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角色

2019-02-22田焱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期
关键词:私法公司法

摘 要 在市场经济持续增长背景下,我国的公司制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配套的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而在这个过程中则离不开公司法的约束。公司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具有自治性管理特点,对于公司的生产和运行影响较大,国家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角色干预作用,依据公司法来规范和约束公司运营活动。本文就公司法建构中国家角色展开分析,客观阐述公司自治中的矛盾冲突,提出合理措施予以改进,要求推动市场经济持续增长。

关键词 公司法 国家角色 国家干预 私法

作者简介:田焱,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228

公司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完善下,现代企业制度随之确立,伴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在公司法建构中国家扮演者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由于国家干预是无形的手,为了可以发挥原有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推动公司法建构,加深对国家角色的认知和重视,以便于有效解决其中的矛盾,为公司稳定运行和发展的同时,为社会经济持续增长注入活力。通过公司法建构中国家角色分析研究,是公司规范化和法制化运行的必然选择。

一、公司法建构中国家角色相关理论

(一)看不见的手

市场经济发展中,自主交易是公司经营发展的主要手段,不需要国家对公司过度干预。看不见的手强调市场自主交易,在看不见的手引导下进行,促使市场上每一个参与者均可以获得可观收益,实现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社会经济发展秩序中,并非是国家规划的,而是不同社会个体生活中无形中形成的秩序,并且在不断延伸和拓展,在理论层次上否定国家干预 。现代经济理论强调市场交易自由,对于政府干预经济相关研究和发现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二)看得见的手

自由经济同样存在自身的弊端和不足,尤其是在美国经济危机中表现的尤为深刻。看得见的手理论,则是相较于看不见的手衍生而来,强调如果市场经济完全自由,可能出现社会事业严重和生产过剩等问题,迫切的需要加强国家干预和控制。在具体发展中,企业的市场信息公开力度不足,可能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包括虚拟质量、哄抬物价和损害小股东利益等问题。这就需要国家依托公司法对公司适度干预和调控,有助于规避大股东职权滥用损害他人切身利益,为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二、公司法和国家干预作用分析

(一)市场资源合理配置

在社会主义市場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以来,完全公司自治是不可行的,国家在对公司干预时,主要是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干预调控,促使公司可以在市场自由竞争,为市场经济持续增长做出更大的贡献。但是,国家对公司的干预需要适度,不可影响到公司的自主决策和管理。社会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需要立足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生产机制,提升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同时,逐渐朝着社会化方向发展,股份制公司逐渐成为市场上的企业主要组织形式。公司与债权人、股东联系较为密切,受到市场经济波动影响较大,而国家在其中起到的作用较为突出 。但是,国家干预存在一定局限性,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中,通过经济发展规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市场过多干预可能导致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现象。尤其是当前复杂的市场环境下,通过法律手段引导和干预公司运营,会受到市场规则不完善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导致公司法中国家干预原有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强化资本监管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首先需要加强资本监管,国家可以选择合理措施予以干预。对于公司资本信息定期公开,改善以往忽视动态管理的问题,严格监管,尽可能摒弃其中的问题。发挥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对董事会和财务部门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徇私舞弊来谋求私利现象予以严厉惩处,最大程度上规避金融犯罪现象出现。同时,推定诚信教育,塑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发挥政府责任和义务扩大宣传,借助舆论指导方式为公司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 。大企业资本监管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实时监测保障机制,树立正确的监管意识,保证资金安全。通过合理手段,完善资金监管制度,不定期抽查资金运用情况;依托于网络技术监管各个环节资金流向,并分析企业价格成本资料和固定资产,确保企业资金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则需要完善小微企业内部资金控制制度,优化内控审计流程,分析其中的不足,全面提升内部控制水平,促使企业具备更强的风险防控能力。同时还要提升小微企业资金监管认知和重视,贯穿于各个环节,编制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展开,尽可能避免不必要开支。

(三)完善企业法人终止清算制度

结合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在公布相关事宜当天起,15天内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负责公司的资产清算工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中由多个股东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和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债权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成立临时小组进行清算 。所有清算人是临时构成,并非是在法律层面规定,无法有效应对专业清算工作。但是,清算小组中的股东具体是控股股东还是全体股东,缺少明确的界定,可能在清算过程中争夺清算权。债权人有权申请同时,实际上却存在狭隘,转变为利益相关人较为准确。究其根本,除了债权人以外,还需要重视公司中他人的利益。所以,公司法建构中国家干预十分重要,对于公司稳定运行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四)法律监管

