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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患服刑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19-03-03李臻蓉刘毅

医学与法学 2019年4期
关键词:病毒感染者狱警服刑

李臻蓉 刘毅

一、艾滋病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权益保障机制缺位

(一)艾滋病服刑人员狱内歧视严重

就我国司法资源的承受能力来看,还不能做到每个地区、每一层级都设立专门的艾滋病患服刑监狱,也不可能将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各自所有的艾滋病服刑人员①都集中到各自专门的监狱进行服刑,这使得许多地方的艾滋病服刑人员与其他服刑人员只能关押在同一监狱。在这个谈“艾”色变的年代,许多人对于艾滋病并没有真正的了解,基本上是道听途说地对艾滋病心生恐惧,以致一听到艾滋病就避之千里。在同一个监狱服,即使将艾滋病服刑人员单独隔离关押,服刑人员之间也不可避免会产生接触,一旦其他服刑人员知道有“艾滋病”的存在,就会疏远艾滋病服刑人员甚至侮辱其人格,这会给艾滋病服刑人员造成心理上的极大痛苦和压力。

(二)艾滋病服刑人员防艾知识和法律知识双重欠缺

对艾滋病和法律知识了解不多,也是艾滋病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难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艾滋病服刑人员都会觉得自己的存在毫无意义——服刑之前所遭受的各种歧视,导致他们事业的失败、朋友的疏远和家人的不理解,以及法律惩罚所带来的指责和歧视,这让这个特殊而又敏感的群体存在“破罐子破摔”的心态,甚至还会让许多艾滋病服刑人员都产生极端的想法,因而排斥对艾滋病相关知识的学习[1]。因此,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服刑人员来说,要接受相关艾滋病知识也是一种挑战,必须克服心理上的巨大压力才肯学习相关知识,故让艾滋病服刑人员首先了解艾滋病相关知识也成了狱政人员实施管理的棘手问题。大部分艾滋病服刑人员属于青少年和文化水平不高的群体,他们在遭遇艾滋病时最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因害怕周围人群异样的眼光而羞于与社会交流,以至于在巨大压力下找不到情绪的宣泄口;加之法律知识的匮乏,使他们找不到保护自己的正确方式,因而,相当一部分艾滋病患者选择“以牙还牙”的方式来报复社会以表达自己心中的不满,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艾滋病服刑人员也是无辜的受害者,他们更需要法律的保护;而服刑期间是相对集中和独立的学习时间,让艾滋病服刑人员静心学习相关防艾知识和法律知识,认真接受改造,这是其顺利回归社会最为有效的途径。

(三)艾滋病服刑人员狱内治疗的保障缺乏

自从1995年我国设立艾滋病专项经费开始,艾滋病防治就受到国家财政的高度重视,到2004年我国各个省级行政区都已经有艾滋病防治的专项经费。但是,专项经费大部分都用于艾滋病的宣传和监测检测,分配到监狱用于艾滋病服刑人员的经费相对较少,故专用于艾滋病服刑人员的医疗费用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2]。艾滋病服刑人员因为自身免疫力差,而监狱这种特殊的环境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是一种挑战,故客观上其需要更多的药物才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目前,国家会为艾滋病服刑人员提供免费的基础抗病毒治疗药品,但不包括一些并发症类药物(感冒、炎症等)。另外,由于艾滋病服刑人员特殊的身体状况,需要补充大量营养,但监区的环境及其有限的医疗资源,不可能让艾滋病服刑人员得到足够的动物蛋白和维生素的补充。

同时,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然而现实却是,艾滋病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每年所需要的医疗费用非常巨大,如果不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对于对药物有极大依赖性的艾滋病服刑人员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如果艾滋病服刑人员一定要等到符合申请保外就医的条件时,才能对其病症进行更有效治疗的话,这对于狱中的艾滋病服刑人员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就艾滋病服刑人员来说,他们的人身自由虽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的平等就医权不应该被剥夺,而其在监狱中的特殊身体状况理应得到更多的医疗救治[3]。

