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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探讨

2019-02-18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评论员

塑料包装 2019年2期
关键词:塑料包装食品包装制品

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评论员

一、塑料包装材料卫生安全性及其重要性

食品安全是一个涉及范围较广泛的概念,它既包括食品本身的安全(如原辅材料、添加剂等),还包括食品的生产领域安全(如生产加工领域的卫生情况、操作人员卫生健康情况、配套生产设备的卫生安全等)、流通领域的安全(如食品的存储、运输等情况),还有个重要因素就是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包装材料不安全则难言食品安全。从包装材料安全角度来讲,包装材料的卫生性不能达标,材料中有害物质发生迁移会影响到食品,导致食品不安全。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多起因为食品包装材料而引发的安全问题,例如某著名品牌白酒塑化剂超标等。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包装技术给食品安全也带来了挑战,因此食品包装材料安全同样要引起大家的重视。

食品包装大量使用塑料包装材料且塑料包装材料在食品包装方面的应用,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因此重视塑料包装材料卫生安全性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认为讨论食品用塑料包装材料安全性的问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塑料制品的卫生安全性的标准:

2008年4月国家修订并发布了GB/T 16288-2008《塑料制品的标志》,该标准参考了国际标准ISO 11469:2000,与1996版本标准相比,新增了200多种塑料原料的标识和标志,增加了对食品包装用塑料、医用塑料的标识和标志要求,并特别对标志增加了功能性、补充性说明等。

由此可见,塑料制品的标志远不止回收标志这一个。

标准GB/T 16288-2008第5.5条款特别规定回收再利用塑料制品,有可能被误用时,应有“非食品用”字样;食品用塑料制品,应有“食品用”字样;医用塑料制品,应有“医用”字样。

2016年10月原国家卫计委发布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标准第8条款明确规定了食品包装标识的信息内容,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等内容。最终产品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等。

对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消费者能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遗憾的是日常生活中,在塑料包装材料上,我们没有看到类似“食品用”等强制标准所要求的、涉及塑料包装材料卫生性能的标识,而经常看到的只有由带箭头的三角形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塑料回收标志(其阿拉伯数字1,2,3…表示塑料包装材料的类别,以利废弃包装材料的回收再利用,比如1表示该包装材料是由PET材质制造的,2表示该包装材料是由HDPE材质制造的…)。

这些回收标识与食品安全性并无对应关系,但部分媒体人甚至一些具有专家头衔的精英,也错误地将塑料的材质的标识,误当作判断该材料是否可以接触食品的标识并大为宣传,对于不了解实情的广大民众而言,是实实在在地给了一种严重的误导。

三、塑料包装材料卫生安全性的基本要求

1.塑料用基础树脂

用于生产食品包装的塑料基体树脂是高分子物质,若为单纯塑料高分子材料,即使进入人体,也不会被吸收而产生毒害作用。但若其中的一些有毒有害“杂质”,比如合成时反应不比如合成时反应不充分塑料中会残留单体或低聚物,其相对分子量较小,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毒性,使用时这些小分子单体会向食品迁移,沉积到体内,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对身体造成不利的影响,即毒害作用。此外如单体不纯以及对人体有害的催化剂超标等等,树脂即变为“有毒有害物质”,也因此而可能使塑料包装材料,丧失良好的卫生安全性,因此在GB 4806系列国家标准以及各国相关法规中,均明确了各材料中单体最大残留量的要求,生产企业使用满足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规定要求的原料,以消除由原料给塑料包装带来的风险。

2.塑料用添加剂(助剂)

实际上,我们使用的塑料包装材料通常是以高分子树脂为基础的复合材料,其中除了高分子树脂之外,还有许多添加剂亦称助剂,如果助剂是有毒有害物质,其量超过塑料制品卫生标准的允许值,该塑料即为不适宜接触食品的“有毒有害”的塑料制品。

常用的几种添加剂简介:

为了改善塑料的加工性能和使用性能,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会添加增塑剂、抗氧剂、稳定剂、润滑剂、抗静电剂、胶粘剂和着色剂等各种化学助剂、添加剂等,这些添加剂也可能向食品中迁移,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如:

