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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勿入证券市场禁区

2019-02-28法人张会甫

法人 2019年2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董事高管

文 《法人》记者 张会甫

构建绿色治理指数可客观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当前绿色治理现状,应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绿色治理准则》,建立上市公司绿色治理成本的社会分担机制,进而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绿色治理水平

“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在绿色治理上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也表现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质量不高的现状中。其中主要体现在:量化数据少,对环境风险报喜不报忧,缺少强制性第三方审计,时效性不强,等等。”在“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与行政处罚高峰论坛”上,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李维安首先抛出了有关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以及治理、合规的话题。

1月18日,“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与行政处罚高峰论坛”在深圳举行。本次论坛由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第一法务协会(CACC)和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会主办,全球精品律所联盟(EGLA)、深圳广电集团财经频道和一法网协办,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承办。

论坛发布了《2016-2017中国上市公司及高管行政处罚案例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指出,在零容忍、大力度、高压态的执法力度之下,2016年和2017年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数量、罚款金额、市场禁入数量再创历史新高。2016年证监会做出218份处罚决定,罚没款金额42亿余元,2017年则有224份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金额74.79亿元,同比增长74.74%。

围绕这份报告,与会专业人士及上市公司高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社会责任、绿色治理、合规风险管控等问题展开了分析和讨论。

信披是证券类行政违法高发区

根据《2016-2017中国上市公司及高管行政处罚案例研究报告》,信披违法成为上市公司证券类行政违法高发区,亦是执法重点。此外,在环境信息的披露环节上,不少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的总体情况并不理想,不少信披以宏观叙述为主,缺乏具体数据和细节信息。不少现场的专家表示,现阶段有关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的行政处罚并不少,但企业在这方面的信披意愿仍然较差。

“因为信息披露看起来无关痛痒,所以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也特别容易被公司高管忽视。”该份报告的主笔人、行政争议解决专家刘桂敏律师在论坛上指出,这也导致了信息披露类案件成为证券监管部门执法的重点领域。

忽视信息披露的后果触目惊心,上市公司及高管不仅会被证监会等行政监管机构做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甚至部分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高管会被处以市场禁入等禁令,因此上市公司及高管应当特别重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针对证券类行政违法高发区,上市公司及高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行为,报告认为,在强调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让上市公司及高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有法可依”,也为证券监管部门提供执法依据。

ESG理念与绿色治理

上市公司ESG(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简称ESG)信息披露与相关评价体系建设也得到了学界和业界专家的关注。与会学者表示,随着我国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长、行业类型的逐渐丰富,加上日趋复杂的境内外社会经济形势,上市公司的治理面临很多新问题、新挑战,老准则已经很难适应新变化。2018年9月,中国证监会完成《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并正式发布,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在这次《准则》的修订中,专家们特别注意到,新《准则》将“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单独作为一章进行阐释和强调,倡导上市公司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在“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一章,要求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及公司治理相关信息。这意味着新《准则》引入了目前国际资本市场上正大力推行的ESG经营理念,要求上市公司将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并且从制度层面搭建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新《准则》的上述变化,对上市公司践行社会责任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可以预期的是,上市公司的合规风险也将随之增加。因此本次高峰论坛恰逢其时,也极具现实意义。

ESG包括企业环境责任、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责任三大维度,随着A股纳入MSCI与富时罗素指数,国际化程度深化令这个“高大上”的词语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熟知。推进ESG投资理念,这对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2018年中, A股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率接近30%,但其中自愿披露比例依然较低。

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席李维安表示,目前,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超过1700家投资机构签订了PRI投资伙伴关系,包括众多知名金融机构和养老基金等都将ESG理念纳入其研究和投资决策体系中,而众多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也相继制定政策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自愿自主或者强制性披露ESG相关信息。

“在我国国内,ESG投资仍属于发展初期,今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显现,相关政策文件的约束强化,上市公司对于社会责任报告及相关ESG信息的自主披露积极性有所提升。”李维安指出。

作为国内上市公司的聚集地,李维安指出,深圳市的上市公司绿色治理指数为55.4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绿色治理效能和绿色治理责任方面高于总体水平,绿色治理机制则与全国持平,而绿色治理架构则低于全国水平,有待加强。

李维安提出,构建绿色治理指数可客观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当前绿色治理现状,应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绿色治理准则》,建立上市公司绿色治理成本的社会分担机制,进而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绿色治理水平。在论坛期间以“环保行政处罚及环保信息披露”为主题的讨论中,信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邹晓锋表示,关于环保信披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中,尚未立法,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如实公开环境信息,促进上市公司绿色治理。

法律风险并非不可防控

与会专家表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下,公司合规管理、风险防控与公司治理已成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公司价值的重要基础,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更是关系上市公司生死存亡的大事。

增强上市公司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机制,有赖于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研究者建议上市公司通过规范“三会”职能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议事规程序要求,完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重视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大部分是源于投资者的投诉举报。

因此,上市公司理应重视投资者的相关质询,合理解答投资者的疑问,合理应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关注可能引发证券监管机构调查和处罚的因素,避免陷入与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甚至监管机构对立或者被舆论审判的被动局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负面结果的产生。

2019年1月18日,由《法人》杂志、第一法务协会、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会主办的“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与行政处罚高峰论坛”在深圳举行

与会专业人士认为,应提高法律背景高管人数比例。近年来,上市公司具有法律背景的高管平均人数规模呈现波动下降趋势。上市公司高管具有法律背景的平均人数由2014年的 1.11人下降到2017年的0.91人。公司管理层,尤其是作为公司治理核心机构的董事会成员,其专业素养会极大地影响公司的各项科学决策以及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如果拥有较多法律背景的高管人员,便能从决策源头上避免公司治理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因此,具有法律背景的高管人员数量可以体现出公司治理的现实情况和潜在风险状况,增加具有法律背景的高管人数,对防范行政法律风险具有正面意义。

专家指出,还必须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制度问题下发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该《指导意见》详细列明了独立董事任职条件负面清单,也赋予了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职权外的“特别职权”,以便保证独立董事任职及发表意见的“独立性”。

这些“特别职权”主要是指: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建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运用好法律赋予的特别职权,为防范公司行政法律风险做出有利保障。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职权外的“特别职权”,以便保证独立董事任职及发表意见的“独立性”。这些“特别职权”主要是指: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专家建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运用好法律赋予的特别职权,为防范公司行政法律风险作出有利保障。

上市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和信息保密义务、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遵守市场行为义务(包含不能违规买卖公司证券、不能进行内幕交易、不能操纵证券市场等)。

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后,会对上市公司后续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资本市场业务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上市公司应充分重视对高管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培训,提高上市公司勤勉尽责和风险防范意识,从根本上杜绝行政处罚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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