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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与笃行:毛泽东苏区时期变革婚姻制度的实践

2019-03-04毛圣泰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1期

毛圣泰

(南方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01515)

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担任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和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在这职务任上,毛泽东积极推行新型婚姻制度。作为一种政治社会制度模式的探索与实验,苏区婚姻制度不仅可以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及其后思考制度建设和社会政策的重要借鉴,而且能够极大地完善和丰富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体系。

一、主持颁行苏区的婚姻法规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经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中央苏区的出现“分田分地真忙的”景象。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苏区农民分得了田地,此时,出台婚姻法规的条件已成熟。根据这一情况,毛泽东及时提出:“目前在苏区男女婚姻,已取得自由的基础,应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姻制度”[1]194。

同年12月,第一部国字号婚姻法规正式颁布,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该法规共分为7章23条,涵盖了从婚姻登记应遵循的原则到离婚时双方相关利益的划分都做出了相应规定。随后,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公布生效,同日毛泽东签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中字第7号):“兹制定婚姻法公布之。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作废”[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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