塑化剂:一般也称增塑剂。增塑剂是工业上被广泛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助剂,在塑料加工中添加这种物质,可以使其柔韧性增强,提高塑料加工过程中流动性,更容易加工。塑化剂产品种类多达百余种,但使用最普遍的是称为邻苯二甲酸酯类(或邻苯二甲酸盐类亦称酞酸酯)的化合物,但该类增塑剂被认为毒性加大,不宜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材料,应当选用毒性小的增塑剂如柠檬酸酯。

抗氧剂:抗氧剂是一类化学物质,当其在聚合物体系中少量存在时,就可延缓或抑制聚合物氧化过程的进行,从而阻止聚合物的老化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用于食品包装的塑料包装材料的抗氧剂,不仅本身应无毒,而且还需要严格控制其纯度。

稳定剂:塑料一般在较高温度下进行加工,而且在使用过程中会受到阳光、紫外线的照射,因此,为了增加塑料的稳定性,通常在加工过程中加入稳定剂,光稳定剂以及紫外线稳定剂等添加剂,常用的稳定剂有金属皂类、铅盐类、有机锡类等,铅盐、毒性较大的有机皂及有机锡类等稳定剂,都不允许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

其它如润滑剂,抗静电剂等等助剂也必须慎重选用,我国对于食品用树脂及添加剂采用“白名单”式的管理方式,即必须符合标准GB9685的要求。

胶粘剂:在塑料复合薄膜类包装中,经常使用的材料。其中双组分聚氨酯胶粘剂是复合包装用胶粘剂的主流,选用时需注意其中所含的芳香族多异氰酸酯,若作为固化剂的甲苯二异氰酸酯会受热分解产生甲苯二胺,甲苯二胺在欧盟禁用的致癌芳香胺之列。GB 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中特别规定了甲苯二胺和特定迁移总量(以异氰酸酯根计)的限量要求。

由上述可见,许多包装材料本身应当是无毒的,但是由于在树脂合成时残存毒性成分及塑料包装材料成型过程加入的助剂,导致其具有毒性,如果这些塑料包装和食品直接接触,就可能会有化学物质的迁移析出,或者降解产生的有害物质,给人体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国家强制性标准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国家卫计委的相关公告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添加剂做出了明确的要求,生产企业不允许使用标准和公告规定外的添加剂,如果确实需要则必须要获得行政许可,并且添加剂的用量也需要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如此才能保障塑料包装材料的安全性。

四、塑料包装生产、储运规范

除以上影响因素外,塑料包装的生产、贮存、运输等环节也是影响其安全性的重要因素。生产环境恶劣,人员操作不规范,包装、贮存环境达不到要求,都有可能给塑料包装产品的卫生安全性带来隐患,如环境条件恶劣会导致微生物超标,人员操作不规范会导致工艺控制出现问题,从而可能导致物料的分解、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160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从原辅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该标准从厂区环境、厂房、设施和设备、人员、原辅料要求、生产过程的产品安全控制、管理机构、检验、产品追溯和召回以及文件管理和记录等十二个方面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全过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同时要求企业通过对生产各环节进行危害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并采取预防措施,使得塑料包装的危险系数降到最低。

五、塑料包装材料安全性的评估方法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食品接触材料的质量安全问题,并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定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和开发检测技术等措施,来保障食品接触材料的质量安全,进而确保食品安全。如:

1.欧盟

欧盟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塑料制品的法规主要是(EU)No 10/2011,该法规于2011年5月1日生效,同时废除了2002/72/EC欧盟指令。(EU)No 10/2011覆盖范围扩展到塑料多层材料及其制品,同时将带有印刷或涂层的塑料材料和制品以及多层复合材料中的塑料层也纳入监管范围,2017年4月8日,欧盟又重新修订了上述法规,此次主要修订了附件,允许相关物质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制品中,并对其相关迁移条件进行规定。

2.美国

美国的食品管理法可追溯到几个世纪前,其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监管法规体系也可分为三类,包括框架法规、食品接触材料法规和美国FDA符合性政策指南。(1)第一类框架法规,即美国联邦法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该法是其他相关法规的法律依据。同时,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为了进一步确保食品接触材料的质量安全,也颁布实施了食品接触材料的良好生产规范。(2)第二类为食品接触材料法规,《联邦规章法典》(CFR)是联邦政府各规章的汇编。该法规中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规定主要是CFR21 174~186部分。(3)第三类主要是指美国FDA符合性政策指南。其管理方式包括三种,第一种为免于法规管理;第二种为食品添加剂审批;第三种为食品接触物质通报。

