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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社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2019-02-18东秀萍王停停

关键词:小农恩格斯资本主义

东秀萍,王停停

(长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一、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社思想的主要内容

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全社会的联合劳动。在农业方面,必须突破传统小农的生产方式,建立农业合作社。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农业合作社是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力量,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受压迫和受剥削的命运,使劳动者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同时还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重要环节。

(一)农业合作社是变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力量

马克思、恩格斯从简单的商品生产入手,揭示资本主义剥削工人,生产剩余价值的秘密,发现了资本主义根本矛盾的存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的、不可避免的矛盾。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就要求变革与之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当旧的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那它就必然会被新的生产关系所代替。在农业方面,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生产关系已经无法适应农业社会化生产发展的需要,资本主义要包容更多的生产力发展,就必须进行农业合作生产。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合作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它只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经济基础上的合作,由少数资本家联合形成,其本质上仍然是剥削的、反动的,劳动资料、劳动成果仍然归资本家所有,它并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也不能满足人的需要。而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要求的农业合作社不仅仅是生产资料的联合,更是一种人的合作,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共同享有基础上的真正意义的合作社,能够体现人的平等性,满足劳动者的生存发展需要。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社才是突破旧的生产关系的基本途径。恩格斯在1886年给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一封信中提到:“这些合作社不应占有现存的生产资料,而只是同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并列地建立新的合作生产。我的建议要求把合作社推行到现存的生产中去”[1]581。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和农业合作社二者本质是冲突的,那种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合作社,只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工业与农业、小农与资本家、农业小生产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释放了一定的生产活力,解放和发展了资本主义生产所需的劳动力和资源,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受压迫和剥削的残酷事实。把生产合作应用到资本主义生产,一旦使农业合作借助资本主义现代化生产得到充分发展,其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本性就会日益显现,成为变革资本主义制度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农业合作社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农业合作社的劳动者是在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的生产,劳动成果由全体劳动者共同享有。马克思认为,在资本家手中,劳动工具成为剥削人、奴役人的工具,而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劳动工具成为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手段,从根本上否认是劳动工具的资本主义属性。劳动工具作为人们的劳动手段,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沦为了无产阶级谋生的手段。“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2]9

(二)农业合作社道路是农业劳动者获得解放的基本途径

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的存在是导致劳动者贫困的主要原因。广泛分散的小农生产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为了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有必要进行农业合作化生产。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决定了农业合作社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潜力无法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资本主义制度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限制性因素。为了从根本上为生产力发展创造条件,改变农业工人“赤贫”的现状,就要从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入手,从生产关系产生的制度入手,改变土地私有制度。“农业工人,也只有首先把他们的主要劳动对象即土地本身从大农和更大的封建主的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转变为社会财产并由农业工人的合作社共同耕种,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2]30恩格斯认为,把土地从“私有”变为“公有”,才能彻底改变劳动者的贫困面貌。而土地公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因此,农业工人要摆脱贫困,就必须走社会主义道路。换句话说,只有解放了土地,才能解放劳动者自身。

社会主义社会农业合作社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资本主义社会普遍采用机器化大生产,社会分工愈加精细化,分工在带来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使人的角色固定化。分工使人终生束缚于某一职业,它使人屈从于分工,因而奠定了人片面发展的基础。农业工人被束缚在土地上,产业工人被束缚着在机器上,农业合作增加了劳动者之间的交流、学习,有利于农业劳动者对农业领域各方面知识的掌握,是农业工人获得解放的关键一步。“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422而农业合作社就是这种“联合体”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农业合作社本身就蕴含着农业工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个条件将会在社会主义社会得到较大发展。

(三)农业合作社是实现共产主义的过渡环节

马克思、恩格斯在剖析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揭露了小农走向灭亡的历史命运。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的命脉;这种小生产正在无法挽救地灭亡和衰落。”[1]356消灭了小农生产,并不能一劳永逸的为农业发展扫清障碍。同样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也不认为合作社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长期存在的一种经济组织,它只是实现共产主义的一个过渡环节。“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1]581恩格斯在1886年给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一封信中提到:“我们一旦掌握政权,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1]581恩格斯指明了国家应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合作社是发展农业的重要组织,它是在国家领导下的具有独立经营特征的合作社,是在农业领域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

二、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社思想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社思想是在借鉴前人研究和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终形成了科学的关于合作社的一些原则。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政党不能用暴力手段对待农民,要引导农民平等自愿地走上合作社道路,采取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方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区别对待不同阶层的农民,从而实现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坚持反对暴力原则

社会发展具有社会历史性,人的发展也具有时代和实践印记,农业小生产的发展具有滞后性的特点。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其过程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因此在把小农引上合作社道路过程中,无产阶级政党要尊重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让农民对合作社有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使其明白合作社的发展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些农民依然对合作社抱有疑虑,那就给他们一些时间去考虑,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1]370恩格斯反对像资产阶级那样用暴力去对待小农,他认为无产阶级在引导小农走向集体所有制过程中,要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决不能违反农民的愿望,同时要让农民看到合作社的优越性,使其认识到只有走上合作社才能彻底改变他们受压迫的命运。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采用和平而非暴力的手段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坚持用积极引导、逐步过渡的方式,这样既保护了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

