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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9-02-21邢孔文

乡村科技 2019年32期
关键词:法律农村

邢孔文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李建平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虽然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保障,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比较滞后[1]。兰菊花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意义重大,但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缺乏全国性的农村审计法规,个别省份出台了地方性农村经济组织的一些政策[2]。刘加盛指出,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法规不完善,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机构设置、人员职责与要求、审计程序规范等方面有待细化[3]。廖少兰等指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也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推动基层廉政建设,有助于农村和谐社会构建[4]。已有的研究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法规现状

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 条中都有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也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模糊。也有个别省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概念既定,如广东省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按照社会组织理解,也不能按照企业法人来理解,既有自身的法律特征,也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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