3.日本

日本卫生和劳动福利部MHLW对食品接触材料采用“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所谓“负面清单”是指政府为了保护重要的特定产业,而列举的投资领域“黑名单”,即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主要通过明确食品接触材料所能满足的物理和化学指标,从而对食品接触材料进行更好地监管。

4.我国的法规和标准概况

我国现有的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是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框架,配套了食品安全法规、国家标准和公告,以及相应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2015年之前,我国包装材料检测方法标准主要包括GB/T 5009系列和GB/T 23296系列。原标准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如卫生标准中的迁移试验条件不能全面反映实际使用条件,导致检测结果无法正确衡量产品的质量安全与否。通过标准清理整合与制修订,我国现已发布了一系列与基础标准和产品标准中各项指标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50余项,逐步解决了原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标准体系也日趋完善。现行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包含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及生产规范等。基础标准对于食品接触材料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原则、最大使用量等要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标准所涵盖的种类有塑料、橡胶、涂料、纸等,其规定的安全要求主要体现在感官、迁移和残留三类技术指标上。方法标准主要为相应的卫生指标检验方法标准,目前,仍有部分食品接触材料添加剂或单体缺失相应的检测方法。

六、如何正确选购塑料包装材料

面对品类繁多的塑料包装,消费者对其危害所知甚少,甚至错误理解确属难免。以上内容详细分析了塑料包装材料安全的几大影响因素及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健康隐患,并简要介绍了国内外塑料包装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藉此有助于消费者正确认识塑料包装材料,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塑料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的结论,只能通过相关标准和相应的检测数据,才能得出客观而正确的结论。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应如何正确选购塑料包装材料呢?

1.首先,看标识

(1)认清质量安全标志QS

2007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纳入到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发证细则中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体现QS标志。同时也可以查看包装上生产许可证编号,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凡是有QS标志的塑料包装材料,说明该产品是通过认证、获许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单位所生产的,它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包装食品的卫生安全性的要求,可放心地用于食品包装;

通过凡是有QS标志判断塑料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是最为可靠的,犹如我们购买猪肉时,看看是否盖有检验的图章一样,有则表示它是通过职能部门检验并认可的产品,可以放心使用。

(2)查看产品的标识信息

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806.1-2016第8条款产品信息的相关规定,查看产品的标识是否齐全、正确,消费者可以选择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的塑料包装产品。

2.通过塑料包装材料的感官进行自我保护

除了利用塑料包装材料是否具有QS标志等标识,判断塑料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之外,我们还可通过感官,对塑料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进行初步的判断。

(1)闻气味

气味也是较直观且简便的判别方法,可以作为塑料安全性评价的初步判断,无论是食品包装用薄膜袋或者中空容器、热成型容器、注射塑料盒等制件,如果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并按规范进行生产,一般不会出现异味、怪味。此外在加工过程中生产工艺条件控制不当,可能会导致塑料分解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如PET成型温度过高分解产生甲醛)或者薄膜在干法复合时残留有机溶剂,也会导致塑料包装材料产生异味。这里应强调的是,异味不仅仅指异臭,还包括香味等各种不正常的气味(如部分企业为了掩盖回收料中塑料的异味,可能会加入香料来掩盖其异味),因此对于有特殊气味的塑料包装材料均应引起格外的注意。

(2)看外观

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包装材料的外观,对其产品质量做出预判,如合格的聚乙烯食品袋,一般是透明或者半透明,若袋子发暗或混浊不清,或者经过着色的塑料袋,多半是由回料生产的伪劣商品(虽然着色剂不一定都有毒,但着色常常被用于掩盖回料泛黄、发暗之类的颜色方面的缺陷),此类产品不宜用于包装食品。若聚酯瓶、聚碳酸酯瓶透明性差,或者色泽较暗,也可能是使用回料生产的,也不宜用作食品包装。最后也建议大家尽量少使用带颜色的塑料包装材料。

七、就塑料包装材料的卫生性能的问题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职业病研究中心赵金垣主任医师商榷