以往公司经营发展中,不同公司运营规模的资金规模有所不同,在经济业务开展中,可能由于内部控制力度不足,导致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敷衍了事。而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促使公司的运营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资金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尽可能避免资金浪费现象出现,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公司自治和国家干预中的问题

(一)法律对公司权力规定

国家干预作为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尽管我国宪法中对于公司职权做出了相应规定,行政法规中也有很多内容对公司职权进行约束。但是,我国国有经济主体地位牢牢占据主体 ,所有制经济发展与公司法完善还存在不同步问题。企业的权利义务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律上还存在一系列的缺陷和不足。

(二)国家律法不健全

公司法是公司运行和发展的主要依据,但是并不可以完全替代企业内部规定,不同公司的业务不同,操作方式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公司法是依据全体公司而制定的。公司的经营发展强调利益最大化,在具体发展中如果公司内部规定和公司法出现矛盾冲突,需要遵循公司法规定。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环境较为复杂,公司法中过分限制企业权力,将会严重制约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私法自治滞后

纵观当前我国的公司法建构现状来看,私法自治滞后现象较为严重。国家干预作为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经济干预和调控需要注意适度,加强公司自治力度,渗透私法自治理念。减少国家对公司发展的干预,推动私营企业发展是我国现在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即便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愈加密切,但是传统计划经济带来的影响仍然存在,很多国有企业享受利益过于稳定,与所有制经济发展相背离,严重制约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四、公司法建构中国家干预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兼顾公司自治和国家调控

公司法是一种法律机制,主要是为公司自治和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管控工具,适度国家干预不应该损害公司自治效率,所以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干预和管控,赋予当事人合法的救济权利。正确看待国家干预的作用,通过立法形式来强化企业自治,提升公司行政效率和经营效率,尽可能降低公司创立门槛,促使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作用可以得到充分发挥。国家干预不应该成为公司发展的阻碍,应该是为公司稳定发展的基础保障 。在公司管理方面,管理者需要注重管理理念的创新,严格遵循公司规定进行管理,协调公司和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在不违背公司法相关规定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管理,明确未来公司发展方向,动态调整和完善,促使公司内部管理更加科学、合理。

(二)调控国家干预力度

在經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下,全球资本流动加快,在与国外沟通和交流中,大力引进外来资本,对于国内企业市场竞争优势提升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公司法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公司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可以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增长,需要不断扩大公司经营范围,适当的增加任意性规范。明确公司自治重要性,对公司的运营适度干预 。

首先,设立公司准入制度。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允许市场上自由设立公司,这样可能导致公司泛滥,影响到市场秩序混乱。为了杜绝此类问题,国家应该提高公司设立准入门槛,明确规定注册资本和法人等要求,便于公司后续管理工作开展。

其次,完善公司内部章程。公司自治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公司法则是主要的法律保障。通过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调整规章制度规范化进行公司自治。公司章程是国家干预公司管理的主要载体,在不违背公司法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体积极性,确保公司管理活动科学化,提升公司的运行效率。

最后,市场经济发展中,由于市场环境较为复杂,国家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适度干预公司。当前我国的《劳动法》、《环保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和发挥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依据《环保法》规定在特定领域内,企业需要积极承担环保责任和社会责任,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不可以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通过市场规律来克服市场普遍性,并且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来遏制恶意竞争现象出现,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在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背景下,市场环境发生了不同程度上的转变。为了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公司法建构中需要提高对国家角色的重视,适度干预,促进公司发展和资本流通,避免国强干预破坏市场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国家角色的干预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注释:

刘诗瑶.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进路研究——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切入点.河北法学.2018,14(11).181-190.

周游.当代中国公司法改革对股权利益的调整及其反思.经济法研究.2018,20(1).252-266.

赵频慧.浅论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企业社会责任规则的比较分析.法制博览.2018,29(24).150-151.

刘德.浅析我国公司法建构中的政府角色.法制与经济.2018,34(7).60-61.

张圆圆.从公司法的历史沿革探索我国民商法立法模式.经贸实践.2018,15(13).304.

李荣波.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制博览.2018,24(18).208.

庄煜.对于公司法自由主义及法律政策的思考.经贸实践.2018,20(11).241.

曹帅.浅析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范在公司治理中的冲突与协调.法制博览.2018,31(16).50-51+49.

猜你喜欢

私法公司法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评注(有限公司股东姓名登记的对抗力)
私法视域下智能合约之“能”与“不能”
私法决议效力规则构建与解释的法理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
“私法自治”与专利行政执法
公司的合同解释与公司法的价值分析
认缴制视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私法领域的多元主义与至善主义
韩国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