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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救侨政策再检讨
——以张天爵报告为考察起点*

2019-02-21陈国威

华侨华人历史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侨务国民政府救济

陈国威

(岭南师范学院 岭南文化研究院,广东 湛江 524048)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对救侨机构及物资进行了相应调整,建立起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华侨自身三位一体的救助机制,推动救侨政策的改进与实施。学术界对战时国民政府救侨工作的务实和成效给予肯定,对此笔者予以认同。然而,救侨既为政策,应有其政策学属性:“政策作为政府行为的表现,它是一种有目标的活动过程,而这种目标旨在处理和解决正在发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公共政策不仅是手段,而且还是政府为了达到某一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1]笔者现以藏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一份史料为考察起点,从政策学角度对抗战时期救侨政策进行重新审视和再反思。

一、引起关注的报告内容及往来函件

史料是一份来自时任广东侨务处处长张天爵的报告及其与侨委会的来往函件。报告①“振济委员会、海外部侨务委员会、教育部、外交部、行政院秘书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侨务委员会档案,全宗二二,案卷号501。以下未特殊注明者,皆来自该报告书。写于1943年7月,为是年6月,张氏跟随美国援华会、英军服务团前往粤省东江一带调查灾情及办理救济过程中提交的报告书。其曰:“此次会同前往调查,事前省县各方均未通知,每到一地方,首先前往查明,然后晋谒当地官长,所以得到各地真相倍多。”言下之意,较诸多刊登在报纸、刊物的机关工作报告,此报告所言所记更为真实可信。

张氏的第一站是河源难民所。“该所有警察守门,准入不准出,内有难民男女老幼共九十余人,入时即见有大小男女尸体七具错纵横陈,均係饥斃……其中呻吟、肚肿脚肿,其奄奄待斃者,不过时刻而已……又初入门时,即见该所门警殴打难民……”“然调查后分谒河源县府周秘书。据(答曰)该所是乞丐,不是难侨。”对于当地官员的搪塞之词,张氏调查后认为:“此项难民、归侨似当不少。”并救济了来自山东威海卫的两名原乍甸轮船公司海员张秀山等。十字街东的惠阳难民收容所、淡水桥头、鹏一、王母和南平三乡等地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皆“风餐雨宿”,“其奄奄待斃者亦时间耳”。其间,张氏明显表达了对部分官员工作方式的不满,批评当地政府在管理、处理难民问题方面的颇多弊端。

张天爵当即对当地的救侨工作作出指示,“分请淡水商会及会同南澳沙鱼涌(即葵华乡)西坑澳头在各地准备地方住宿,准备米石煮粥……以前惠阳骤增归侨之人数则由河源龙川递解,以致在途中死亡殆尽。今后如系南禺东顺中各地人氏,即给旅费送到石龙,不递送河源龙川。同时请英军服务团,在石马淡水惠阳三处设救济医院。”此外,张天爵还请求美国援华会拨米拨款到东江一带救侨。

由此可见,当时的救侨举措在机构设置、工作衔接和救济资金等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此后,侨委会的回函中也承认:“粤省难民,情形至惨。河源等县,虽有救济机关之设,然或因办理欠善,或缘振款不足,类多徒有其名,于难民无补。”又如,在侨眷救济方面,时任侨委会委员长的陈树人回函张天爵说:“开平此次举办侨贷,多系由各乡长冒领中饱,有侵吞至二三十□者。真正侨眷,未蒙实惠,有负政府之德意,以致怨声载道,舆论哗然,影响侨民信仰,莫此为甚!”

