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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现温饱到美好生活的中国人权叙事

2019-02-18周力

现代法学 2019年6期
关键词:人权原理中国

周力

摘要:长时段考量历史演进脉络,可以初步形成一组有关中国人权的理念和原理。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历史时期、1991年人权白皮书发表至今的近三十年是三个体现人权历史场景变换的年代阶段。“人权”最早是在救亡图存背景下的一种概念工具和思想武器。新中国成立后,与人权有关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判断被证实。1991年往后,中国结合历史和现实逐渐凝结出了十条中国人权认识。中国的人权话语是一个持续的创造性成果。中国人权观相对于西方人权观更应是一种扬弃,整体呈现出一条去西方化、去个人化的主体性回归的进路。中国对西方人权观的批判性借鉴更多地是建立在适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人权类别、具体权利权利结构和构造元素等合理的分析方法和学说内容进行了吸收。

关键词:中国;人权;演进脉络;理念;原理

中图分类号:D912.7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9.06.02

“人权”已成为全球性话语。然而,“人权”概念并不总是在严格或含义一致的情况下被共同使用,并且地方性和多样性价值观、文化相对主义、道德多元主义等立场之上的人权意见也常常存在巨大分歧。这或许是人权现在所面临的最大难题。尝试解决这个难题,形成人权的跨文明正当性根基或概念下的更大共识,增进世界的交流互鉴,都需要扩展和充实人权的话语空间。

中国的“人权”观念,是在批判地借鉴西方“人权”基础上形成的,包容并扩充了其原初的语义,正在国际社会产生越来越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当我们把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到新中国成立,再到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这段历史与现实作为人权叙事的语料,长时段考量由实现温饱、小康社会、人的尊严、人民幸福、美好生活等目标,以及“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等论断联结起来的中国人权演进脉络时,可以初步形成一组有关中国人权的理念和原理,呈现出中国对人权话语的贡献及其可能的未来。

一、新中国人权演进的主体脉络

19世纪“人权”一词的最初译人、1919年“五四运动”、1949年新中国成立、1978年改革开放、1991年发表第一部人权白皮书、2009年发表第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有整体上的节点意义,这其中展现出了新中国人权發展的不同阶段特征。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一定历史时期、1991年人权白皮书发表至今的近三十年是三个更能体现中国人权历史场景变换的年代阶段。

“人权”一词最早是伴随西方列强的枪炮声经译介进入中国,是在救亡图存大背景下的一种概念工具和思想武器。从1860年代中期用“权利”对译“rights”、表示与“rights”有关的一系列事物,到20世纪前后首提“民权”、吸收“天赋人权”思想,再到民权意识和人权观念的渐成风潮,“人权”及与其相关的概念被频繁提起。新中国成立前,“权利”“人权”的理论不仅在道德和政治文论中时常出现,而且在众多运动和法案中都有所体现,当时的学术界还不断地提出了各种新的权利。“人权”在这个过程中被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解读,其中有几个特点:第一,借由“人权”来提出一种新的要求,表达对现实关系的抵抗。对于进步力量来说,反抗帝国主义侵略和封建统治,求得独立和存续,从而使“人权”一词有了不同于西方的内涵。第二,在接纳“人权”之初已开始用中国传统文化改造“人权”使其融入当时的中国社会。知识群体用重塑后的“孔孟大道”作为接引人权理论的桥梁,不仅将“仁”“良知良能”“大同”等思想纳入人权话语之下,还将在西学东渐过程中进人中国的“国家”“个人”“权利”等观念与“民”相结合,与“民本”等思想相融贯,从而实现了中西方理念的初次交汇。第三,在二十世纪20、30年代往后仅有一些零星论著在继续讨论权利问题,但通过法律来呈现人权的情况却逐渐增多。中国共产党关于时局的主张,《井冈山土地法》《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文件都明确宣告了有关人权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反帝反封建及土地革命等所取得的成果。

“人权”一词最初表达和确认的是一种起码的政治独立、温饱生存的需要,与“民主”“科学”等概念紧密联系,都是希冀在整体上突破侵略、压迫、剥削的历史状况,摆脱穷苦、屈辱的社会条件,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自由。同时,“人权”一词也通过与中国传统文化、法律制度等因素相结合,逐渐显出了人权学说的初步样态,并开启了理念、制度与现实交构的序幕。

