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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投价报告得规范 至少采用两种估值法

2019-02-26

营销界 2019年42期
关键词:证券公司发行人创板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券商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旨在通过规范投价报告,强化证券公司履职担责,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

《通知》对券商出具投价报告的内容作出进一步明确,从“行业与公司状况分析”“可比上市公司分析”“募投项目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预测”“估值方法和参数选择”“估值结论”“风险提示”七个方面对内容的质量控制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投价报告应将科创板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进行比较,评估行业地位。投价报告中的可比公司原则上应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可比公司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增减,且在“可比上市公司分析”中,应同时列举两个口径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

估值方面,《通知》指出,投价报告应给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整体市值区间、假设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的每股估值区间、对应的发行市盈率、计算方式等。投价报告还可以同时给出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给出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在估值方法和参数选择上,《通知》还特别提出“估值方法客观专业,至少两种,说明选择依据,不得随意调整,估值方法可参照《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按照《通知》的要求,投价报告整体上应满足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资料来源应具有权威性,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主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应当独立撰写投价报告并署名。

内部控制方面,《通知》要求证券公司重点加强制度建设和流程控制,明确投价报告的合规要求,强调撰写投价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不得与项目的业务收入挂钩,证券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人员和部门、发行人等不得对投价报告的内容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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