政策学认为,政策不仅是一种决定,更是带有明确目的性的一系列行动。在进行政策系统分析时,尤其应关心政策的执行效果和反馈。从张氏这份报告中不难看出,紧急救侨工作之后的救侨行为十分不力,政策的落实和延续值得关注。这无疑为我们对抗战时期救侨政策的绩效考察提出了再思考的要求。

二、1941—1942年紧急救侨工作概说

(一)战前救侨工作

1932年,归侨代表郑螺生提出的“救济被难华侨案”以及其后戴愧生提出的“普遍救济失业华侨案”等相继获得通过。相较于以吸引华侨资金为主要目的的晚清及北洋政府的侨务政策,②有关晚清的侨务政策,可参阅黄小用:《晚清华侨政策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有关北洋政府的侨务政策,可参阅杜裕根:《北洋政府的侨资政策及其评价》,《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国民政府可谓前进了一大步。南京国民政府甚至提出一份雄心勃勃的侨务工作纲领,[2]可惜各项计划几乎无一落到实处——唯独位于安徽慈溪、砚西一带的侨乐村于1935年2月建成,但入村归侨也并不多。[3]尽管战前海外华侨的境遇已很堪忧,失业者以千万计,工商业均陷于疲惫不景气之中,“失业华侨,回国日增,其留存于海外者,所遭遇之惨状,令人意想不到,倘不亟谋救济,长此继续蔓延,诚有不堪设想者。”[4]但直至抗战爆发,鉴于海外华侨支持抗战的热情和行动,国民政府始渐真正重视救侨工作。1938年公布的《中国国民党抗战建国纲领》规定:“救济战区难民及失业民众,施以组织及训练,以加强抗战力量。”[5]国民党五届六中、七中、八中会议均提到保侨护侨问题。[6]随着形势变化,南洋危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紧急时期护侨指导纲要”,成立回国侨民事业辅导委员会,以指导扶助战时回国侨民事业的经营、发展与救济。

(二)战时救侨工作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全面爆发,国民政府行政院发出训令,要求各地迅速妥善救侨。[7]粤、闽、桂、滇、贵等地奉命成立紧急救侨委员会,中央多位涉侨机关高层官员,如振济会委员长许世英、海外部部长刘维炽、侨委会委员长陈树人等亲往救侨工作最前线。中央政府也在战时经济紧张的情况下,下拨巨款、调拨救灾物资等。

这段时间的紧急救侨政策和举措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组织、经费和救济办法。

1.组织。“办理振务,首贵迅速,工作推行,惴重组织……在国内西南归侨入境要卫或故居众多之省,海外南洋华侨云集或交通孔道之地,筹设救侨机构”,[8]侨委会“自应侧重于协理联络方面”。[9]鉴于紧急救侨涉及众多部门的工作,其主任委员均由各省政府主席兼任,这对救侨工作无疑是有利的。①关于紧急救侨委员会,学界多有论述。如唐凌:《抗战时期广西的救侨工作》,《八桂侨史》 1999年第4期;袁丁、李亚丽:《国民政府的救济难侨活动(1931—1937)——以广东为中心》,《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凌彦:《抗战期间云南省紧急救侨委员会初探》, 《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闫亚平:《抗战时期的广东省紧急救侨委员会》,《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于此,笔者只是简述之。同时,地方相关社团也在政府动员下参与了救侨工作。如,在广东,侨务处就“与广州湾赤坎西营两商会接洽收容救济难侨并已得其应允”;“与广州湾慈善团体商组织救济事项”。[10]在云南,“由两广同乡会采取租车办法,向有关之同乡及商人,征集车辆”。[11]形成了中央政府、行政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多位一体的救侨助侨机制。

2.经费。经费来源包括中央拨款、地方政府筹款和海外华侨捐款等。“中央即于战事爆发之同月二十日由振济委员会、海外部侨务委员会、教育部、外交部、行政院秘书处等机关共同开会商讨救济办法……呈请总裁指拨救侨经费一万万元……嗣以中央财政困难,实际只先后领到四千一百四十万元。”②见刘维炽:《紧急救侨经过》,《华侨先锋》1943年第5卷第3期。而财政部发表的数字为44,300,000元:“其确实统计如下,由该部径奉行政院紧急命令拨发者,截至本年(1943年)二月十日,拨发救济经费共计四四三○○○○○元,内拨振委会之国外战区及归国侨胞救济费二七○○○○○○元,归国侨生救济费二○○○○○○及侨胞招待经费八○○○○○元。云南省政府建筑华侨新村经费一○○○○○○元,及救济经费六五○○○○○元。广东省政府救济费四○○○○○○元,贵州省政府二○○○○○○元及广西省政府一○○○○○○元云。”参见《华侨先锋》1943年第5卷第1期。各地方筹款尤以侨民居多的省份最为积极,如,广东至1942年3月9日筹集救侨款100万元。此外,还有部分华侨捐款。[12]中央在物资方面也予救侨以特殊对待,如战时管控物资的汽油,“尚缺四百大桶,由是会同陈委员长(即陈树人)电请总裁核发,当蒙电覆照准”。[13]

