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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亲生子,亲爹获刑

2019-02-24孟祥林

现代妇女 2019年2期
关键词:拐卖儿童王丽亲生

孟祥林

韩军伟离异后,把4个多月的儿子亮亮送到临西县一户农家收养,签下“永不要回孩子”的《抚养协议》,并向这家人“借”走“抚养费”3万元。6年后,亮亮的亲生母亲报警救子,韩军伟身陷囹圄。那么,一个父亲为什么会犯下如此有违常理的案件?

次子降生,夫妻感情亮红灯

2011年5月,刚出月子不久的董红丹和丈夫韩军伟离了婚。

和韩军伟认识前,董红丹曾有一段失败的婚史:女儿彤彤出生后,她不堪忍受前夫重男轻女的冷暴力,选择了净身出户。

韩军伟,2003年5月与同村姑娘王丽牵手走上红地毯。婚后的第二年,大女儿出生。此后王麗两次怀孕,先后又生育了两个儿子。2007年8月,因感情不和,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3个孩子全给了王丽。

在山东潍坊打工时,韩军伟认识了比自己大1岁的董红丹,后二人结婚。一年后,大儿子涛涛出生了,这让夫妻俩高兴之余却增添了不少忧愁。原来,涛涛患有先天性疾病,三天两头住院却始终找不到根除病根的良方。为此,夫妻两人三天两头吵架。2011年2月,董红丹又诞下一子,取名韩亮。然而,亮亮的到来并没有挽救濒临破裂的夫妻感情,一张离婚证让亮亮和涛涛各居一方。

出人意料的是,离异后的韩军伟抱着亮亮,回到老家找到前妻王丽要求复婚。而王丽不计前嫌,张开双臂接纳了前夫。两人很快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王丽为了赚钱贴补家用,踏上了南去打工的列车。韩军伟留在家里照看4个孩子,他既当爹又当娘,被生活压得透不过气来。

一个偶然的机会,韩军伟抱着亮亮来到邻居家。与邻居家女儿的相亲对象黄珂签下了《抚养协议》。据黄珂回忆说:“当时韩军伟问我,这孩子你要不要?如果要,给3万元‘抚养费就行。一个孩子要在医院可卖五六万!你看看这个孩子大眼睛、白皮肤……我和母亲看后都挺喜欢。”

亲生母亲报警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亮亮快6岁了,董红丹却再也没见过亮亮,她想亮亮,无数次打电话却被韩军伟以各种理由拒绝。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有一天,老家的亲戚告诉她,亮亮被韩军伟卖到临西县了。听闻此言,她如雷轰顶,差点晕厥过去。

董红丹情急之下拨通了报警电话。2017年3月,临西县警方经过大量侦查工作,于山东聊城将韩军伟抓获。同日,涉案的黄珂也被公安机关刑拘。7天后,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批准逮捕韩军伟。

亮亮终于在6年后回到了董红丹的怀抱,可他不适应母亲这边的生活,哭闹着整天不吃不喝,要回抚养的黄家,而黄珂的父母因过度思念亮亮双双住进了医院。案发后,韩军伟的亲属将3万元归还了黄珂,但追责的脚步还是不期而至。

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韩军伟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责;被告人黄珂触犯了刑法第241条,应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责。

以送养之名卖儿获刑

2017年7月13日,临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拐卖儿童案。按照《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如果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出于重男轻女思想,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收养,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在法庭讯问阶段,韩军伟动情地说:“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我希望亮亮在身边像其他孩子一样健康、快乐地成长,但亮亮出生时我已有4个子女,当时的情况是我无力抚养亮亮长大。因生活所迫,我不得已才送人抚养……亮亮的户口至今还在我家的户口簿上,我没有犯罪。”

律师向法庭出示了韩军伟所在居委会证明“家庭困难”的材料,辩称:刑法第240条没有规定将出卖自己亲生子女列入拐卖儿童罪的范畴。韩军伟将亮亮送养他人并向其借了3万元,其目的不能等同于“出卖”,不能以人贩子相提并论,请法官根据案情实际认定其无罪。

然而,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出示了董红丹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DNA鉴定意见等书证,并指控:韩军伟不认识黄珂,也不了解黄珂的家庭条件是否具备抚养亮亮的能力,便将孩子“送”给黄家抚养。两家签订抚养协议后,黄家给付韩军伟3万元“抚养费”,韩军伟不让写收条,不能排除韩军伟有意规避法律的意图。从黄珂的供述及黄父和董红丹的证言中,可印证韩军伟是有意出卖亲生儿子存在非法获利目的……韩军伟上有老、下有小需要他照顾家庭,案发后他归还了3万元“抚养费”,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法院会以此“放”他一码吗?

合议庭讨论后认为:被告人韩军伟在亮亮生母不知情下,将仅4个多月的婴儿以3万元的价格“送”给不了解有无抚养能力的被告人黄珂,其索要钱款超过4个月婴儿所需的营养费范畴,因此韩军伟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责任。

2017年10月25日,临西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韩军伟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黄珂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送养”不是出卖亲生子女的“挡箭牌”

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法官通常会审查行为人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的能力等事项,以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并确定该行为是送养还是出卖子女。

民间送养与出卖亲生子女在法律上是有本质区别的:出卖子女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以营利、获利为目的,该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送养则是一种民间行为,不收或少量收取“营养费”,不以犯罪论处。本案毫无疑问的是,如果没有公安、司法机关及时介入,董红丹仍然饱受着母子骨肉分离之痛。所以,董红丹作为亮亮的亲生母亲,也是其合法监护人之一,韩军伟没有经过前妻同意而擅自将亮亮“送”于他人抚养,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此外,他获利3万元“抚养费”与当地出卖儿童的价位相当。法官、检察官又进一步综合收买人黄珂父子及其韩军伟前妻董红丹等人证言,根据案件前后相互联系的事实逻辑,认定韩军伟“出卖”亲生子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由此可见该案依据充分、定罪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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