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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碾轧案如何追责

2019-03-05孟祥林

检察风云 2019年3期
关键词:清河县机动车道王辉

孟祥林

“车技高超,从没有出过事……偶尔喝点酒,驾车无所谓。”酒驾已入刑很久,但仍有不少司机抱着侥幸心理。河北省清河县的熊兴华酒驾撞倒一辆摩托车驾车驶离现场不到片刻,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两名被害人又惨遭后面两车碾轧,两条鲜活的生命就此逝去……

回家路上,一对恋人命丧车祸

2013年10月7日晚上9点多,王福军载着女友韩丽,与好友陶晓华各自骑着摩托车并排行驶在回家的路上。昏暗的路灯下,行人若隐若现,三个年轻人畅谈人生,描绘憧憬中的美好未来,给夜色增添了些许色彩。

就在两车行驶至清河县殷庄桥东侧时,突然后方一辆黑色轿车飞速驶来,失控的车头狠狠撞在王福军的摩托车上。只听见一声巨响,王福军和女友连同摩托车一起被撞飞,黑色轎车的发动机舱盖也被撞瘪了一块,风窗玻璃全是密密麻麻的裂纹……

然而,这辆黑色轿车没有停车反而快速拐向一条偏僻的公路。陶晓华从惊愕中醒来,立即加大油门,风驰电掣追向肇事车。四分钟后,小陶的摩托车和肇事车不足两米之遥。小陶凭借微弱的路灯,看清了这辆黑色轿车的牌照号码——“冀EXXX6”。

小陶调转车头返回营救伤者。可是,当他驾车回到事发地又一幕令人毛骨悚然的情形映入眼帘:一辆由西向东疾驶的白色面包车,飞转的车轮从韩丽、王福军的身体轧过。不足半分钟的间隙,又一辆红色轿车再次从二被害人的身上碾轧过……地上流淌着两摊鲜血。

驾驶白色面包车的司机郝东和红色轿车的董岭,先后将车停在路边,等候交警处理。大约十分钟后,救护车呼啸赶来,围观的群众把两位伤者抬上救护车。可是,经过医生全力抢救,韩丽终因伤势过重再也没有睁开眼睛,王福军也在十天后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

案发后第二天早晨,还在梦中的熊兴华被母亲突然叫醒。原来,警方根据目击者小陶提供的重要信息,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随后,熊兴华被带到交警大队调查。在讯问室里,熊兴华如实交代了整个发案过程。

痛失亲人,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肇事者

死者王福军是家中的独子,时年21岁的他,正与同岁的韩丽谈恋爱。两人本来准备过了新年就去民政局领结婚证,谁想却在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中命丧黄泉。

“撞人后为何把车开到修理店?”面对警方讯问,熊兴华供述说:“当时,我的头晕晕的,迷迷糊糊……撞车后发生的事情都记不得了。”

然而,酒后失忆的供述并没有成为熊兴华减轻刑罚的依据。当天,熊兴华被警方刑事拘留。警方依法扣押了这辆肇事夏利车,并调取到案发时的监控录像。

半个月后,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熊兴华酒驾(血液酒精浓度为132mg/100ml)与王福军摩托车相撞后逃逸,王福军、韩丽又被白色面包车和红色轿车碾轧,最终造成韩丽和王福军死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熊兴华应负主要责任,郝东与董岭应负次要责任。

2013年11月,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起诉。“如果熊兴华撞人后能在第一时间营救我儿子,后面的两辆车就不会再次碾压,我儿子和他的女朋友也不会死……熊兴华把我儿子和他女友弃置于机动车道的危险境地,这是放任死亡结果发生,是一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必须定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王福军父亲王辉向检方提出申诉。

熊兴华的轿车与王福军的摩托车相撞后,韩丽是否还活着?韩丽和王福军的伤情是否属于重伤?他们二人到底是三个司机中谁撞死的?检察官审查卷宗证据材料后疑问重重。一个月后,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现有的侦查技术无法确定三辆车对两名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车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等五种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才可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惩处。

此时,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熊兴华撞车时造成两名被害人的伤情程度,不仅辩护律师对熊兴华酒驾驶离现场是否属于“逃逸”产生质疑,检察院公诉部门内部也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庭审辩论,检察官替被害人伸张正义

2014年2月26日,清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

出庭公诉的检察官结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法本意和具体案情认为: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实际上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量刑在三年以下;第二档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加重犯,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三档规定是“逃逸致人死亡”情况下的结果加重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强调的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本案中,熊兴华酒驾撞人后驶离现场,倒在机动车道上的两名被害人遭受第二辆、第三辆车碾轧最终死亡后果与熊兴华不予及时救助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另外,熊兴华将撞坏的轿车开到修理厂,不能排除有毁灭证据的嫌疑;案发后熊兴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过少,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予严惩。

最终,清河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熊兴华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两个月。熊兴华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8月4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8年2月5日,在监狱服刑的熊兴华委托父母到市检察院递交了刑事申诉书。办理该案的市检察院的辛辉副检察长审查相关卷宗后,相继调查、走访原办案法官和检察官后,决定向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原来,王辉和被害人韩丽父亲韩韬在案发不久,强行撬开熊兴华父母的门锁,在熊家生活了半个多月之久。2017年7月下旬,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将王辉、韩韬起诉后,在法官和检察官反复耐心劝说下,双方当事人回到了协商轨道上。幸而,熊兴华父母谅解王辉等人的过激行为,最终王辉夫妇和韩丽父母愿意接受熊兴华父母替儿子再垫付25万元赔偿款,双方还签下《谅解书》。

2018年6月,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事裁定。2018年10月30日,清河县法院开庭审理后改判熊兴华有期徒刑5年2个月。熊兴华为他一时鲁莽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留下的深刻教训挥之不去。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点 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详细解释了“因逃逸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熊兴华撞车后,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是导致后面车辆将倒在机动车道上的两名被害人碾压致死的主因,两名被害人的死亡与熊兴华驶离现场有直接关系。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熊兴华将肇事车开到修理店等种种行为,判定其试图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行为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立法本意的。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量刑在7年以上,是一种结果加重犯,处罚上包含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形。本案中熊兴华在撞车后,将两名被害人置于机动车道上不顾,其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但相对于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而言,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

此外,是否该追究白色面包车和红色轿车司机的刑事责任?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本案中,后两名司机有驾照、无饮酒,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并且在夜间谨慎驾驶,但由于夜晚光线等自然条件,无法及时发现而碾轧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两名被害人,属于意外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后两名司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官也借此案提醒广大司机: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养成安全行驶的习惯,最大程度降低车祸发生的概率。发生车祸后,一定要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拨打“120急救电话”,全力救助受伤者,把车祸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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