3.救助办法。救助方法主要包括:发放生活补助、接待及提供住宿、提供医疗和护送返乡。在发放生活补助方面,从两广和福建的情况来看,尽管具体举措不同,但基本是依照中央指导意见,或按每人每日2~10元不等发放,或按每人30~110元一次性发放,并有随物价上浮之趋势。[14]此外,还有“有天寒衣单者,发给棉衣”等物资发放。[15]接待及提供住宿方面,重庆、昆明等地沿途均设有招待所、收容所。[16]医疗方面,粤“省紧急救侨委员会特商得新运第一医疗队,负责第一、第二、第三各招待所工作,调中华救护队开驻高要工作,调中国红十字会第二医防大队第二十二队开驻三水、清远两地工作” 。并派员“携备医疗器物前赴湘桂两省,照料缅甸归侨及办理防疫事宜”。[17]护送返乡方面,广东省政府设有东江、南路护侨事务所,专门负责护送归侨返乡事宜,其后,东江护侨事务所由“省紧急救侨委员会所承接办理”。[18]

救侨工作还体现在侨生救助与侨眷救济方面。一是侨生救助。1942年初,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救济海外侨教员生及在国内就学侨生办法大纲》,对因战事影响的侨校失业教职员、失学学生以及在国内就学断绝接济的侨生予以救济,并先后在云南、重庆和广东设立专为招收侨生的国立华侨中学,开创了国内由中央政府创办华侨中等教育的先河。此外,还对各地华侨中学予以大力救济,[19]侨委会侨民教育处、紧急救侨委员会拨支侨生的救济金动辄数十万元。[20]二是侨眷救济。“闽粤一般侨眷,多系老弱妇孺,平时不农不工不商,专恃海外汇款以维生活”。[21]“华侨家庭虽然有较优的经济地位,但自给程度远不如非华侨家庭。”[22]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南洋批银,已全隔绝,家中妇孺,嗷嗷待哺,情实可怜”。[23]侨眷救济因此成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救侨政策中另一重要内容。1941年3月上旬,五邑地区遭受日军“竄扰蹂躏后灾情颇为惨重”。中央调拨救济费百万元;江门局“率领员分途出发”抚慰被灾归侨及侨民家属,同时指导侨眷进行生产自救。[24]1942年12月24日,闽省公布办理侨眷贷款条文,[25]发放侨贷三千万,惠及晋江、南安等四十余县。[26]广东救济侨眷也取得一定的成效。[27]

综上,1942年的紧急救侨工作取得相当成效。据统计,各地救助人数为:1942年9月广东救侨会救助994,894人;广西救侨会至1942年8月止救助106,308人;贵州救侨会2~4月间救助483人;福建救侨会救助314人;云南救侨会5~8月间救助22,185人。[28]国民政府侨务工作体制下的救侨政策获得时人及后来学者的肯定。较于战前,尤其如此。①1935年8月的海外党务委员会机关刊物《海外月刊》刊登了一篇题为《救济华侨的几个原则》的文章,作者刘仲英在文章中毫不客气地指责政府当时救济华侨只有声明,而无切实救济办法。政府虽然声称“恤海外侨民近年受世界不况和各地排华的影响,痛苦万千,将拟定救济办法切实予于救助”,但其洋洋得意的侨务政绩,如“兴办侨乐村,津贴一批由日本被逐回国的侨民”等,比起华侨逐年来为祖国的革命和赈灾所捐献的巨款,则简直是“一句笑话”!