(四)艾滋病患者服刑监狱的狱警专业知识匮乏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艾滋病服刑人员需要更多的社会关怀。监狱作为一个改造艾滋病服刑人员病态心理的“学校”,有责任也更有义务去改变他们的观念和想法。但在许多狱区,管理人员没有接受过艾滋病相关知识的专门培训,对艾滋病知识了解并不全面,也不知晓怎样运用相关的心理学知识对艾滋病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管理,导致艾滋病服刑人员在监狱中非但没有得到更好的改造,反而因为服刑更加仇恨社会[4]。艾滋病服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除了监狱中的狱警外,鲜少有人与他们直接接触,就连艾滋病服刑人员的家人,也往往因不愿接受他们而断绝了与其交流。因此,在与艾滋病服刑人员的直接接触过程中,管教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引起这个敏感群体的注意,甚至对其心理产生极大地影响。因此管理人员艾滋病相关知识的学习运用,对艾滋病服刑人员转变仇视社会的心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5]。

二、艾滋病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权益保障机制缺失

(一)艾滋病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易再犯罪

许多艾滋病服刑人员在出狱后本来想要重新做人,当重新回归社会后,一但被人发现是艾滋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经常会遭到家人的抛弃和社会的歧视。周围异样的眼光让这一群体心中好不容易重拾的希望再次破灭,他们一次次鼓起勇气重新回归社会,又一次次被抛弃,恶性循环带来的后果就是心理扭曲和报复社会,因而艾滋病服刑人员的再犯罪律较高。例如,在广东省乐昌监狱艾滋病犯监区集中收押的200 多名艾滋病服刑人员中,累犯高达百分之七十,甚者再次犯罪次数高达八次。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监狱十六监区,艾滋病服刑人员中吸毒者高达九成,他们大多被家人、社会抛弃,这个艾滋病监区罪犯的重新犯罪率超过30%,很多都是“二进宫”“三进宫”的累犯[6]。

艾滋病服刑人员出狱后政府会提供免费的抗病毒药物,会将艾滋病病人纳入救助范围,给予一定的生活救济并积极扶持有劳动能力者自立生活,但是艾滋病人因为特殊体质,需要摄入更多营养物质才能够让免疫力低下的身体正常运行。同时,又因艾滋病病人免疫力低下,很容易感冒、发烧和咳嗽,而且比正常人更容易并发一系列机会性感染及肿瘤,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死亡[7]。基本的生活补助客观上并不能填补艾滋病服刑人员出狱后的医疗花销,所以他们开始寻求其他经济来源,如通过盗窃、抢劫、贩毒等方式获取财物,一些人不得不重操旧业,有的继续通过卖淫来获取经济收入,以维持自身生存需要。这成为艾滋病服刑人员出狱后再次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隐私权得不到保障

艾滋病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后要面临各种压力,虽然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没有艾滋病患者本人、监护人的允许,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擅自公开艾滋病患者的任何隐私信息。但在现实社会中,时有服刑记录的艾滋群体隐私权得不到保护的案例,一旦在某个环节其艾滋病患病信息被泄露,将导致该类群体在找工作时举步维艰,而且备受歧视[8]。

(三)就医权得不到保障

尽管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但此条医院的义务性条款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更为严重的情况是,有些医疗机构仍存在对艾滋群体的歧视,主要表现为对艾滋群体委婉拒绝或者直接拒绝诊疗,这就使得艾滋群体只能到一些指定医院寻诊,但由于路程远近、药物疗效、医资力量以及个人经费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使得许多艾滋群体的病情延误,并最终对身体造成较大影响。因此,艾滋病患者特别是出狱后的艾滋病服刑人员就医权很难得到保证。

(四)平等就业权得不到保障

平等就业权同样是艾滋群体没有得到保护的权利,当下艾滋病患者的婚姻、就业、学习、医疗等权利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即使在《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艾滋病患者的平等就业权、人格权等基本权利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律体系中,艾滋病患者的劳动就业权应当得到彻底的保障,国家和社会应当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但实际上存在很多例外,如我国《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十八条考虑到公务员工作性质的特殊,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排除在录取之外,而且伴随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出台,大量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也开始效仿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对艾滋群体就业进行直接或者隐形的限制,甚至有大量的工厂在招录工人的时候都会将艾滋群体排除在外。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不一致,使得艾滋群体就业权的实现难上加难,后果就是把许多想要重新回归社会,过正常生活的艾滋病服刑人员又推出了社会[9]。