2019年1月14日晚,央视《健康之路》节目邀请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职业病研究中心赵金垣主任医师作为嘉宾,为广大观众进行了一次关于塑料制品的科普宣传,节目主题为《塑料有“料”要知道》。且不说赵主任对塑料专业术语的明显的错误的解读,比如讲,塑料包装材料中,带箭头的三角型中的数字提到1号PET,赵主任说有这类标识的材质添加物比较多、一定不要反复使用,但实际上PET这种材料使用中几乎不加添加剂,卫生安全性是非常好的,即便多次使用,只要不接触热水等温度高的内装物(普通PET瓶是非结晶型PET制品,不耐高温),装固体、弱酸性饮料都是可以的,不存在用一次就要扔掉的问题。讲到2号高密度聚乙烯(HDPE),说压力、温度很高,所以压的密度很高,这就完全是外行话了,HDPE采用的是有机过渡金属催化剂,是低压下制备而成支链较少的聚乙烯,具有较高的密度和硬度,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疏漏多多,我们认为赵教授不是塑料方面的专家,在对塑料描述方面的出现一些错误及不当之处,在所难免,不必苛求,但作为医务工作者,而且在科普宣传节目中,关于塑料卫生安全性的不当解读,我们塑料包装工作者,有必要一起进行讨论以正视听,避免对广大民众产生误导,产生不良的后果。

赵教授错误在于:讲塑料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不管塑料包装材料的配方与生产过程,不提相关食品安全的国家卫生标准,沿用社会上以塑料材料的类别的人云亦云的观点,大有“三人成虎”的态势,简单、武断地提出以塑料材料的类别的标识(用于废弃包装材料回收再利用的标识),作为判断塑料包装材料是否卫生安全的依据。如果我们利用赵教授给我们的方法,去评估塑料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就会将一些本来无毒无害的塑料包装材料,误判为有毒有害;同时也会将一些本来有毒有害的塑料包装材料,误判为可以包装(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其危害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比如,按照赵教授的观点,聚乙烯的塑料包装材料,都是无毒的,可以用于食品包装,而聚氯乙烯的塑料制品,都是有毒的,都不可用于食品包装。其实不然,请看下面的分析及相关案例。

1.聚氯乙烯塑料制品的卫生安全性

聚氯乙烯塑料制品未必都不可包装食品。下面我们不妨简单地看看聚氯乙烯塑料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聚氯乙烯(PVC),是氯乙烯单体聚合而成的一种高分子聚合物,聚氯乙烯制品是聚氯乙烯加入一定的加工助剂而制得的产品,应用于很多领域,包括食品包装、医药、玩具和电缆。聚氯乙烯制品类塑料包装材料,主要用于制作塑料保鲜膜和小吃类食品的临时包装、瓶盖中的密封圈等,作为水果蔬菜类保鲜包装膜,可用于商品的长期贮藏。

生产食品可接触用PVC制品,只需要:

⑴原料选择方面,PVC的选料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4806.6的要求,添加的各种助剂要符合GB 9685的规定。

⑵生产过程方面,严格按照GB 31603的规定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整个生产过程都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⑶质量控制方面,加强对生产设备、技术工艺等方面的质量控制,产品在投入市场前,必须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4806.7的测试。

根据增塑剂添加量的多数可以分为软制PVC和硬质PVC,其中软制的PVC薄膜,是目前最广泛使用的一种食品包装材料之一,与PE保鲜膜相比,具有质软、透明度高等特点且价格低,常用于托盘包装的新鲜肉类和果蔬的包装。

针对国内油质食品出口面临的绿色贸易壁垒,国家复合改性聚合物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许国敏等,研究出食品包装用PVC瓶盖密封胶新产品,不仅加工性能良好,而且满足欧盟和我国食品接触材料标准的要求。

另外作为世界柔性PVC行业的领导者之一的法国爱托福集团,其生产的食品接触用条带门隔热材料等柔性PVC制品,不仅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而且满足环保的规定,该产品受到了客户的青睐,如今其已经在我国中山市落户,主要用于生产柔性PVC制品。

2.聚乙烯塑料制品的卫生安全性

我们再来看一看,是否聚乙烯类包装材料都具有良好的卫生安全性,都可以用于食品包装呢,其实不然。如所周知,聚乙烯聚乙烯(PE)通常是乙烯均聚物,或者乙烯与少量烯烃的共聚物。聚乙烯无臭,无毒,不仅具有优良的物理力学性能、耐低温性能,而且化学稳定性好,能耐大多数酸碱的侵蚀。聚乙烯制品大量应用于塑料包装材料,其中很大部分亦用于食品之类的商品的包装,但并不意味着,凡是聚乙烯类塑料制品,都可以应用于食品包装。