三、国民政府救侨政策的政策性分析

“公共政策是动态发展的……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新的政策需求也会不断增长,这时就会出现政策滞后的现象,这就需要对原有政策进行调整,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根据政策评估和监控所反馈的信息对原有政策中不适应政策对象和政策环境变化的部分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增删、修正和更新。”[29]1943年,国民政府依原定计划结束紧急救侨工作,粤、闽、桂、滇、贵五省紧急救侨会“自可援例一律结束”,“各机关所派人员……亦应调回原职”。后续救侨工作归由侨委会和各地侨务局接手安排。但是,“紧急救侨之事,虽告一段落。然余波未静”。[30]侨委会汕头局等地方侨务机构的有关工作报告中亦有记载:“自粤省紧急救侨委员会将各站所结束以后所有归侨经过均由本局负责接救招待。计本月招待住宿人数共六百三十四人,……是以此等难侨啼饥呺寒,嗷嗷待救,更有等患病呻吟无力医治,束手待斃,厥状甚惨。本局为尽力救助起见……”[31]表面上看,国民政府调整救侨政策是依计划进行的;紧急救侨会作为临时救侨行政机构,它的撤销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战时乃非常时期,即使在紧急救侨时限之后,救侨工作也是非常紧迫和艰巨的,非日常侨务工作可比。因此,紧急救侨政策的调整不应仅是撤销政策和机构这么简单,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调整或出台衔接政策。国民政府显然低估了1942年以后救侨工作的难度,造成其后续救侨工作的乏力。

政策科学创始人哈罗德·拉斯维尔(Harald D. Lasswell)和亚伯拉罕·卡普兰(A. Kplan)认为:“公共政策是一项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32]“行政就是政府组织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了达成社会总体目标,实施法律、执行政策所做的事情。行政的目的在于执行……没有行政,所有的决策都将是一纸空文。”[33]按照政策学的观点,政策不仅是一种决定,更是具有特定目标取向的有组织、系统化的的行动。所以,进行政策系统分析尤其需要关心政策的执行情况、效果和反馈,及其有效性目标是否达成。救侨政策,自然以最大程度实现救济归侨、难侨、侨眷等为目的。从张天爵的报告内容来看,国民政府的救侨政策显然并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在救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侨务当局或救侨机构不仅必须具有准确科学地处置救侨政策的技术能力,同时,还应拥有灵活自由地实施救侨政策的重要权力,且相互对称,才能真正克服时局、环境因素等负面因素,提高救侨政策的有效性。但事实上,国民政府出台救侨政策肇始便先预设了紧急撤侨的时限,紧急救侨会如期撤销后,后续的救侨工作在机构衔接、信息发布、执行能力等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信息发布滞后或不达

许多后续回国的归侨不知紧急救侨会已撤销。侨委会汕头局1942年9月份的工作报告称:“五日有港侨杨瑾携同家属三人经过河源,……因当时未知各救侨站所经已结束,现预算全程所需旅费其数目已超过各人身上所有……请求设法协助等情……又港侨欧肖宽钟雪梅黄耀铨等一批三人拟返五华原籍,杨昌等一批六人李沛林等一批五人余凤霞等一批二人均拟往曲江,据各所述,由港冒险逃返内地,当时身上所携资斧有限,……到达惠州始悉救侨会已停止救济,迫得变卖一部分行李以补充旅费。惟是归途迢远,仍感不敷,故特请求贵局协助,……。”

(二)各地侨务局执行能力不足

紧急救侨会停止业务后,无论是在人手还是经费方面,侨委会均不足以应对包括抢救、急赈、收容、输送、安置等事务众多的救侨工作。即便是在全国最大侨乡的广东,其侨务处全年经费也只有25774元(每月2247元),[34]张天爵报告中也提及“年内入达百余美元以上,际兹粮价激涨之秋,于战时后方生产,不无什补也”。[35]人手方面亦如此。以广东汕头侨务局为例,其1941—1942年的人事编制情况见下表:

