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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巴黎协定》中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及中国的承诺

2019-03-04周焕濠

现代农业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巴黎协定

周焕濠

【摘   要】 《巴黎协定》中的“国家自主贡献”全球气候治理模式受到全球大多数国家的认可。缔约各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一个实现气候变化目标的各自行动安排,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执行各自的减排义务。国家自主贡献模式提升了全球气候治理各缔约国的参与度,向各缔约国提出了“行动”和“支持”两种履行义务的法律标准。中国在《中国国家计划自主贡献》中体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国形象。

【关键词】 全球气候变化;《巴黎协定》;  国家自主贡献

A analysis of the model of independent contribution of the state in the Paris agreement and China's commitment

Zhou Huanhao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330000)

[Abstract]  The Paris agreement's model of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to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is recognized by most countries. In response to global climate change, contracting countries put forward their own action arrangements to achieve the climate change goals in light of their own conditions. Countries, based on different national conditions, implement their respective emission reduction obligations in a "top-down" manner. The model of independent national contribution has enhanced the participation of all parties to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and proposed two legal standards of "action" and "support" for each party to fulfill its obligations. In China's independent contribution to the national plan, China embodies the image of a responsible major country.

[Keywords]  global climate change; The Paris Agreement; independent contribution of the state

全球氣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世界各国展开了全球气候治理的行动,为了全人类共同的利益去探索一种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模式。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治理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巴黎协定》于2016年签订,该协定中的“国家自主贡献”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模式受到全球大多数国家的认可。本文从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展开,探究其基本内涵和各国在该模式下履行条约法律义务的标准问题,分析中国向国际社会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文件中是否符合《巴黎协定》所规定的履行条约义务标准。

1  国家自主贡献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1.1  国家自主贡献的基本概念

《巴黎协定》第三条;“所有缔约方将保证并通报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所界定的有力度的努力,以实现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目的。所有缔约方的努力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同时认识到需要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有效执行本协定。” 可以得出对国家自主贡献的基本概念,即缔约各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一个实现气候变化目标的各自行动安排,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执行各自减排义务的治理模式。

1.2  国家自主贡献模产生的原因

1.2.1  全球气候治理的发展需要    全球性的问题向来都是不受国界的限制,错综复杂且影响力巨大。单靠一个国家或者组织的力量难以解决问题,依靠全球合作解决问题是必然的。在以往的治理模式中,国际社会更多的是体现“区别责任”以此来强调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随着国际社会不断的发展,其局限性也逐步的显现出来。比如,经济发展迅速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已经大大超过了许多发达国家,并没有被包括在条约中被要求实现强制减排目标。发展中大国经济地位的提升,虽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但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上,任何国家都不能明确提出其不用承担一切责任的话语 。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各个国家都应当参与其中。正所谓“区别责任”是基础,“共同原则”是要求。而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很好地体现了这两方面的要求。

1.2.2  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    公平价值贯穿于整个《巴黎协定》中但更多体现在共区原则之下。在全球治理气候变化的大环境下,共区原则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力存在很大的差距但各自的利益需要平衡。该原则要求世界各国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当作是全体缔约方共同的责任。同时又考虑到责任大小如何分配问题,于是将缔约各国的国情纳入其中作为考量的因素以区别对待。这样一来,体现了公平的价值取向。其次,效率价值体现在自主贡献减排模式中。反观《京都议定书》,这一条约规定了“附件一国家”的强制减排义务,但是在“第一承诺期”中的履约情况却事与愿违,国家参与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以未达成预期的目标而告终。“第二承诺期”大多国家都表现出了极其消极的态度。“自下而上”的自主贡献减排模式,提高了各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积极性,增加了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体现了效率价值。

1.3  国家自主贡献减排模式的进步性体现

在《京都议定书》下的缔约各国,对减排指标进行统一的分配,以法律约束力来保障实施,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但这种强制减排模式具局限性;其一,约束主体并不全面。作为全球两大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的中国和美国并不承担义务,造成重要主体缺失的后果。单靠其他诸如欧盟等国来承担,难以达到预期的减排目标。其二,各缔约国参与度低下。就第一承诺期的履行情况,大约有12个国家没有实现减排承诺,从1990年到2011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明显呈现上升的趋势,增长了11%。可知,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相对于《京都议定书》下的强制减排模式,其进步性在于;其一,在《巴黎协定》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上,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称批准、接受、赞同、及加入者,各依本义指一国据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际行为。” 可以得出《巴黎协定》作为一国际条约对所有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二,相对于《京都议定书》强制减排有效性不足的问题,目前缔约国向国际社会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的文件中所包含的碳排放量已经超过全球总的碳排放量的95%,明显提升了国家的参与度,极大扩大了减排覆盖面。