三、艾滋病服刑人员权益保障对策

(一)艾滋病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权益保障的制度安排

1.制定艾滋病服刑人员监狱看管特别制度。

一是在有条件的地区为艾滋病服刑人员提供专门的监区,如北京市金钟监狱、湖北武汉市艾滋病监狱、福建省艾滋病监狱等,这样既可以让艾滋病服刑人员免受其他服刑人员的歧视,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安全隐患,减轻工作人员的负担,同时也能给艾滋病服刑人员以及其他服刑人员各自更好的服刑环境,更有利于各自的改造[10]。二是在没有条件的地区以监管机构为主导,在监狱内设立特殊监区,将艾滋病服刑人员与其他服刑人员通过房间隔离,做好艾滋病服刑人员病史的保密工作,这样可以减轻非艾滋病服刑人员的对艾滋病服刑人员的恐惧和疏远[11]。

2.加强艾滋病服刑人员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

由前述现状可知,艾滋病服刑人员改造最大的问题首先在于他们本身,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权益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一是加强艾滋病服刑人员的心理建设。可通过外聘心理专家给艾滋病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治疗,加强心理承受能力建设,促进心理健康,逐渐改变艾滋病服刑人员对社会的态度。二是加强对艾滋病知识的学习。特别应加强艾滋病传染途径以及对治疗艾滋病治药物的了解,同时多给艾滋病服刑人员传播正能量,宣传一些积极正确对待艾滋病和乐观对待生活的成功案例。三是鼓励艾滋病服刑人员相互帮扶。注意鼓励心态相对乐观的艾滋病服刑人员开导帮助心态悲观的艾滋病服刑人员,通过感同身受的经历去劝解和改变他们的人生观。同时,在改变他们心态的过程中亲人朋友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虽然只有少数艾滋病服刑人员的亲属愿意来监狱探望他们,但是监狱的管理人员仍应该抓住这一关键“解药”,积极联系思想极端的艾滋病服刑人员的亲属,通过探望、监狱视频电话等方式鼓励绝望的艾滋病服刑人员坚强地、积极地对待人生。

3.制定艾滋病服刑人员医疗救助特殊政策。

(1)建立并提高艾滋病服刑人员的专项治疗经费。

全国中央财政的艾滋病专项经费在2004 年到2013 年之间从6.9 亿上升到26.4 亿元,到2013 年已经占投入总额的92.1%。但是艾滋病专项经费大部分都用于宣传、监测检测、预防母婴传播和各大医院以及各地疾控中心的治疗,分配到监狱的医疗资源相对较少,并不能够满足艾滋病服刑人员的诊疗需要[12]。因此为了保障艾滋病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政府应当加大对艾滋病服刑人员医疗经费的投入,提高监狱医疗资源以及经费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当中所占的比重。

(2)艾滋病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该继续享受医保和“四免一关怀”的政策。

艾滋病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医疗保险不中断[13],再将“一关怀”中的补助经费直接转入医保卡中用于购买艾滋病治疗所需要的非免费药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艾滋病服刑人员的医疗状况。艾滋病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所享有的相应的免费检测和治疗等也不能因为服刑而取消,每个监狱都设立相应的医疗点,与各级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检查医院对接,进行CD4+T淋巴细胞检测等相关检查,按照艾滋病服刑人员的不同病情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14]。这是对艾滋病服刑人员人权的一种尊重。通过医疗保险和各方面补助等的不取消,给监狱减少了医疗经费的压力,缓解了艾滋病服刑人员与管理人员之间的矛盾,同时也让艾滋病服刑人员在心理上有了更大多安慰,更有利于艾滋病服刑人员的改造。

4.建立狱警定期专业培训制度。

在许多没有专门艾滋病监区的监狱,狱警其实并没有对艾滋病相关知识做过系统的学习,对艾滋病患者的临床表现也并不知悉,这就导致了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所以对管理艾滋病服刑人员的狱警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定期培训刻不容缓。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监狱应当聘请专业的艾滋病专家给狱警进行培训,学习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和保护自己的防护措施,并且聘请艾滋病专科医生对艾滋病服刑人员常出现的一些状况进行讲解,以及了解艾滋病服刑人员在各个阶段的临床表现;二是聘请专业的心理专家对管理艾滋病服刑人员的狱警心理上进行疏导,排解工作压力,同时教授他们一些简单的心理知识,因为艾滋病人服刑人员属于特殊一类服刑者,心理脆弱,易怒易悲观,的确需要常与他们接触的狱警进行安慰;三是以人文关怀为原则,改革管理方式。转换狱警身份,除了有执法人员这一层身份以外,同时要以朋友、听众的身份与艾滋病服刑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狱警与艾滋病服刑人员之间成立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帮扶小组,多找艾滋病服刑人员谈话,多组织一些互动的活动,随时关注艾滋病服刑人员的病情变化[15]。作为与艾滋病服刑人员接触最多的狱警,是打开艾滋病服刑人员心门的钥匙,是在监狱中能让艾滋病服刑人员改变以往观念,感受来自社会关怀,认真改造的关键。

