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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如何防治学生遭遇性骚扰

2019-03-06刘文滕旭广

高教探索 2019年1期

刘文 滕旭广

摘 要:学生遭遇的性骚扰是高校性骚扰的主要类型,近年来多次发生的高校性骚扰事件促使教育部加紧构建防治高校性骚扰机制,以杜绝侵害学生的行为。文章在比较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学生遭遇性骚扰”的释义之基础上,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台湾成功大学为案例,对比分析两所高校防治性骚扰的制度设计与实践过程发现,按照政府法規制定反性骚扰的校本政策、具有明确的性骚扰释义、设有受理申诉并展开保密调查的专门机构、提供非正式解决途径、惩处与安抚并举、实施以预防为本的常态教育,是两所高校防治性骚扰的共同特征。然而,在人文关怀取向和制度环境效力上两校存在差异。结合这些共同特征与细微差异,可为大陆高校防治学生遭遇性骚扰提供启示。

关键词:性骚扰;高校性骚扰;防治性骚扰

学生通常是高校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据广州性别教育中心2016年展开的关于中国大陆地区大学生遭遇性骚扰状况的调查,在6592份有效问卷中,有69.3%的调查者表示曾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而其中过半人数选择了沉默。[1]虽然“沉默的大多数”现象的存在有多方面原因,但大陆地区对性骚扰乃至学生遭遇性骚扰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防治措施,则是不可忽视的主因。放眼海外,美国较早对学生遭受性骚扰现象进行法治干预,或许借鉴美国高校治理性骚扰的经验来构建我国相应的防治机制不失为一种捷径,但中美文化观念、法律传统、教育体制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借鉴必然存在一定的限度。另外,与中国大陆同根同源,同为大陆法系,并且也具有较为成熟的校园性骚扰防治体系的台湾地区,却很少得到学者们的关注。因此本文首先比较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学生遭遇性骚扰作出的规范性释义,然后分别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台湾成功大学为例,分析两校防治学生遭遇性骚扰的制度实践,最后总结相关经验,以期为大陆高校防治学生遭遇性骚扰提出些许构想。

一、何为学生遭遇性骚扰

高校学生遭遇性骚扰越来越普遍,在法治社会若对学生遭遇性骚扰无明确的界定,则无法惩戒相关失范行为,进而难以保障学生的应有权益。因此,在具有详细的防治性骚扰办法的国家和地区,往往都对学生遭遇的性骚扰作出规范性释义,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也不例外。

(一)美国民权办的释义:对学生施加的以性为本质的不受欢迎之言行

虽然美国《民权法案》、《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和《女性教育平等法》都对性歧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然而这些法案均未明确涉及性骚扰。即使有学者(刘春玲,2018)在分析美国高校性骚扰时追溯至《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简称Title IX),但Title IX实施之时,性骚扰一词在美国还未出现。[2]第一次对性骚扰作出规范性释义的则属教育部民权办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s of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其在1981年制定的政策备忘录中将性骚扰界定为:雇员因为性而对他人施以与性需求相关之言词或肢体行为,构成性骚扰。[3]这一定义虽触及性骚扰行为的本质——性需求,但并未聚焦校园性骚扰行为。此后,教育部民权办在落实教育平等权的实践进程中,逐渐意识到学生遭受性骚扰的危害,先后对“学生遭遇性骚扰”作出两次规范。

1997年美国教育部民权办对性骚扰重新释义使之通用于学校。自此,学生遭遇的性骚扰第一次获得规范性释义:对学生施以不受欢迎的性侵犯和本质与性相关的言行,该行为妨碍受害人受教育或参与其它活动,并营造一个具有敌意、胁迫或侵犯性的环境。[4]这一释义并未明确施害者身份,因而在法律实践中遭遇困境,并一度促使美国最高法院对性骚扰之学校责任成立要件加以界定,进而推动教育部民权办于2001年在《性骚扰指南》中重新修正学生遭遇的性骚扰:教师、学生、其它雇员以及校外第三者对当事学生施加的以性为本质的不受欢迎之行为,包括性挑逗、要求性欢愉,以及其它具有性意味的语言、非语言或肢体接触的行为。[5]在这次释义中,侵害者的身份被确定下来,而且教师和学生成为权重次序靠前的主要施害者。纵观美国教育部民权办的两次释义,不难发现“对学生施加的以性为本质的不受欢迎之言行”是对学生遭受性骚扰的本质概括。