2  履行国家自主贡献的法律标准

2.1  “行动”的标准

2.1.1  减缓    《巴黎协定》第4条规定;“国家应在自主贡献中体现一定的减缓努力,贡献应当体现透明度、一致性、精确性、完备性及避免双重核算,在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对于欧盟这样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还应当通报一定时期的组内部成员的排放分配量。” 这就要求各缔约方不能仅仅将减排当成是一种“口号”,体现有具体的减排目标才是根本。例如在太平洋岛国帕劳所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预案中,该国2005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约为8.8万吨,主要目标是在2025年能源部门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22%,可再生能源的比例达到45%,能源效率提高35%。可见国家自主贡献中的减缓措施目标还应当是体现“精确”“完备”的。

2.1.2  适应     《巴黎协定》第7条将“适应措施”纳入到缔约方国家自主贡献中,应体现国家驱动、广泛参与、国际合作。例如巴西,其国家自主贡献的目标是在 2030 年,使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占比 45%。巴西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尤其是在森林管理上。这种南南合作理念也是首次出现在国家自主贡献的目标当中。另外巴西政府为国家自主贡献向学界、非政府组织、私营和公共部门等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咨询,并通过采取国家适应计划,承诺加强国家的适应能力,评估气候风险,并管理其脆弱性。

2.2  “支持”的标准

此项标准主要是针对的是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体现在资金、技术开发及转让等方面。发展中国家在此三个方面都落后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需要发达国家的支持。从《巴黎协定》的文本内容来看,对于“支持”标准的规定并不比“行动”标准充分细致,主要是体现在条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另外,各发达国家的自主贡献预案中并未体现对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技术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3  对《巴黎协定》下中国承诺的评价

2016年4月22日,《巴黎协定》高级别签署仪式在联合国总部纽约举行。有175个国家签署了《巴黎协定》。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文件是向缔约方大会秘书处提交的《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该文件明确提出了中国的行动目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消费能源比重达到20%,森林积蓄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同时,中国也在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努力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的政策和措施。

3.1  中国国家计划自主贡献体现的法律标准

3.1.1  确立了自主行动目标,体现了“减缓”要求    中国现在依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在自主共贡献文件中体现“行动标准”。中国在报告中提出,中国确定的2020年行动目标是: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增加13亿立方米。2030年行动目标是: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已经确立了自主的行动目标,并且是“精确”和“完备”的,是符合国家自主贡献模式的行动标准。

3.1.2  确立了产业规划,体现了“适应”要求    《巴黎协定》将“适应措施”纳入到缔约方国家自主贡獻中,体现国家驱动、广泛参与、国际合作,是为全体缔约国提出的要求。中国在广泛地推行低碳环保的公益活动,将低碳环保理念注入到每个中国公民的思想中并付诸实践,体现了全民参与。中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也将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在技术、资金等方面为发达国家体现“支持标准”推波助澜。另外中国在产业规划涉及的卫生、交通、水资源管理、气象等方面体现了国家驱动。

4  结语

《巴黎协定》的签署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形势的必然选择,该协定也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国家自主贡献”模式为世界各国在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提供了全新的选择,为缔约各方提出“行动”与“支持”的履约标准,不再刻意地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很大程度上淡化了这两类国家的对立,体现出进步性。同时对于权衡世界各国的利益和增强缔约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积极性来说,也是应然之举。对于中国来说,《中国国家计划自主贡献》符合《巴黎协定》中的法律标准,中国方面做出的承诺也同样体现了作为世界大国的担当。

参考文献:

[1] 季华.《巴黎协定》中的国家自主贡献:履约标准与履约模     式—兼评《中国国家计划自主贡献》[J].江汉学术,2017,36     (5):61-66.

[2] 王利宁,杨雷,陈文颖,等.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减排力     度评价[J/OL].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3] 张晨.国家自主贡献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     济,2018,(16):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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