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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存废之争

2019-03-05杨梅

科学与技术 2019年3期
关键词:卡利亚犯罪分子刑罚

杨梅

摘要: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主要内容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也是最古老的刑罚方法之一。伴随着意大利人贝卡利亚首次在《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一书中提出废除死刑的思想后,死刑的存废之争就一直没有停息过,并成为刑法学界的热点话题之一。

目前,关于死刑的存废在我国法学界普遍存在三个派别,即立派、废派、中间派。主张立派的人认为:死刑的存在是对人民权益的一种保障,对那些罪大恶极的刑事违法犯罪分子就应该用死刑处已刑罚;主张废派的人则认为:死刑是一种及其野蛮的刑罚方法,它的存在是对愚昧的继承,当今社会,人权已经被提到立法和实践的高度,维护和保障人权是我们的责任与义务;赞成中间派的人则认为:就目前的中国国情而言,死刑的存在是有一定必要的,但在执行上应该慎重。

本文的作者站在理性的角度辩证的看待死刑存废问题,认为在目前的中国要立刻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但这确实是一种趋势,是司法文明建设的需要,是人权价值的体现,废除死刑是有进步意义的。

一、死刑的概念和起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写委员会编写的《法律辞典》一书中对死刑所作了如下定义: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指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死刑制度,死刑是刑法体系中所列五种主刑中的其中一种,也是最严厉的一种。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该条规定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此说明我国的死刑制度包括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的存在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其发展经历了兴起、泛滥、没落的过程,它与原始社会的复仇制度有一定联系,据史料记载,我国的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即尧舜时期。在尧舜时代,即存在以五刑为主的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而五刑之中包括作为死刑的大辟或杀。奴隶社会后期,尤其是封建社会是死刑制度的“黄金时期”,死刑在这一时期得到空前绝后的发展,其执行手段也相对野蛮,例如绞刑、枭首、弃市、腰斩、车裂等等。进入新时期,这些极度残忍、野蛮的死刑执行方法渐渐被废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死刑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直到今天,死刑也依然存在于我国社会。可以说,从古至今死刑经历了由兴盛到衰落、由残酷到人道,由报复到理性的发展过程。

二、死刑废除论的提出

被誉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明确指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  而且他认为:“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主张问世后,虽曾遭受到众多的异议,但拥护者也为数不少。法国哲学家伏尔泰曾满怀激情地接受贝卡利亚的学说,拥护其废除死刑的主张。英国著名伦理学家与法学家边沁则是废除死刑的杰出拥护者,他通过对死刑与终身监禁的优劣利弊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死刑对犯罪的预防效果并不大于终身监禁的预防效果,从而得出了应该用终身监禁取代死刑的结论,形成了废止死刑的理论体系。

三、死刑的存废之争

自从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思想后,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关于死刑的存废一直成为各大法学家争论的话题,而且废除死刑也从原来的理论探讨甚至转化为许多国家的刑法改革实践,甚至在二战结束以来形成了一种世界刑事立法的趋向。直到今天,这也是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之一,近几年,我国刑法学界对此也有所争议。随着邱兴隆、贺卫方等学者主张废除死刑后,很多青年学者也站在了废除死刑的立场上。在这场争论中,形成了如下派别,即立派、废派、中间派,各方各持己见,但是时至今日还是处于一种共存的状态。

四、辩证的看待死刑存废

关于死刑保留论,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死刑具有预防功能,其所具有的这种特殊功能是其他刑事惩治方法不可比拟的,这一点从我国的刑事立法以及其所达到的社会效果可以看出。生命是个体存在的唯一形式,生命的滅失意味着罪犯永远失去了再犯可能性,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抚平受害人的心灵,死刑对被害人的安抚作用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进而维护社会秩序。此外,死刑的预防功能还包括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对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给与警告。从这个层面来说,死刑对于罪犯表现为剥夺,对于潜在的犯罪人表现为威慑。这是一种肯定的功能,意在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另外,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法的价值是维护正义、体现公平、稳定秩序,实现效率等等,死刑是正义与公平的必然要求,某种意义上判处那些罪大恶极的人死刑是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与死刑保留论截然相反的观点是死刑废除论,他们认为死刑的存在严重违反了人权。人权是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即使是罪犯也应当享有人权,而死刑的存在和实施无非是对人权极大的践踏,死刑虽然是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的结束人的生命,但也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一种剥夺。其次,死刑并非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间的亲缘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表现。”  死刑产生于原始复仇习惯,因而是野蛮的标志,其在现实中的存在,是原始时代野蛮习惯的遗风。而这与现代文明社会不协调,有悖社会进化的趋势。日本学者泷川幸辰主张的“死刑是野蛮时代的遗物”,“20世纪的文化应该征服死刑这野蛮时代的文明的最后抗拒者”,便是这一观点的最明显的反映。

五、我国在死刑存废之争上的态度

我国曾是世界上的文明古国,历史上拥有灿烂的民族文化,向来以友好、民主著称,法律的存在在我国也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如今,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社会飞速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那么,在我国,死刑该不该废除呢?

笔者认为废除死刑,最终还取决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的条件以及刑法理论发展的状况。我国是一个具有长期封建文化传统,经济正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时下的中国,虽然人民的观念每天都在发生着变化,但是要想一下子就废除死刑,瞬间达到没有死刑的状态显然是不可能的,在目前主张废除死刑很有可能被认为是不智的,荒唐的,就连许多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在谈到废除死刑这一话题时也会觉得这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所以,对于时下的整个中国社会而言,要立即就废除死刑显然是不太现实的,这将会是一个巨大的工程。

然而,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制度和手段,他的功能应该是预防而不是打击。一个好的制度可以把一个国家引向富强、把社会推向一个良性的和谐环境,并让他的人民遵守这一制度。朱苏力教授有过这样一段话:“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文明在提升,或许在今后的人类发展历程中,死刑将不再适应这个社会的发展,不符合普通大众内心信仰,以及社会发展的规律。所以,它的消亡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1]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著:《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9页。

[2]贝佧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3]马克思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卷第352页。

[4]朱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修订版,第29页。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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