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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归属法律问题浅析

2019-02-22邹忻容

祖国 2019年1期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利息所有权

邹忻容

摘要:随着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归属、利用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引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笔者以支付宝为例,就沉淀资金的产生原因、定义进行深入剖析,明确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法律权属,并对沉淀资金利息的管理办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 沉淀资金 利息 所有权

进入21世纪,网络经济方兴未艾,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之中,打破了人们对传统购物模式的认识,在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此类平台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其中沉淀资金利息归属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争议。

这笔利息长期被为平台所有,然而现在我国该问题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因此,笔者探析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归属问题,并对未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此类平台本身的提升给出合理建议。

一、沉淀资金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资金的产生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购物支付流程可分为如下两个过程(以支付宝为例) :首先消费者将货款转账到支付宝名下账户中,支付宝确认付款后通知卖家发货;其次,消费者在收货验收后告知支付宝,支付宝再把货款转给卖家。此时,大量因为支付的时间差产生的资金滞留在平台并产生相当规模的利息,即为沉淀资金利息。

根据阿里巴巴发布的2017财年财报,整年平台成交额达到4.82万亿元人民币[1]。经笔者粗略计算,日交易额约为13200000000人民币,以7天计算收款时间,每天在支付宝的总账户上大约有900多亿元的滞留资金,如果以0.35%计算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则账户上的滞留资金一年就达到3.23亿元,那么我们可以知道支付宝账户上资金的数额很巨大。

(二)沉淀资金的定义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客户备用金是不属于备用财产的;2013年开始施行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通篇使用“客户备付金”[2],所以,有人这样看待:客户备付金指支付机构事实上收到消费者提前代付的金钱[3]。

但笔者认为,平台不停有金钱出入账户,因为二者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所以事实上就有一笔数额相对稳定的金钱长期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里面,成为沉淀资金[4]。所以,笔者得出结论:沉淀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处额度相对固定的资金。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的法律属性

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因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付款行为而起,厘清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界定沉淀资金及其利息法律权属的前提。

(一)法律关系的定性

消费者与此类平台之间的关系定性,目前学界的观点主要有:信托法律关系说、保管合同关系说。

1.信托法律关系说

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基于信任把财产托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符合信托法衡平法的法律关系。这基本契合信托法中对信托关系的规定”,故二者间构成信托关系,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均为信托资金。

2.保管合同关系说

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您委托我们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您的预付价值”[5]。基于《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在平台充值完毕时,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保管关系。

笔者认为,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形成了两种合同关系,即保管关系和委托关系。客户将金钱支付给此类平台账户时,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这笔钱在交易周期内放在平台里面形成沉淀资金;结账时,客户向平台提出支付货款的要求,平台代替客户把货款支付给商家,此时,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二)沉淀资金的法律性质

目前,法律界对消费者与此类平台的法律关系讨论得较为充分,但由于有关部门对沉淀资金的法律属性未置一词,确定沉淀资金的归属仍需进行学理探讨。

多数人认为,消费者只是将资金暂时存放在平台中,其所有权仍属于消费者。但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这笔钱应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除此之外,《合同法》也阐明保管人返还货币的要求。因而,在某些学者看来,沉淀资金应当归此类平台所有。

但笔者对上述观点不苟同,因为沉淀资金始终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中,即使按之前的“所有权与占有一致”的原则,享有对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理当是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曾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归客户所有;此外,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储蓄所有权规定、《刑法》关于公民所有财产的列举以及《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财产的界定等法律分别从不同方面默认公民存入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由此可知,消费者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的沉淀资金并不能单纯地以“占有即所有”理论对待。

由于货币特殊的种类物属性,其“占有即所有”理论在国内得到大多数人的承认。伴随近几年第三方支付平台飞速发展,有学者却认为该理论应该有一些例外情形,具体来说,其不应该适用于那些特殊资金账户中的金钱,它们与其他资金时相区分的,同时交易方都无意于使货币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对其没有必要生搬硬套该原则,账户中资金仍归委托人所有[6]。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形成的沉淀资金仅仅是进行网络交易,无转移资金所有权的意愿;平台收款后必须按照自己的名义,将该笔存款存入为保存沉淀资金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同时严格分离该账户与平台自身账户,这一点与上文谈及的“占有即所有”的例外情况严密切合。因此,笔者认为基于上述论述,沉淀资金应当归消费者所有。

三、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所有权法律归属问题研究

在实践中,客户将资金交付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此资金存入银行。所以存放在银行账户的沉淀资金必然产生孳息。因为上文已明确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关系和沉淀资金的法律属性,故沉淀资金利息的所有权归属也相对明朗。