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权理念和原理开始进入社会领域,但在与中国的经济、政治建设实践相融合时却并不顺利。新中国大规模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首要目标是要恢复国民经济,解决人均资源和人民衣食住行的短缺问题。为此,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率先开展了一系列规模宏大的社会变革运动,包括:彻底地铲除帝国主义列强在华政治、经济势力;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和压迫人民的旧制度、革新旧的生产和管理制度,改善劳动者的待遇;废除压迫妇女的封建婚姻制度和压迫、歧视少数民族的制度,提升妇女和特定群体的地位;采取措施救济安置灾民和失业人口,收容乞丐、小偷、老残、孤儿等无业游民,组织他们学习劳动技能;等等。基本需要主导下的社会变革运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但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随后一系列社会改革措施与美好愿望背道而驰。这一时期,人权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78年12月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中国的经济、政治重新步人正轨。1985年邓小平首次公开阐述中国共产党对人权的态度,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表,人权逐渐在中国社会再次引起关注。

这一阶段人权的发展状况符合“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个判断,从中获得三个关于人权的认识:一是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生活资料是人权的根本构件,必须在经济、政治、文化、思想意识等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前提下才能现实地承载人权;二是生产方式和生产生活资料的形态必须与经济、政治、文化的现实状况相适应,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调整,包括法律的立、改、废、释等都必须及时回应现实;三是国际人权斗争态势深刻影响着国内人权理论的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1991年人权白皮书发表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促进了国内人权的发展。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宣告“人权是一個伟大的名词”,总结前两个阶段的人权建设经验。由此,人权话语开始融合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等方面。1991年前后,观照中国语境谈论权利和人权原理的文章渐渐增多,平等享有人权、对自由社会的追求、对多元利益的确认、对幸福的肯定等观念被提出,并逐步与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法治社会建设相契合。此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分别于1997年9月、2004年3月和2007年10月首次写入党的十五大工作报告、《宪法》和《党章》。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全面深化人权法治内涵,不仅在用语上多处使用“权利”“权益”,而且特别提出了“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总体要求。可以看出,自2012年以来,通过法治促进和实现人权的轮廓更加明晰。同时,我国将这些原则性要求与不同阶段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目标方案结合起来加以落实。目前,我国不仅建成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体系、医疗体系、社保体系,并且建成了最大规模的基层民主选举体系,形成了更紧密的党内民主和更广泛的人民民主、更有效的协商民主,更有力的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切实可行的公民监督机制,司法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整个过程中,我国结合历史和现实经验,在历经几场大讨论后,逐渐凝结出了十条中国人权理念和原理:

1.人权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历史的产物。人权状况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水平、政治架构、文化传统、历史阶段密切关联。人权的实现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渐进过程。

2.实现人权与尊重国家主权是一致的。如果国家丧失独立主权,任何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也将失去保护。

3.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在于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致力于将实现人权纳入国家发展战略,采取既积极又务实的措施,不断改善本国人权状况。

4.人权价值的普遍性并不等于实现人权标准的普遍性。

5.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6.全面协调推进各项权利是保护人权的重要原则。

7.人权是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

8.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9.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坚持把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人权事业的核心理念。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

10.坚持以和平、发展、合作、公平促人权,以建设性而非压制性的方式处理人权问题,形成更加合理的人权治理格局。坚持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使命担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权话语更加充实有力。“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论断,为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开启了中国人权新的篇章。

二、中国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的本质区别

中国人权的发展遵循从“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和“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的理论构建,到“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升华;在处理人权的现实关系上,有一条从求得生存,到持续生产和改革发展,再到实现美好生活的线索;在人权形态上,从“观念性人权”到“制度性人权”“实践性人权”,然后到“自我完善的发展性人权”的变迁。因此,我们可以将中国人权话语理解为一个持续的创造性成果。中国人权观相对于西方人权观有三个本质区别。

(一)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而非先验的立场认识人权

我国将人权观用之于变革现实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的选择。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现实国情相结合是历史的过程。新中国把现实的人、人的本质、人的生命活动规律和历史条件作为原点和基本前提,从社会经济基础出发来分析人权,把重心放在现实地、具体地实现人的权利,而不是宣告或形式地、抽象地承认人的权利上。正是如此,我们才能看到新中国从消灭阶级、消灭私有制,排除剥削和压迫,到发展生产力、重塑生产关系、重新分配生产生活资料,保证权力的真正人民性,经由人的生产、劳动、实践来满足人的需要这一完整的人权过程的展开。