此外,美国教育部民权办还对学生遭遇的性骚扰进行分类。即依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隐性的利益交换,将学生遭受的性骚扰分为“交换利益性骚扰”和“恶意环境性骚扰”。前者指学校行政人员、教师等有权决定学生利益的上级人员,以开除、留级、延期毕业、重修等不利于学生的事件相威胁,要求学生满足其性需求之行为;后者指学校行政人员、教师或学生,刻意营造一个令受害学生感到厌恶或被侵犯的不良学习环境之行为。[6]

(二)中国台湾地区的释义:校内人员施加于学生的具有性意味且不受欢迎之言行

中国台湾地区也拥有较为成熟的防治性骚扰办法,可依据的法律主要有《性别平等工作法》(2002年)、《性别平等教育法》(2004年)和《性骚扰防治法》(2006年)。然而,仅《性别平等教育法》对校园中学生遭受的性骚扰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法认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构成性骚扰:学校校长、雇员或学生向当事学生做出具有性意味且不受欢迎之言行,影响该学生人格尊严和学习,但尚未达成性侵害的行为(情形一);校长、雇员或学生以性或性相关之行为,作为当事学生获得相关权益的条件(情形二)。[7]这一法律释义,不仅说明性骚扰对当事人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如性侵害之严重,而且明确指出施害者为学校校长、雇员、学生等校内人员。除此之外,该释义的两种构成要件似乎暗含着学生遭遇性骚扰的两种类型,“情形一”类似于美国教育部民权办所划分的恶意环境性骚扰;“情形二”几乎等同于交换利益性骚扰。或许这种现象并不值得称奇,正如台湾学者所言,台湾地区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法规大多以美国为参考对象。[8]

(三)两地区释义之比较:本质相同但边界有别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学生遭受性骚扰所作的界定具有共同之处。首先,从行为成立的要件来看,性骚扰均指与性相关且为受害者不欢迎的言行,受害者的主观感受成为判断性骚扰行为是否成立的要件。例如,美国教育部民权办强调“以性为本质的不受欢迎的行为”,中国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突出“具有性意味且不受欢迎之言行”。其次,从类型划分看,虽然台湾地区无明确的划分,但其对学生遭受性骚扰的法律释义中彰显了与美国几乎相同的分类。其三,从行为造成的影响看,都强调对学生学习和参与其它活动造成负面影响。这些共同点说明了,两地区对于学生遭遇性骚扰的释义不存在本质差别。

然而,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关于性骚扰行为施加者的界定却存在细微的差异。美国不仅强调校内人员而且将校外第三者(如访客)都视为潜在对象,即对侵害者无任何身份限定。台湾地区则聚焦于校长、雇员、学生等学校内部人员。这可能在于,台湾法学学者们倾向于依据当事人在学校中的关系而非场域来判定是否属于校园性骚扰,即侵害者必须与学校具有正式或非正式的人事关系,属于学校内部人员。[9]综上所述,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学生遭遇性骚扰的释义虽然本质相同,但对侵害者的厘定边界有别。

二、案例分析:高校如何防治学生遭遇性骚扰

当高校学生遭遇性骚扰后,是沉默忍耐、匿名举报,还是公开申诉,这或许与学生的人格特质和传统的羞耻文化相关,但更取决于高校是否提供了完善的权利诉求机制,是否能公正地予以审查。目前我国高校普遍缺乏防治性骚扰的相关制度,多数受害学生事后选择沉默。然而,在防治高校性骚扰方面具有成熟经验的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情况则并非如此。不妨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台湾成功大学为例,比较分析两校如何处理学生遭遇的性骚扰。

(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之经验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是美国顶尖公立大学的代表,也是最早关注并防治校园性骚扰问题的大学之一。但即便如此,该校教职工对学生的性骚扰现象仍屡禁不绝。据伯克利分校防止性骚扰和歧视办公室(Office of the Prevention of Harassment and Discrimination,简称OPHD)的统计,每年大约有上百起性骚扰指控(含少数教职工遭受的性骚扰),2014年共收到100件,到2017年则增长到165件。[10]这些逐渐增多的案件以及案件处理实践,使得伯克利分校防治校园性骚扰的制度越趋完善,不仅充分尊重受害者的申诉权,而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裁决和惩处。