1941—1942年广东汕头侨务局人事编制情况表 (单位:人)

其他侨务处局的人事情况皆如是:1942年江门侨务局职员人数只有9人,而汕头、江门等地均是拥有众多华侨人口的口岸城市,侨胞的出入口登记、咨询、调查、保护等的工作量很大。

政策学认为:“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36]如此人手,如此经费,紧急救侨会撤销后,作为全面主管国内侨务工作的侨委会面临此特殊时期之特殊情况,其救侨工作的成效可想而知。于是,出现张氏报告中“人民採食海藻、树叶、树根,故人死亡比率亦大。现人口约减少百分之四十九以上”的情况。对此,侨委会回复:“粤省难民,情形至惨。河源等县,虽有救济机关之设,然或因办理欠善,或缘振款不足,类多徒有其名,于难民无补。”切实道出了紧急救侨委员会撤销后救侨工作的不力。

(三)国民政府机构权力交叉,责权不清,执行不力

抗战期间涉及侨务工作的机构除了侨务委员会外,还有外交部、教育部、经济部等。而国民党中央海外部的出现直接导致抗战期间侨务工作格局发生变化——由战前的一元中枢(侨委会)变为二元中枢(侨委会与中央海外部)。按照规定,海外部主外,侨委会主内,但实际执行起来极易产生彼此的牵制和推诿。紧急救侨会停止工作后,部分地方行政机构甚至产生了利用侨情、重组机构的想法。早在1932年侨委会给行政院的呈文中就曾反映:“窃行政事宜,贵能统一,各部处会,职有专司,苟有参差不齐,不但影响国信,且难收指挥统一之效……查年来各机关常有派遣人员,分赴海外,而称为‘专员’‘宣慰使’‘侨务视察员’种种名目事先既未通知本会,事后亦不知如何结果,其抵触侨务行政,已属显而易见”。尽管行政院后来要求各机关如有关系侨务派员出国,须呈请侨委会察核。[37]但事实上,不少地方政府一直另设侨务行政部门:“汕头侨务局成立之后,市政府还保留着从前的侨务股,声言‘本府负有办理侨务一部份责任’。”[38]机构的重叠和职能的交叉必然造成权力的分裂。

(四)国民政府侨务工作态度暧昧

理念是行动的指引,行动是理念的体现。国民政府的华侨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可以充分反映国民政府领导层对华侨的态度,笔者曾对蒋介石及侨务官员进行分析,认为,蒋氏在1945年前对华侨的态度是不重视的,权力高层对华侨态度是比较暧昧的。[39]这种态度当然会影响到抗战时期救侨政策的有效实施。此处不再赘述。

四、结语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延续战前的保侨政策,出台了相关救侨政策与措施,对避难归侨及侨眷给予多种帮助,这获得了华侨和时人的赞扬以及后来学者的肯定,但对其批评之声也同时出现。如,时任侨委会委员的李朴生言:“紧急期间,广东、云南等省组织了紧急救侨会,现在广东的紧急救侨会结束了,但在广东的难侨、侨眷、侨生,为数很多,四邑潮梅的侨汇与粮食问题,难侨的职业指导问题,都是侨务处局所应负责来处理的,然而因为经费和种种关系,我们却不能操猪蹄而祝篝车啊。”[40]

公共政策重在执行。“不是有了侨务机关,国家就算有侨务;而是有侨务政策和行使政策的权能,才算有侨务。”“前者不过是侨务的形式,后者才是侨务的生命”。长期从事侨务工作、海外工作的侨委会副委员长周启刚早在抗战前就已提出:“一个国家有了成千万的人民在海外,而行政上不确立其地位与方针,是对不起侨胞,对不住自己!”[41]希望政府能在侨务上具有实际作为。