(二)以现实关联而非抽象孤立的人为人权奠基,完成从个体到集体、共同体的回归

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主流人权观把人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类、发展、共同体、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总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是类存在物”“自由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他们的需要就是他们的本性”“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等论述向我们昭示,应以实践和社会性的人,而不是以“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来构建人权的基本原理;同时要强调到一些认识:“生活在社会中却要离开社会而自由,这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以上论断中可以看出:人只有在共同体中、在社会中才可能完整,人权并不是个人把自己与社会隔离开来的权利,也不是个人抵抗抵御国家的手段。只有人所生活在其中的共同体和社会从非人的关系中解放出来,才谈得上真正的人权。

此外,从历史中也能寻找到与人权相关的“集体”一词的线索:中国传统文化也是从关联性的角度来認识人的。孔子用“仁”(二人)来解释人之所以为人,就是抛开“个体”概念,要在“关系”中去理解。“个体”更适合表达人的独立性、自然性、身体性存在,却不能表达人的社会性、精神性存在。人的存在方式不是单纯地、生物学意义上的“活着”,而是有目标地“生活”,人的存在场域并未局限于身体,而是远远地延展在身体之外,进入社会关系之中,人是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中被定义的。“我”的自由意志仅仅是表达了“我想这样”,却不能表达“我可以这样”。因此,人权在本质上要表达的首先不是个人自由,而是社会关系对个人自由的正当界限,是在人际中的平等,也就是说,不可能先界定个人权利而后界定相互责任,而必须先界定相互责任后才有可能界定个人权利。正因为这两种相似的理念,我们也才看到了中国人权对集体人权的肯认,对义务的要求,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展望。

(三)以“义”而非“利”为价值支点来指引人权

从历史上的三次“义利之辩”,到近当代吸收“修齐治平”“正心诚意”“格物致知”等强调个人修养的思想,以及吸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等强调人际和谐的思想来扩充“人权”话语内容,学术界始终都把“义”放在一个比“利”更显眼的位置上。学界既强调个人利益的实现,也强调“利他”“利家”“利国”“互尽义务”和“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重视个人和群体的和谐,而不是从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出发,认为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每个人都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最大利益,无论何时用最直接的方式追求个人幸福,从而实现个人福祉都是理所应当的。“从人权概念的起源来看,哲学上的人道概念和法学上的权利概念是人权概念的两大构成要素。……仅仅具备人的利益、要求或通常所谓‘人权要求‘利益保障等,是不足以形成人权概念的。”“人权”是“义利”兼具的概念,“义”常被解释为道德正当性,以及人的价值和尊严,用来支撑关于利益需要的主张和要求。这些也都已纳人人权话语之中。

以上关于我国人权观或理念原理的三个差异表明,我们倡导从现实的、实践的、社会性的角度,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义”“利”关系。我们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预别国内政,反对国际人权的双重标准,坚定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道路。如学者所言:“尽管人权是自由主义的产物,但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却未能充分理解权利的运作。部分原因可以归咎于自由主义者在历史感和哲学意识上的贫乏。”那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成功地弥补了这种“贫乏”?

三、中国人权发展内涵的理解或未来预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在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中的历史经验表明,中国的人权道路在整体上呈现出一条去西方化、去个人化的主体性回归的进路,从来都与西方存在本质差异。以此为基础,笔者尝试提出六点关于我国人权发展内涵的理解或未来预期。

(一)人权以人为终极指向,成就人是其归宿

“人权”最早是被压迫人民和民族进行抵抗的武器。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权是一个将自由、平等口号发展为消灭阶级、私有制、利己主义,消灭压迫、剥削和解放全人类目标的伟大创举,在现实中定义和实现了“人”。这个“人”是真正获得彻底解放、享有社会生活中自由平等的权利的人。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那样,是消除了“人的个体感性存在与类存在的矛盾”的人,是消灭了“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的人,是“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的人。可以说,只有能够有效主张人权的人,才称得上是真正的人、在道德上有意义的人。

(二)人权的根本是人的生命和价值,是关于人的能力、尊严和现实条件的“构成性多元”