1.学生维权之路:匿名举报、秘密举报与向警察报告

在伯克利分校,学生遭受性骚扰后通常会走上申诉之道,申诉方式包括匿名举报、秘密举报和向警察报告。其中,前两种是寻求校内途径向防止性骚扰和歧视办公室(OPHD)举报,该机构中负责监督执行《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的专员(简称Title IX专员)受理这些举报。匿名举报,指受害者或第三者在提请控告的文件中仅透露侵害人的身份信息和不当行为的细节,不索求任何赔偿,目的仅在于曝光侵害人的恶行并期待其遭受惩戒。[11]由于匿名举报提供的信息较为有限,导致Title IX专员所展开的调查行动受到限制。因此,秘密举报则成为多数人的选择。秘密举报指受害者出于保密的需要,向诸如“关爱中心”(Care Center)、大学健康服务中心、监察办公室(Ombuds Offices for Students)等具有保密义务的机构倾诉经历,并在保密专员的协助下完成申诉报告。[12]其目的在于提供丰富的信息,在尽可能降低对自己的负面影响情况下,期待侵害者的恶行得到惩处。

此外,当学生遭受程度恶劣的性骚扰时,向警察报告以获得紧急援助或危机干预也是较为可行的选择。对此,伯克利分校校园警察和伯克利警察局均能提供相应服务,尤其对于想提请刑事诉讼的受害学生。事实上,除了情节严重或可能构成性侵害的性骚扰行为,才有可能触犯刑法,因此遭受性骚扰的学生往往都倾向于向OPHD报告事件始末。

2.OPHD对申诉报告展开评估和调查

OPHD的使命在于,确保为教师、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一个没有性骚扰和性暴力的环境。其具体职责为,根据加州大学《性暴力与性骚扰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诉报告展开评估和调查,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转交给学生行为中心(Center for Student Conductor)或相关纪律处罚部门。[13]首先,OPHD接收报告后Title IX专员对报告进行评估,以初步判断所申诉的行为是否违反加州大学《性暴力与性骚扰政策》。若行为确实违规,OPHD将根据申诉学生的意愿或启动替代解决方案,或开展正式调查。可供选择的替代解决方案包括:调解、当事双方和解、将当事人的意愿转达到咨询服务机构等。[14]当替代解决方案不适用或不成功,OPHD将启动为期60天的正式调查,在此过程中Title IX专员不仅要以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告人,而且还须对申诉人、被告人、其它证人及有关知情人士进行谈话和取证,以便形成一个详细的调查报告。

3.纪律处分与教育培训

Title IX專员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侵害者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将会与警察取得联系。但学生遭受的性骚扰行为往往未构成犯罪,因此,Title IX专员通常仅将调查报告转交到负责纪律处罚的有关部门。如果被告人是学生,调查报告将被移交到学生行为中心(简称CSC);倘若被告人是教职工,则调查报告被送交至教职工纪律处罚管理处。CSC有权根据《学生行为准则》对学生的失范行为作出处分决定,当学生同意处罚决定或建议,则案件得到解决。若不同意,CSC将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由听诊小组或独立听诊官作出责任判定。[15]施害学生可能会面临开除、休学、搬迁住宿等处罚。至于教职工对学生施加的性骚扰,相关负责纪律处罚的管理者将依据《教师行为准则》作出包括减薪、降职、停职、降低或终止名誉、解雇等制裁决定。[16]此外,若申诉人和被告人不服纪律处分,伯克利分校赋予他们申请复议的权利。

伯克利分校正致力于为师生员工创建一个无伤害和暴力恶行的校园环境。为了尽可能减少性骚扰乃至性侵害行为,伯克利分校将完成线下或线上性教育培训作为学生新学期注册的先决条件,并于2016年针对教师、非教师类职工推出了版本不同的防止性骚扰和性暴力培训项目,要求教师和行政主管每年都务必参加该类新培训。[17]

