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文书送达程序亟待规范
2019-02-19袁小龙石首市审计局
审计月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规范
◆袁小龙 刘 泉/石首市审计局
审计文书送,是指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行达政行为时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审计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律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以审计通知送达标志着审计行为的开始,以审计报告、处理处罚书送达标志着审计行为的结束。送达制度是审计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送达是一项重要的审计活动、审计程序。在全面依法审计的背景下,正确执行审计送达制度是保证程序正当从而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从笔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一些基层审计执法人员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对审计程序的执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中,笔者围绕审计文书送达,从理论分析、法律风险和改进建议等三个维度进行具体分析,供大家参考交流。
一、对审计文书送达的理论分析
(一)审计文书送达的法律效果。在审计活动中,审计文书送达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①证明了被审计单位已知悉相关公文、事项等,保证了被审计单位的知悉权和监督权;②标志着审计执法的开始;③关系着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权期间的起算,如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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