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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2019-02-19

税收征纳 2019年7期
关键词:发生额委托方财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特别事项的处理的规定: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受托方是境外的情形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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