(二)台湾成功大学应对校园性骚扰之经验

随着20世纪90年代台湾地区妇女运动的多元发展,女性社会地位极大提高,政府在千禧年后便开始关注校园性骚扰。2004年颁布的《性别平等教育法》中不仅明确规定校园性骚扰事件的受害者为学生,而且积极推动学校设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以处理校园性骚扰事件。[18]台湾成功大学是台湾地区历史悠久的高水平学府,2004年12月就组建了性平会,并通过《成功大学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显然,成功大学对于学生遭受的性骚扰具有较为丰富的处置经验。

1.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受理申诉并展开调查

无论加害者是学生抑或教师,性平会是成功大学负责调查性骚扰、性侵害事件的专门机构,由行政领导、教师、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组成,其中校长出任性平会主任。[19]当学生遭受性骚扰后,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性平会提出申诉,性平会将根据被申诉者的身份或职位成立调查小组,小组成员由具有处理性骚扰经验的校内外专业人士组成。出于保护调查者人身安全以及当事人和证人隐私的需要,不仅调查者名单不对外公开,而且在调查过程中对申诉人、被申诉人和证人采取隔离访谈的形式。[20]随后,调查者整理申诉人的控词、证人的证词和被申诉人的辩词以形成调查报告初稿,该初稿经小组成员讨论修改后提交性平会审议。性平会委员审查调查程序并表决是否接受调查结果,若调查结果未获通过,则须再次讨论修改;若获得通过,则须性平会出具一份写明裁决事项、理由以及相关处理建议的裁决书,该裁决书被移交到相关惩处部门。[21]

2.惩戒与预防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虽有调查权但无惩戒权,其视被申诉人的身份将附带裁决书的调查报告或移交至校教授委员会,或转送到学生处。倘若被申诉人是教师,则直接绕过“系、院、校三级教授委员会审查”的常规惩处程序,由校教授委员会直接作出惩处决定并报校人事处。[22]若施害者为行政人员或校职工,则直接由人事处作出惩戒决定。当性骚扰事端发生于学生之间时,则学生处负责最终的处理。无论侵害者身份如何,对其的惩处都不可能轻微而失去警示效用。以教师为例,一旦证实性骚扰学生,被解雇是其难以逃脱的结果。当然,当申诉人或被申诉人不满意处理结果时,可在结果公布的20日内向性平会申请复议,若申复有理则性平会须另组织调查小组重新调查。[23]

成功大学实行治理与预防相结合的策略,以尽量杜绝校园性骚扰行为。就性别平等教育而言,性平会负有举办性别平等教育活动、研发性别平等教育课程的常规责任;各学院院长在每年的务虚会上,须接受来自法官的性别教育培训。此外,教务处则对授课教师进行测评,以评估其在课堂上是否具有性意涵的言语或举止。[24]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学生和教职工对性别平等以及性骚扰行为的认识,推动他们按照有关准则和伦理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两校比较:相似的处理程序,不同的人文关怀与制度环境

对于学生遭受的性骚扰事件,两所高校均有详细的应对机制。虽然,成功大学在防治性骚扰的具体做法上与伯克利分校相似,但由于文化差异和制度惯性,两所高校在处理学生遭遇的性骚扰事件上又存在细微差异。

1.从申诉到调查:规范的校本政策、畅通的申诉渠道与专门的调查机构

两校学生遭遇性骚扰后,均可依据校本政策向专门的机构提出申诉。伯克利分校学生可依据《性暴力与性骚扰政策》向防止性骚扰和歧视办公室举报,成功大学的学生则可根据《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向性别平等委员会提出申诉。无论OPHD还是性平会在接到合理的诉控案件后,都须成立专业的调查小组对当事人以及相关证人展开保密性的访谈与取证,以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

2.从处理到申请复议:分类处理与尊重上诉权

OPHD和性平会虽有调查权,但无惩戒权。这两个机构依据被告人是否为学生,将调查报告转送至不同的惩处部门。OPHD将施害人为学生的调查报告送往学生行为中心,将侵害人为教职工的调查报告转交校纪律处罚部门。同样,性平会也依据被告人的身份将调查报告或送往校教授委员会,或转送至学生处。这些惩处部门都将依据校本政策对性骚扰事件作出相应的处决,申诉人或被申诉人若不满处罚决定均可向调查机构申请复议。