当然,行动是复杂的,政策执行远不像想象中那么容易,更不能对政策执行抱有完美的期望。诚如有学者所言,政策部分上得以执行已是一种“惊喜”。我们不能因为某一政策本可以做得更好而对其加以否定。在这里,笔者只想根据所见档案资料提出自己的思考,希望借此推动国民政府侨务政策的研究,促使学界对抗战时期侨务政策、侨务工作能有更具深度的思考,从而为当今社会侨务政策提供借鉴。

[注释]

[1] 张金马主编:《公共政策分析:概念·过程·方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2页。

[2] [4]“救济失业华侨办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侨务委员会档案,全宗二二,案卷号92。

[3] 侨务委员会编辑:《侨乐村》,侨务月刊社,1935年,第44页。

[5] 陈仲道编:《抗战中的中国国民党》,生活书店,1938年,第8页。

[6] 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605、632、683、684页。

[7] 福建省档案馆编:《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下),档案出版社,1990年,第1716页。

[8] 许世英:《一年来之救侨工作》,《华侨先锋》1943年第5卷第3期。

[9] “广东及汕头侨务局处工作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侨务委员会档案,全宗号二二,案卷号501。

[10] “广东处处长徐天深函侨委会”,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侨务委员会档案,全宗号二二,案卷号501。

[11] 刘维炽:《紧急救侨经过》,《华侨先锋》1943年第5卷第3期。

[12] “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振济委员会档案,全宗号一一六,案卷号229。

[13] 刘维炽:《紧急救侨经过》,《华侨先锋》1943年第5卷第3期。

[14] “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振济委员会档案,全宗号一一六,案卷号229;福建省档案馆编:《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下),档案出版社,1990年,第1739页。

[15] 许世英:《一年来之救侨工作》,《华侨先锋》1943年第5卷第3期。

[16] “侨委会准振济委员会函为侨民许连捷报告梧州冰泉镇难民收容所收容非法情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侨务委员会档案,全宗号二二,案卷号277。

[17] [18][20]“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振济委员会档案,全宗号一一六,案卷号229。

[19] 陈立夫:《一年来侨生之救济》,《华侨先锋》1943年第5卷第3期。

[21] 王辟尘:《当前侨务的几个重要问题》,《现代华侨》1942年第3卷第8期。

[22] 郑林宽:《福建华侨汇款》,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1940年,第45页。

[23] 李屏、周辑:《侨眷家书一束》,《现代华侨》1942年第3卷第7期。

[24] “河口海口江门侨务局工作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侨务委员会档案,全宗号二二,案卷号504。

[25] 福建省档案馆编:《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下),档案出版社,1990年,第1760~1761页。

[26] 福建省档案馆编:《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下),第1744、1741页。

[27] 袁丁、李亚丽:《太平洋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的侨眷救济——以广东省为中心》,《八桂侨刊》2007年第2期。

[28] “侨委会工作成绩考查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侨务委员会档案,全宗号二二,案卷号87。

[29] 宁骚主编:《公共政策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456、459、466页。

[30] “侨务委员会向国民参政会四届一次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行政院档案,全宗号二,案卷号6667,微缩号16J-1331。

[31] “广东及汕头侨务局处工作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侨务委员会档案,全宗号二二,案卷号501。

[32] 《MPA必读核心课程》编写组编:《公共政策分析》,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页。

[33] 张金马主编《公共政策分析:概念·过程·方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页。

[34] 李朴生:《广东的侨务问题》,李朴生:《华侨问题导论》,第108页。

[35] “广东侨务处处长张天爵致侨委会委员长陈树人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侨务委员会档案,全宗号二二,案卷号501。

[36] 陈崇仁、吴洪敏:《关于公共政策执行研究的综述》,《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37] “侨务法规及有关文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侨务委员会档案,全宗号二二,案卷号92。

[38] [40]李朴生:《华侨问题导论》,独立出版社,1945年,第80、109页。

[39] 陈国威:《蒋介石侨务理念分析(1927—1945)》,《晋中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侨务官员的侨务思想分析》,《八桂侨刊》2012年第3期。

[41] 周启刚:《海外问题言论选辑》(第一集),海外月刊社,1935年,第27、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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