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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役代偿:修复生态环境新举措

2019-03-06陈侃

检察风云 2019年4期
关键词:沈某崇明陈某

陈侃

1月1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召开了一起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诉前磋商會。

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过程中,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理保护环境资源的案件中正在得到逐渐的落实。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在指控其犯罪的过程中,不再单纯地追求定罪量刑,而是会在案件办理的同时促使当事人主动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责任,从而有效的保护公共利益。1月1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铁检院”)召开了一起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诉前磋商会,赔偿义务人陈某与赔偿权利人崇明区港沿镇人民政府经协商一致之后签订了赔偿协议。此次的诉前磋商会对推动受损生态资源有效恢复,救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也是铁检院的创新尝试,在本市尚属首次。

2018年7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沈某与陈某共同至本市崇明区港沿镇、堡镇多处农田,通过在农田里投撒拌有毒药的小麦粉的方式捕杀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的野生鸟类共计1673只。事后经抽样鉴定,被捕杀的鸟的胃内含有克百威成分。铁检院在受理案件后认定沈某、陈某非法捕杀野生鸟类的行为导致生态资源受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

去年11月15日,铁检院就该案生态资源修复方案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并邀请相关单位的专家人员参加研讨。专家们认为,本案因1673只野生鸟类被捕杀导致的生态环境影响及生态资源的期间服务功能损失难以直接量化,生态资源的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目前尚缺乏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即便专家研究,也需要较长的调查周期。

同时,专家们还认为,本案受损的生态资源可以先按照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认定的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作为一定的参考依据,来制定相关的替代性修复方案。根据研讨会的意见,铁检院委托上海市崇明区发改委对本案野生鸟类的价值做了鉴定,认定涉案的1673只野生鸟类的基准价值合计人民币502100元。

在犯罪嫌疑人方面,由于沈某及陈某家庭情况困难,其经济赔偿能力大概在人民币3万元左右。不过,二人有劳动能力,都有通过劳役代偿的基础和意愿。因此,铁检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相关精神,前期征询了赔偿权利人崇明区港沿镇政府的意见,崇明区港沿镇政府愿意开展诉前磋商并初步拟定了以经济赔偿结合劳役代偿的替代性修复磋商方案。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沈某、陈某将共同赔偿人民币3万元,用于崇明地区公益林的补植复绿,购买经崇明区港沿镇认可的植被绿化种类、数量。两人每周还将各自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3次以上,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3小时,服务期均为2年。同时,沈某、陈某还必须参加公益宣传活动,包括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义务宣传讲解等,服务期限也为2年。

此外,协议中还规定,沈某与陈某还需共同缴纳保证金5万元。即两人如果出现不履行协议情况,将按照情节在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而两人如果按照赔偿协议的内容完全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将予以归还。

检察官告诉记者,如果双方能够在诉前磋商过程中达成一致,那么检察机关将不会针对当事人再提起公益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要同时一并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不但要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也要同时审理。”但是在本案中,即便检察机关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至法院,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要求被告人赔偿50余万元,但实际上赔偿义务人即被告人无力支付如此巨额的赔偿金。如果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那么整个生态环境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善。

同时,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沈某和陈某捕杀的是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的野生鸟类,这些鸟类无法在市场上通过购买取得,因此只能找一些替代性的措施,比如督促两人补植复绿。“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方法,是因为这样的方法可以起到修复鸟类栖息环境的作用。也正是从这样的思路出发制定了该修复性的方案,这样的方案当时也是经过专家论证的。”

公益诉讼工作的着眼点是修复生态环境,并不是简单地为了取得公益诉讼的胜诉,更不是让被告人简单的赔偿就了事。通过诉前的磋商,促使双方就协议达成一致,被告人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也就意味着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救济。这样一来也就没有必要再启动司法程序,即在诉前就将问题解决。同时,被告人积极主动的履行修复义务也有助于刑事部分的从宽处理。这样的效果要比直接诉讼至法院却可能无法得到执行要好很多。

至于诉前磋商的相关法律依据,检察官解释道,诉前磋商符合民事诉讼法诉前和解的一般原则。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检察官还贯彻落实了中央深改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精神。“通过该方案,可以确定包括地方政府或者环保部门等可以有资格接受被告人的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赔偿。”

最后,检察官还谈到了关于双方签订协议的强制力。首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使得该协议本身具有强制力。其次,由于该协议本身的性质仍然属于民事协议,因此,如果被告人违反协议的话,检察机关依旧可以在诉讼时效内提起公益诉讼。“毕竟,如果被告人没有履行协议的话,就表示公共利益还是没有得到救济,那么检察机关仍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在协议中设有保证金的相关条款,“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保证金并不是特别多,但仍然可以增加对两名被告的约束力。检察机关也与镇政府有过沟通,后者也会与村委会一同落实协议的履行,也会派专门的监督人员,并及时将协议的履行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

环境权也是属于我们公众的权益。而司法机关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的案件中,有时通过诉讼的方式并不一定能够解决生态资源的修复问题,通过诉前磋商达成修复方案的协议,让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主动承担责任,使得生态资源得到修复,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救济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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