3.形成以预防为本的常态培训机制

两校都十分重视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常态式的性别平等与防性骚扰培训,以尽量杜绝性骚扰、性侵害等恶行的发生,为师生员工提供一个美好的校园环境。相比较而言,伯克利分校将培训与入学注册关联起来的强制性行为,以及要求教师和行政主管每年务必参加培训的刚性规定更能发挥常态效应。

4.人文关怀的取向差异:突出多元选择与注重声誉保护

从提供畅通的申诉渠道到尊重当事人的复议权,再到以预防为本的教育培训活动,伯克利分校和成功大学都彰显了较强的人文关怀。或许因文化差异,两校在性骚扰事件处理制度的建构上呈现细微的差别,这些差别折射出人文关怀的取向略有不同。伯克利分校OPHD在正式调查前,向申诉人提供诸如第三方调解、双方和解的非正式解决途径作为备选方案,此种制度安排与其说彰显了制度设计的弹性,倒不如认为其赋予并尊重学生的多元选择权。而成功大学性别平等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不仅不公开调查者名单,而且特别重视对当事人双方、证人及相关知情人士采取隔离访谈的策略,以保护他们的声誉或人身安全。但避免当事人羞耻、调查者和证人惨遭报复的初衷或许是把双刃剑,在实施保护的同时也增加了调查的难度。此外,保密带来的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也会触发他们对处理结果徒增不满。

5.制度环境的效力差异:“外小内大”与“内小外大”

校园性骚扰行为的恶劣程度不一,严重的性骚扰恶行以及校内不当的惩处结果都会引导申诉人走向诉诸外部法律之路。基于伯克利分校和成功大学处理性骚扰行为的实践过程,可发现两校防治性骚扰的制度环境所发挥的效力存在差异,伯克利分校呈现“外小内大”,成功大学则“内小外大”。“小”与“大”并非指外部立法和大学规则对性骚扰事件的约束力之大小,而指在处理此类事件中两者所发挥功能的大小。從多年的立法和修订中不难看出,伯克利分校的外部制度环境相当完善,囿于严苛的法律条文和昂贵的诉讼成本,当事人双方更愿意接受类似OPHD的校内机构的处分决定。这不仅在于相关证据建立在大量访谈材料之上,还在于当实际认知与制度文本出现矛盾时,OPHD专员能灵活、专业地化解。而在成功大学,虽然校内设立了性别平等委员会并配以详细的处理程序,但性平会主要由行政领导、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组成,且校长担任性平会主任,缺乏外部法务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咨询,因此无法保证案件处理过程保持客观中立。就曾经发生过的诸多性骚扰和性侵犯案件,学校高层管理者为了平息风波凭借强大的行政权力影响事件走向,导致性平会中非行政背景委员的权力遭到架空,性骚扰现象难以真正得到遏制。[25]因此,在遇到“高校行政权力强势介入”而破坏案件正当处理程序时,仍需要外部的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正义。

三、借鉴与启示:大陆高校防治学生遭遇性骚扰之构想

近年来,大陆高校频频曝出性骚扰学生事件,舆论火热的背后折射出高校普遍缺乏应对学生遭受性骚扰的处理机制。2014年256位来自国内外高校的教师和学生联名致信教育部,呼吁制定防治高校性骚扰的相关规定,以保护学生权益。[26]2018年初,教育部强调“对触犯师德红线、侵害学生的行为零容忍”,并将建立高校防治性骚扰的长效机制。[27]大陆高校究竟如何防治学生遭遇性骚扰,基于前文的比较分析或许能获得以下启示。

(一)构建反性骚扰制度:政府法规与校本政策

处理高校性骚扰行为不可避免地要明晰高校性骚扰的定义,此外还须针对性骚扰事件展开调查,以作为问责与惩处的依据。然而,如何对高校性骚扰进行界定以使其令人认同,如何有序、公正地实施调查以使其结果令人信服,又依据何种规定才能作出较为公平的惩处决定,绝非事件处理者任意为之可以实现。显然,需要高校制定明确的防治性骚扰政策予以规范。然而,若政府未出台反性骚扰的相关法规,高校防治性骚扰政策将无法理依据。毫无疑问,政府出台反性骚扰法规以及高校制定反性骚扰校本政策,是防治学生遭遇性骚扰的首要条件。

