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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思路

2019-02-19黎涛

税收征纳 2019年8期
关键词:税源征管所得税

黎涛

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作为主要税种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统一管理。由于原国、地税双方在政策执行口径、征收管理模式及所辖税源结构等方面不尽相同,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征管模式、业务能力及人员配置等方面都需要寻求新的突破与转变,笔者结合基层实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一)新机构带来的新机遇

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务总局对原国、地税所得税征管范围做了明确划分,二者看似互补,权责明晰,但也存在征管界限判定模糊、漏征漏管现象频发、重征重管问题存在等突出问题。税务机构改革后,很多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1.整合征管资源,突破业务局限。一是税源整合,征管转型精细化。整合原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现有税源,“挖掘”漏征漏管户,“剔除”重征重管户,实现全覆盖管辖的新格局,有效解决征管范围模棱两可的问题,实现专业化管理向全面精细化管理的精准过渡。二是实时共享,信息全面畅通化。原国、地税信息交换频率难以应对各种信息变化,信息缺失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开展,企业所得税统一管理后,解决了以往信息沟通不及时、信息交换不全面的弊端。三是人力重组,业务升级专业化。所有行业归于统一管理后,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促使管理人员全面掌握各行业、各业态企业所得税相关业务;结合原国、地税双方征管力量,人员优化重组后,人力资源更加专业化、全面化。

2.强化便民办税,降低纳税成本。一是业务融合,少走弯路。国、地税合并之后,企业所得税不再划分征管范围,实现企业所得税业务融合,可有效解决以往资料送错地、业务跑错路、办税两头跑的问题,极大优化营商环境。二是监管加强,少走错路。原国、地税信息全面整合,信息比对分析作用凸显,多方面数据指标监测,有利于强化企业监管;所有税种的征管稽查、纳税评估等都将统一布局,倒逼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严格防范企业纳税风险。

3.全面统筹管理,提高征管质效。一是有利于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原国、地税部门之间相互独立,政策执行口径各地不一,同一问题两个税务机关存在理解差异。税务机构改革后,企业所得税由一个部门管理,有利于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减少税企纳税争议。二是防止税款流失。主税种与附征税种都合并管理的前提下,强化了主副税种联系,避免了信息不畅通情况下的税款流失问题。

(二)新机构迎来新挑战

由于原国、地税部门之间相对独立时间较长,征管范围涉及较广,合并后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将面临诸多挑战。

1.数据口径不同,工作衔接需立“新标准”。一是户管信息准确性有待比对。企业所得税统一管理后,税源基数、征管范围扩大,税源结构呈现各行业共存的复杂趋势。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往往存在原国、地税部门同时维护企业所得税税种或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等问题,对归并管理的税源情况、行业状况、税收收入等难以全面、真实快速掌握,现有征管档案难以准确反映税源状况,需要进一步做好税源比对,以确定税基的准确性。二是重点事项真实性有待核实。受地方经济及管理因素影响,原国、地税双方政策执行力度有所不同,改革后税务机关对双方辖区内税收优惠、医疗机构、房地产建筑企业等重点事项情况的掌握缺乏全面性,重点事项涉及企业经营核算真实性及自身税负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核实。三是税收数据整合有待完善。目前,金税三期系统尚未实现原国地税所得税业务互通,在税源信息、纳税申报、后续管理方面难以实现全面控管。

2.政策把握不一,税收征管需建“新模式”。一是政策执行口径需要统一。以某县棚户区改造为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及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而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范围认定上,原国地税双方存在不同程度争议,一方全部按照经济适用房3%计税毛利率预缴所得税,另一方按照区分棚改区中的商品房适用15%的计税毛利率预缴所得税,同一地区同一行业所得税税负不一。二是业务流程需要整合。原国、地税部门间业务流程重复性与差异性并存,极易造成业务混乱,影响办理效率。就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而言,原国地税双方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有效的具体操作办法,涉税风险及评估指标依据存在差异性,个人经验及单一性指标判断往往占据“主要地位”,风险事项识别、纳税评估发起及评估流程尚不统一。三是管理理念需要认同。对现有习惯的改变需要一个过程,改革前双方在工作习惯、人员管理、自我约束方面已形成了共同的管理理念认同,新理念的推行以及管理方式的改变需要层层递进,逐渐适应。

