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效工业用地再升级的法律路径解决方案
2019-02-19陈炳旭
上海国土资源 2019年1期
关键词:企业
陈炳旭,崔 磊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90)
随着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水平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工业的粗放式发展使环境已不能承受其重,城市的“摊大饼”式扩张,钢筋水泥已一次次进犯耕地红线。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1],劳动密集型、资源粗放型的传统企业已出现了附加值低、环境污染的诸多缺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城市边界已足够大,大批量的建设新工业园区不能符合地方建设用地指标紧俏和耕地侵蚀严重的情况,然而位于城市中心地段的原工业区产能不足,工业效率低下,甚至部分企业已是僵尸企业,厂房里一片萧瑟,难以产业升级。经济转型所需土地供给不足与企业低效用地这个矛盾急需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1 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低效用地所下定义,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要符合一定的程序,由区级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认定,认定结果上报市级经济与信息部门,市经济与信息部门与会同国土房产部门审核后联合发布《低效用地认定征求意见稿》,在公告期内涉事企业可申请复核或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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