美国《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和教育部民权办出台的《性骚扰指南》,成为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制定《性暴力与性骚扰政策》的重要参照。同样,中国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大专院校及公立中小学校园性骚扰及性侵犯处理原则》成为成功大学制定《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的重要依据。正因为拥有针对性较强、规范明确的反性骚扰法规和政策,两所高校在处理性骚扰事件时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大陆高校防治学生遭遇性骚扰,也应建立健全反性骚扰制度。教育部可参照《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出台“高等学校预防和治理性骚扰办法”。该办法应对校园性骚扰释义、受害者申诉办法、处理程序、处罚规范、事后预防和教育措施作出界定。高校应及时修改《大学章程》,并依据“高等学校预防和治理性骚扰办法”制定防治性骚扰的校本政策。

(二)明确学生遭遇性骚扰的内涵、构成要件与类型

对学生遭遇性骚扰进行明确释义,具有教育、检视和治理之功效。[28]学生和教职工既能根据释义辨析性骚扰行为,也能自我警惕以避免沦为侵害者。因此,规范而简明的释义是高校防治学生遭遇性骚扰的重要前提。美国教育部民权办制定的《性骚扰指南》和中国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均对学生遭遇性骚扰作出了明确的释义,不仅对其本质作出概括,而且作了类别的划分。大陆高校欲防治学生遭遇性骚扰,除了须制定反性骚扰的校本政策,更应注重在制度文本中明确界定学生遭遇性骚扰的内涵、构成条件和类型,并参照台湾地区将侵害人限于校内人员的做法确定概念的边界,以使行为的处置适应于本校反性骚扰政策。

(三)設置专门机构受理申诉并展开保密调查

若高校无专门机构受理性骚扰举报,则诸多性骚扰事件将因投诉无门或羞耻心理“无疾而终”。因此,高校设置专门机构受理性骚扰申诉并展开保密性调查,是处理性骚扰事件的关键之举。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防止性骚扰和歧视办公室、台湾成功大学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均为负责受理性骚扰申诉的专门机构,它们拥有经验丰富的调查小组,尽可能地开展保密调查,以形成值得取信的调查报告。目前大陆高校并无专门机构受理性骚扰事件,即使向辅导员、学院领导、校纪检委报告,但因受理者与被告人存在同事或上下级关系,或因缺乏专业的调查队伍和规范的调查程序,投诉也往往悄无声息。故,大陆高校可设置独立的“性不当行为管理办”,专门受理校园性骚扰、性侵害申诉。

(四)惩处与安抚并举

当性骚扰行为确实存在且对受害者构成负面影响,理应按照高校反性骚扰政策对侵害者实施惩戒,对受害者提供帮助和服务。伯克利分校和成功大学均按照相关行为准则对施害学生和教师作出惩处,这些处罚决定往往较为严重而具有较强的警示效用。对于受害学生,伯克利分校的“关爱中心”无偿提供心理辅导、就医陪护和性安全教育。目前大陆高校并无针对性骚扰、性侵害行为的处罚细则,对受害者的帮扶也尚未形成体系,未来可借鉴美国和中国台湾高校的相关经验,完善学生行为准则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并注重发挥“校医院”、“心理健康咨询部门”的专业服务功能,保障受害者的身心健康。

(五)形成以预防为本的常态化教育

“防治结合”历来是应对恶性事件的有效策略,对于高校学生遭遇性骚扰亦是如此。伯克利分校和成功大学不仅重视依照制度程序处理性骚扰事件,而且尤其注重定期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与性或性别平等相关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从而尽可能减少校园性骚扰行为。大陆高校也应对师生员工开展常规的性安全教育,一方面可向学生开设“性安全教育课程”并纳入通识选修课范畴,另一方面可于每年妇女节、世界精神卫生日开启以“防治性骚扰和性侵害”为主题的为期一周的公益讲座,从而形成以预防为本的常态化教育体系。