银行之所以将储户本金生成的孳息支付给储户,是因为储户将自己对资金的所有权暂时过渡给银行,从而使储户和银行之间形成债权关系,待到储户取出资金时,银行支付给储户对价的货币。银行将孳息支付给储户是基于储户拥有对资金的所有权。类比于银行与储户的关系,消费者将货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二者形成债权关系,该平台将资金存入银行。该资金属于平台的银行账户,但沉淀资金还是应当归消费者所有。此外,我国《合同法》通过法律形式保护此类利息。根据上文消费者与此类平台的法律关系和沉淀资金的归属可知,此类平台对沉淀资金并无所有权,所以该利息也就不归平台所有。总之,笔者认为该利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归属于消费者。

四、完善我国沉淀资金利息的管理意见

尽管笔者已经具体阐述了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然而学理结论并不能生搬硬套到实践中。学理上认为该利息应当归消费者所有,可实际上几乎是不现实的。以支付宝为例,其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在一个交易周期内(以7日计)形成10000元的沉淀资金,则其应获得的利息约为0.67元,平均每日所得利息为0.096元。鉴于支付宝日交易笔数已经突破1000万笔,如果将这笔数额庞大的利息逐笔分配并返还给每个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成本将不堪假想,甚至比总利息还要高。

也许由于技术操作有很多困难,返还消费者利息通常都不被写入此类平台的服务协议中。比如《支付宝服务协议》阐明平台不会将此利息重新分配给客户。”由于消费者使用该平台的前提是同意其服务协议,因此消费者只能默许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返还该利息。通过上文我们得知,目前我国非常有必要完善沉淀资金利息管理制度,笔者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设立有关存款保险的制度

美国是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源地,因此我国可以适当借鉴其经验。但是两国的经济制度、法律体系、消费环境等很多因素有许多不同,因此不因地制宜,只东施效颦是不可行的。想要建立该制度,不仅要对学理基础进行深入的了解,还需要厘清学理与实际的差别,以期实现最理想的优化配置。前文已论述该利息应当归消费者所有,但在现实中强行要求此类平台把利息归还给消费者不具有可行性。因而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多元化的配置方案,加强对此方面的监督管理,为交易双方的需求提供有力保障,从而减少利益争端,保证网络支付行业长远健康发展。这需要政府、立法、银监局、消费者等多方面齐心协力才能使实践卓有成效。有关部门应通过立法,明确沉淀资金利息归属于消费者,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非法占有、挪用归属于消费者的利息。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应给予沉淀资金利息使用问题以足够重视,指定专门的银行负责存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并责令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消费者购买资金保险,并根据此类平台利息金额等实际情况来明确其保险额度。另外,从该利息中拿出一部分款项用作上述保险的保费,从而降低消费者的资金风险,保障消费者进行网络支付的权利。

(二)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

上文已提及消费者与平台因交易时间差产生沉淀资金的利息。追根溯源地来说,其源自消费者的交易,所以该利息就应当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為目的,从而用一种合法的形式将本属于消费者的利息重新返还给消费者。基于寻求解决该问题的措施,我国证券市场方面的经验或许能够给予我们有益的启示。为解决证券市场中冻结资金利息分配问题,将利息存入证券交易所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7]。所以该利息不再归属于上市公司,而是存入以投资者为整体的基金中去,最后使投资者拥有属于自身的合法财产。可见冻结资金利息归根结底利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措施对于电子支付行业同样拥有可取之处。 尽管从行业来看二者有明显的不同,但从资金来看,冻结资金和沉淀资金有相似之处,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仿照证券行业,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可以存入全国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资金账户;也可以纳入以监管此类平台的风险基金中,从而从资金上鼓励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

五、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模式,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诸多便利。然而其自身存在的弊端逐渐暴露,此中最突出的问题莫过于沉淀资金利息归属问题。本文以支付宝为例,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该问题,初步得出结论:消费者应当拥有对沉淀资金利息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然而,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沉淀资金利息逐笔返还给每个消费者势必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因此,笔者通过借鉴美国、我国证券市场已有制度,对完善我国沉淀资金利息管理提出可行性建议,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设立存款保险规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有力保障消费者权益。

参考文献:

[1]谷芃,贾韶琦.债法视阙下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与使用——以最新《支付宝服务协议》、《财付通服务协议》为分析样本[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25(01):38-41.

[2]朱玛.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及法律监管——兼谈“余额宝”的创新与风险[J].西南金融,2013,(12):6-9.

[3]刘涛.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民事法律关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4]李倩.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3.

[5]刘越.移动支付:支付宝服务协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06):57-65.

[6]李锡鹤.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即所有”无例外吗——兼论信托与捐赠财产的法律性质[J].法学,2014,(07):37-48.

[7]周科竞.打新冻结资金利息应给打新者[N].北京商报,2014-11-21(006).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第58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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