聚乙烯包装材料用于食品包装,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制品采用满足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所允许的聚乙烯树脂及添加剂、助剂作为原料,且能提供合格证明;聚乙烯制品须满足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7-2016)等的要求(比如该标准中规定对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总迁移量,不大于10mg/dm2,接触婴幼儿食品的聚乙烯制品总迁移量不大于60mg/kg,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高锰酸钾消耗量应不大于10mg/kg,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应符合GB 9685-2016附录A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等,对于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聚乙烯包装材料,都不允许用于食品包装);生产食品包装用聚乙烯制品的企业,还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且不得使用不明来历的回收料或废料进行生产食品包装用的包装材料(除非是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卫生安全性确实很好的回收再生料)。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到,不仅聚氯乙烯塑料包装材料不能用于包装食品的说法是错误的,泛泛地讲聚乙烯类塑料包装材料,都可以用于食品包装也是错误的。我们不能简单地、仅仅将塑料包装材料的材质,作为是否适应于包装食品的依据(也就是说,不能利用塑料包装材料上,为便于塑料的回收再利用的、标示塑料材质的数字,作为是否适应于包装食品为依据),而应当根据材料的配方、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指标等,是否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作为该包装材料是否可用于包装食品的准则。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购买塑料包装材料时,认清QS标志,是辨别塑料包装材料是否适合于食品包装的最为简便的、实用而可靠的方法:凡有QS标志标识的塑料包装材料,都可用于食品包装;反之,没有QS标志标识的塑料包装材料,均不适于食品包装。

八、给开展科普工作的媒体的一点建言

现代社会的进步,伴随而来的是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与目不接暇的变化,如何应用生动活泼的科学普及的形式,帮助人们透过严肃刻板的面孔,了解、掌握科学技术的精髓及基本原理,指导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是一件迫切需要而艰巨的任务;感谢传媒界特别是电视媒体的朋友,对于科普工作的重视和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提高我们民族的科技水平做出来更多贡献。

科普工作犹如是对外国著作的翻译,是一种艰辛的付出与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并不亚于科技发展的创新。它不仅要在一个相对轻松的氛围下,使人们了解科学技术的精髓,而且还要忠于科学技术的基本原理,不致使人们在科普工作中产生歧义,使科普工作中的受众(科普读物的读者,科普电视节目的观众)受到误导,因此如果说翻译工作的最高境界是“信、达、雅”的话,科普工作的努力方向应该是“信、达、趣”,在确保可信度、通达的基础上,尽可能应用活跃的气氛趣味盎然地去解读,使受众者了解、掌握科学技术的精髓,并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受益。因此笔者认为,就科普而言,虽然有所谓的信达趣的要求,而最为重要的应该是“信”字,即“科学技术的基本原理不走样”,否则将事与愿违,产生误导,与科普工作的初心背道而驰,这显然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

笔者认为,要确保科普工作的“信”,首要的是对出版物的作者和电视节目的嘉宾的遴选,在选择、联系作者或嘉宾时,要从与议题直接有关的专家、学者中,去联系、落实适当的人选,而不宜从相关的领域中去寻觅专家学者,因为一个人的知识范围是有限的,特别是知识爆炸的当今时代,科学技术领域的分工日益细化,门门都十分精通的所谓万能科学家已不复存在,去请那些跨界的专家学者来担任嘉宾,也就难免会出现一些重大的失误了。

比如,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食品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的问题,如果央视10频道的朋友,从制定食品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卫生安全性标准的专家中,或者从食品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的卫生性能检测部门的专家中,或者从食品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生产领域的专家队伍中,去寻找、去落实嘉宾,因为他们直接从事食品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方面的工作,就不至于产生赵教授那样的低级错误,将塑料包装材料上标注的回收标志,误用于食品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的判断准则,对观众产生误导,这样的科普工作,看似热闹,其实对广大观众十分有害;另一方面,对赵教授而言,本来是一位医学界的受人尊重的专家,也会因为在央视10频道参与食品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节目,闹出问题多多,其光辉形象亦大受影响。说句不中听的话,做成这样的,并产生严重误导性的科普节目,还是不做的为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科普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值得大力推广的工作,但在我们开展科普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心,高度重视科普工作的质量问题,而科普质量的核心问题是对作者与嘉宾的遴选问题,因此呼吁出版界及传媒界的朋友,在策划科普方案时,一定要对作者与嘉宾的遴选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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