马克思曾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生命的存续是人的底线,决定了人权的整体性有无;在这一底线之上,人们通过“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来获得进步和发展,进而实现人的价值。能力是人的生命的本质力量,尊严是人的价值的外在显现,权利是人为的创造物,构建和表达人的能力及相关的利益、主张、资格、自主意志等,并作为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工具,本身并非指世界上的某物或其他物质实体。权利表达着人的能力与尊严,与现实条件相结合决定着人权的状况。如果某人的能力得不到他人或制度的应有尊重,其可能成为社会弱者;如果某人被迫过贫穷的生活,其权利与尊严就受到了侵犯;或者其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获得最低限度的食物、住房、医疗、社会保障、教育等,同尊重个人自由、隐私等一样,都对人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三)人权在最本质上是一种关于人的需要的理解——人的需要和需要的被满足

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指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而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人权是个人需要的公开化或法律化,人权的构成要素或价值——利益、主张、资格、自由、平等等本身就是一种人的需要,也呈现着人在现实世界中的不同需要,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生活资料等的水平和归属满足着这些需要。因此,“人权”首先是一个契合性概念,是人的需要与社会条件的辨证统一;其次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涵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领域的需要;最后是一个整体性概念,把各层次的基本需要、各种价值贯穿整合起来。

(四)人权是对美好期望的承诺,其实现依赖于人的活动和劳动,以及人的需要和社会条件之间的矛盾变化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说:“人们……并不‘处在某一种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一有了生产,所谓生存斗争不再单纯围绕着生存资料进行,而是围绕着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进行。”人权的基础并不是什么抽象的人类本性,而是人的现实社会本质即活动和劳动,人通过持续的活动和劳动来实现发展,不断地打破人的需要和社会条件之间的辩证关系,这已有所验证。

(五)人权只可能在社会中实现

西方国家把人权建立在人与人的分离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平等是“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独的单子”;在这里,个人的自利本质压倒了人的社会本质,因此,每个人都可能将别人看作是对自己权利的限制。“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因此,人权是每个人都能够被公正對待的权利,一方面社会必须为个人权利实现保证各种条件,另一方面,个人只有在同社会和国家的密切联系中才能获得自由平等和人权。

(六)人权最终是一种价值回归:人权价值生活化

西方国家由于私有制的存在,广大人民总是“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看似有“民主权”“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但只在表面上或形式上,社会的各项权利在大财团和资本家族等庞大利益集团手中,只剩下耽于“虚假需求”而非“真实需求”的满足,个人也因工业的发展,从单个的人变成了单向度的人。要真正地使人权得以实现,最终要在消灭阶级对立的、消灭如私有观念、阶级偏见、宗教意识等精神束缚的人的“自由集体”和“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中实现。只有这样,人才能摆脱人的从属关系、摆脱对物的依存关系,才会避免利益至上导致的道德溃败,才会从互害型社会进入相互承认、尊重、信任的体面社会,人权的价值才会回归。人权价值生活化不是人通过感性享受来实现自身价值,而是要教人明白如何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实现自身价值去体悟和享有道德幸福的生活道理。这是从实现人权价值到过价值生活的本意所在。

至此,笔者尝试提出一个关于人权的学术理解:人权的目的是人,根本是人的生命和价值,是对人的需要和社会条件的建构。保护集体人权首先意味着霸权主义必须退场,世界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有维护国家主权完整、独立的集体人权。人权的实现是通过推动社会发展,而使人的需要与社会条件两者关系更加平衡和充分,使人能够对各领域的利益、主张,更有资格、权能、更自主、更可预期地去表达、主张和实现,进而实现美好生活。

结语

如果把人类历史看成是人们为了改善存在状态而不断克服物质、精神和各种关系的局限性的努力过程,那么,其中还存在着一个关于人的“存在”的最本质的张力——出于对未来的想象和期待所激发的改变现状的愿望。人权已成为表达这种“人的存在及其张力”的时代话题。

对人权的准确把握,应当根据人的本质和历史条件来认识人权,从社会现实出发来谈论人权问题,把“人权”看成是发展着和发展了的观念,把经济、政治、社会、制度、思想等内容完整地纳入到人权话语之中。在从实现温饱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叙事中,应当不断完善人权理论,构建更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人权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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