监督谁以后,还要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监督全覆盖不意味着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要看准、管好、扭住“关键”,防止失去“準星”。

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察对象,要结合“人”和“事”两个标准来判断。从“人”而言,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无论身份上是公务员还是参公管理人员,无论权力来源是法律授权还是国家机关委托,无论公办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还是基层群众组织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都要纳入监察对象。如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医院和学校等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出纳、会计等都属于监察对象。从“事”而言,要看是否从事了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不仅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也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如单纯从事教学的普通教师,尽管不是监察对象,而一旦参与了招生、采购、基建等与公权力有关的事宜,就成为监察对象。

(摘自《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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