3.人员匹配不足,业务能力要有“新要求”。企业所得税统一管理后,税源基数大幅增加,现有的征管能力难以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业务素质与管理要求不匹配。面对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税务人员普遍存在“常干业务基本会、偶发性或无接触性业务浮于皮毛”,政策把握“倚轻倚重”,全面性人才、专业性人才、精尖性人才缺乏等问题;由于改革前双方业务独立,所得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面对合并管理后的新增税源,双方业务人员难以适应对方税源管理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征管工作效率。二是人员规模与业务总量需适应。税务机构改革前,企业所得税是现行税种中唯一的国、地税共管税,原国、地税局各自配置了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营改增以来,金融业、现代生活服务业等所有新增营改增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主税种判定由原国税部门管理,双方业务此消彼长,但原国地税双方征管人员规模依然如故且相差无几。税务机构改革后,如何充分挖掘人力资源作用,真正实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将是实践探索中要破解的问题。

二、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思路

新形势下,税源管理已由“各自为政”转变为“协作共进”,企业所得税统一管理后,新税务机构更要探索一种全新的适用所有行业、精细高效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式。

1.建立衔接机制,找准融合“助推器”。一是建立税源衔接机制,对企业所得税合并前的税源情况有步骤、按行业、分批次做好衔接工作规划,整合衔接双方税源信息,对照税务登记数据,结合基层情况,清分信息缺失项、税源漏管项、重征重管项,及时核实疑点信息,筛选过滤有效数据,查缺补漏,充实完善税源信息。二是建立业务衔接机制,统筹各行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员,根据不同业态成立各行业能手小组,开展推行“业务互促共成长行动”,鼓励能手带新手,优势补短板,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整体业务能力。

2.规范执法标准,统一征管“指挥棒”。一是整合业务流程。统一工作流程和管理标准,依法依规去除冗余环节,细化风险环节,抓好重点环节,强化过程管控,实现企业所得税业务流程再造。二是统一执法口径。针对涉税争议事项、自由裁量事项以及自我规范事项,统一政策执法口径,根据征管规范,形成企业所得税规范化执法标准。三是完善考核机制。以绩效考核为抓手,完善工作绩效评价及考核机制,激发税务人员赶超争优潜力,约束手中权责,优化征管岗位职能;实施征管执法痕迹化,强化企业所得税管控机制。

3.充分调研走访,理清税源“结构网”。一是分工合作,确保税源调查实。以机关统筹、管理分局(所)协作为基调,以管理分局(所)为调研单位,成立税源调研小组,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责任划分,形成各单位税源调研台账,确保每一户税源真实有效。二是突出重点,确保税源情况真。对辖区内重点监控税源、规模较大税源、享受优惠税源以及房地产、建筑等重点行业,坚持深入企业,上门走访,对疑点信息入户核实,及时掌握企业第一手真实资料。

4.抓好队伍建设,充实优化“人才库”。一是业务培训常态化。坚持不定期开展税收业务培训和税收业务交流举会,结合征管需求、岗位需求及个人需求,精准辅导,研究探讨应对政策,提升税务人员综合业务水平。二是人才培养制度化。完善人才培养“导师制”,以科室、分局(所)为成长单位,真正发挥人才培养“传帮带”作用,建立人才培养成长账户,制定系统的人才培养计划,平衡人才培养方向。持续推进人才选拔制度,通过岗位大练兵、业务能手、税收人才库等多途径选拔机制挖掘专业人才,充实高水平征管队伍。三是人力配置合理化。梳理整合岗位职责,结合业务规程,使人员配置与企业所得税征管性质相匹配,使岗位人员能够主动干、干的好、干的精,任人以才,才尽其用。

5.分类分级管理,全面筑牢“防火墙”。一是分行业模板管理。根据辖区内所涉行业数量及特点,合理调整匹配征管力量,分层级划分征管范围、明确征管职责,使之与行业发展状况相适应;建立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模板,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规范税收执法,规避执法风险。二是按规模重点管理。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年度财务报表,结合基层掌握情况,按照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及生产经营规模,合理划分企业规模等级,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在模板管理的基础上,在政策支持、纳税辅导等方面有针对性的重点管理,发挥专业化管理作用。三是择少数特殊管理。建立特殊事项跟踪管理台账,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汇总纳税企业、非营利组织等特殊事项管理;围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时展开政策宣传辅导;加大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政策的普及力度,完善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流程;强化汇总纳税企业监管,提升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传递的效率,通过信息管税,形成汇集型信息流通渠道,一体化信息管理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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