(二)艾滋病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权利保障制度的构建

1.正确引导大众,加强法律执行力度。

在谈“艾”色变的社会,原本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歧视,更何况对这些服过刑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出狱后必然会承受更大的病史和犯罪史带来的的双重压力。由于大众对艾滋病相关知识缺乏正确的认识,不清楚艾滋病究竟是如何传播,应该怎样预防,因此公众内心产生了对艾滋病的恐惧感,他们害怕接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意无意的隔离他们,逐渐将这些病人“边缘化”。久而久之,这种歧视让艾滋病群体的思维和行为越加与主流社会疏远而格格不入,甚至成为社会的异端。所以大众对艾滋病的看法和态度是艾滋病服刑人员是否能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的关键。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两方面改变现状:一是加大艾滋病相关知识在大众当中的宣传力度。由于在艾滋病出现的早期阶段,艾滋病宣传教育策略主要采用夸大艾滋病严重性的方式,这样的宣传容易导致大众对艾滋病的恐惧愈演愈烈,甚至不能正确认识艾滋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引导大众正确认识艾滋病,了解艾滋病的传播方式,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更多的宽容。二是注意立法的整体性,切实保障艾滋病患者的人格平等权和平等就业权。根据《宪法》明确规定的劳动基本权利,同时落实《劳动法》《促进就业法》《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检测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传染病防治法》中对就业歧视和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权保护,促进法律的有效执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行动起来,相互配合、统一执法、全网覆盖化加强对就业歧视的管理。

2.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倡导平等就业观。

在艾滋病歧视不能完全消除的社会里,艾滋病服刑人员除了政府补贴以外,其他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限制,我们在坚决反对这种歧视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的是当下如何解决艾滋病群体的生存问题。对此笔者建议:一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与给当地各种企业、工厂、事业单位等沟通、对接,为艾滋病群体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业、工厂、单位等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助和政策上的优惠,以鼓励更多单位减少对艾滋病群体的歧视,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二是相关部门通过构建专门的艾滋病就业临时服务平台,给艾滋病群体求职提供更方便简易的途径,减少艾滋病群体因为求职而产生的心理压力,同时更有利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病情的保密。三是鼓励身体状况良好的艾滋病感染者自主创业,网络时代的发展使得互联网商业应时而生,同时各种支付平台与社交软件让许多商业贸易的往来不需要通过面对面的接触,只需要线上交流就可以完成。这样艾滋病群体既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避免遭受来自外界的更多压力,也可以在这个社会中正常生活的同时有一份经济来源,寻找到自身的价值,积极乐观的生活。

3.践行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权益。

我国关于艾滋病群体的法律法规有很多,除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外,在《宪法》《劳动法》中都对隐私权、平等就业权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常常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而且许多单位在进行招聘的时候并没有践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有的甚至公然违反上位法,对艾滋病服刑人员的隐私没有进行合法的保护甚至是泄露,在用工过程中直接因其病史就进行开除。对此笔者的建议是:一是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歧视组织,保护艾滋病群体等弱势群体的权益,积极适用保护艾滋病群体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通过法律途径减少社会各界对艾滋病服刑人员权利的侵犯和歧视。二是国家卫生部门应将艾滋病服刑人员治疗所需的非免费药物纳入医保,艾滋病服刑人员这类特殊的群体在回归社会后经济拮据,在就业歧视的背景下想要负担起昂贵的医药费难于登天,同时将部分艾滋病治疗常需的非免费药物纳入医保也是减少艾滋病服刑人员再度犯罪,顺利回归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一条可行之策。

注释

①本文所指的“艾滋病服刑人员”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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