(六)内外联动:保障反性骚扰机制的良性运行

伯克利分校反性骚扰制度重视校内处理与成功大学常诉求外部法律救济,固然有其存在的文化背景和制度根基,但一个运行良好的高校反性骚扰制度不仅离不开大学章程与外部立法的双重保障,而且依赖高校性别平等组织与校外公共服务组织的合力监督,如此方能制约高校行政权力出于维护组织声誉而有失公允地危机公关,进而造成反性骚扰制度的效力中断。因此,未来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可考虑在高校设立独立的性别平等组织,加强这些组织与全国妇联、地方妇联及其它反性骚扰的公共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同时保证外部法规与校本政策之间的连贯性,内外联动地保障反性骚扰机制的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王立芳.校园性骚扰离“打破沉默”还有多远[N].中国商报,2018-01-23(3).

[2]Sandler,Bernice Resnick.Title IX:How We Got It and What a Difference It Made[J].Cleveland State Law Review,2007,55(4):473-490.

[3]Sherer M L.No Longer Just Child's Play:School Liability under Title IX for Peer Sexual Harassment[J].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1993,141(5):2119-2168.

[4]Norma V.Cantu.Sexual Harassment Guidance[EB/OL].[2018-08-25].https://www2.ed.gov/about/offices/list/ocr/docs/sexhar01.html.

[5][6]Tsuji H.An Introduction to the US Government's Document on Revised Sexual Harassment Guidance[J].Journal of Yasuda Womens University,2010(38):65-73.

[7][18]颜国梁,简安茹.性别平等教育法的立法背景、过程、内涵及启示[J].学校行政月刊,2006(11):290-296.

[8]廖井瑜.国中阶段“生师”性骚扰之研究[D].台北:台湾师范大学,2004:11.

[9]陈襄睿,张嘉育.校园性骚扰事件的通报与执行困境[J].性别平等教育季刊,2014(67):90-93.

[10]Uc Berkeley.Sexual Harassment Claims and Allegations[EB/OL].[2018-08-26].http://sexualassault.berkeley.edu/data/.

[11]Uc Berkeley.Anonymous Reporting[EB/OL].[2018-08-26].http://survivorsupport.berkeley.edu/report.

[12]Uc Berkeley.Confidential Reporting[EB/OL].[2018-08-27].http://survivorsupport.berkeley.edu/report.

[13][15]UcBerkeley.How to Report[EB/OL].[2018-08-27].http://survivorsupport.berkeley.edu/report/how-to-report.

[14]Uc Berkeley.Sexual Violence Sexual Harassment Policy[EB/OL].[2018-08-27].https://policy.ucop.edu/doc/4000385/SHSV.

[16]Uc Berkeley.The Faculty Code of Conduct as Approved by the Assembly of the Academic Senate[EB/OL].[2018-08-27].https://www.ucop.edu/academic-personnel-programs/_files/apm/apm-015.pdf.

[17]Uc Berkeley.Sexual Violence and 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Education[EB/OL].[2018-08-28].http://survivorsupport.berkeley.edu/education-requirement.

[19]臺湾成功大学.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简介.[EB/OL].[2018-08-29].http://genderequity.web2.ncku.edu.tw/files/11-1028-454.php?Lang=zh-tw.

[20]陈莉榛,胡延薇.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调查人员的压力与心理调适[J].性别平等教育季刊,2011(54):114-119.

[21][22]台湾成功大学.台湾成功大学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事件处理流程[EB/OL].[2018-08-29].http://genderequity.web2.ncku.edu.tw/ezfiles/28/1028/img/43/718217960.pdf.

[23][24]李晓红.台湾如何防止校园性侵害—以成功大学为例[N].南方周末,2018-01-18(3).

[25]黄晒莉,毕恒达.校园中性骚扰的定义与申诉案件处理之社会文化脉络[J].女学学志:妇女性别研究,2002(13):111-113.

[26]谢凌凌.大学学术权力的垄断及其治理——以“学术权贵”形成和规约为视角[J].高教探索,2017(3):18-22.

[27]莫亚奇.两百余学者致信教育部及厦大校长呼吁建立高校性骚扰防范机制[EB/OL].[2018-08-30].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4-09/09/content_5754936.htm?node=5955.

[28]莫兰.高校性骚扰防治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N].中国妇女报,2018-01-19(2).

(责任编辑 钟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