(二)坚持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的原则

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积极引导农民走上合作化道路。“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1]370小农既有扩大自己利益、增加粮食产量的愿望,又具有缺乏长远眼光、顾及既得利益的缺点。传统小农难以在一开始就对农业合作社抱有积极热情,所以无产阶级要通过典型合作社的示范作用,引导他们自觉地走向农业合作道路。“这些农业合作社的范例,将说服最后一些可能仍在反抗着的小块土地农民乃至某些大农相信大规模合作企业的优越性。”[1]375由于保守思想根深蒂固,必须利用农业合作社在提高产量、提升效率等方面展现出的优越性逐步消除农民对农业合作社持观望的态度,要让农民看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从根本上符合自己的利益。

合作社随着时代的进步也在不断地发展,这种与时代共同进步的农业合作社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帮助。引导农民走上合作社道路之后,农业合作社的优势就会在一段时间内显现,此时的农业发展满足了数量要求,就会向高一级的质量发展迈进,当农业产品、产业质量得到保障之后,农业发展就会进一步追求多样性、多元化、多层次。国家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合作社发展给予支持,颁布实施相关法律,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出台相关融资优惠政策;加大对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农业合作社提供必备的现代化设备等,让农民能切实感受到农业合作社规模生产所带来的现实收益。

(三)坚持区别对待原则

科学分析并区别对待农村社会不同阶层是合作社发展的必备条件。小农、中农和大地产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不同,在农村中地位不同,利益需求也略有差别,相应的,他们对待农业合作社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恩格斯对小农、中农和大地产占有者进行了详细分析。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小农处于社会最底层,他们深受大地主和资产阶级的压迫,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最具有革命性,对待农业合作社的态度最积极,期望也是最高。“对于有雇工剥削行为的大农和中农,也不能对他们实行暴力的剥夺,而要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1]725中农利用拥有的一部分土地对雇佣工人实行剥削,但其同样无法摆脱被压迫和剥削的命运,更多的是对农业合作社持有观望的态度。因此无产阶级要引导中农走向合作社道路,消除其本身所具有的剥削属性。大地产占有者往往拥有较多的生产资料,但依然受到工业资本的剥削,具有革命性的一面,只是他们又惧怕因农业合作社而失去原有利益,所以“对于大土地所有者则实行剥夺”,“至于这种剥夺是否要用赎买来进行……尤其是取决于大土地所有者的态度”[1]725。马克思认为对其实行和平赎买是一种比较经济可行的方法。

三、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社思想的当代价值

农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于增加农民收入、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进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社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农业思想、合作社思想的重要有机构成,它不仅为新时代农业合作社实践和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也为新时代农业合作社未来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为新时代农业合作化理论创新奠定基础

我国农业发展必须根据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逐步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话,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为多余的;劳动的这种节省也就是大规模经营的主要优点之一”[1]370。农业合作社的规模经营,使大量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去从事其他劳动,一方面增加了农民的实际收益,另一方面也为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农业合作社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生产力的再次解放。20世纪80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粮食产量等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但这只是与当时农业低水平的生产力相适应。当前,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势已经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若仅仅还是强调家庭生产的灵活性,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生产发展的需要了。农业生产想要获得突破性发展,必须采取机械化、规模化的合作社生产,进一步解放农业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并且,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农业发展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充分发挥农业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农业合作化成为新时代农业发展的出路所在。

农业合作社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每一个发展阶段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必须要在坚持公有制的基础上,对土地合作形式进行不断创新。“他们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加以改造的历史过程”[2]103,由家庭生产到合作社生产,这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农业生产进行的不同改造,这种改造需要一个历史过程和阶段。从1956年底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到今天,中国的农业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人力资源、人才资源储备也都位居世界前列,发展农业合作的契机已经到来。而且,农民合作社正日益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2008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11.1万个,2012年增加到68.9万个[4],到了2016年末,这一数字变为179万。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91万个[5],占到农民合作社总数的50.84%。

(二)为新时代农业合作社建设提供方法论指导

农业合作社的建设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恩格斯曾指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1]8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变化的过程,同样,农业合作社的建设也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改革,根据社会所处的时代、实践发展程度的不同,制定符合发展要求的农业政策。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社思想揭示了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历史规律,符合农业合作社实践发展的要求,对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我国农业合作化道路提供了基本遵循。

农业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要求,发挥其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作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发展农业合作社要坚持自愿原则,反对“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农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人民。我国新时代农业合作社建设必须始终秉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做到发展为了人们、发展依靠人民。在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办法,要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环境、地理等状况,制定不同的、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走出一条适合国情、省情和区域特点的农业合作化道路,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发展利益等。

(三)为新时代农业合作社未来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坚持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而且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使农民获得更多的权益。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是想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2]102。农业合作社是劳动人民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合作,不存在压迫和剥削,发展农业合作社是消灭压迫和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数量规模迅速发展,产业领域也不断扩展。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并逐渐获得更多的收益,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必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对农户土地承包权进行确权,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合作社利益分配要兼顾各方利益,对弱者给予适当照顾。

提高合作社的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生产。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把农业合作社当成一种长期存在的经济组织,而是认为合作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合作社作为一种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环节,必须要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进行规模化、现代化生产,这样才能为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奠定物质基础。当前,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出规模小、土地经营方式现代化程度低等现象,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合作社本身所具有的优越性,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必须要加大对土地信息化生产的技术投入,利用现代科技实现规模化生产,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增强信息共享拓宽销售渠道。

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社思想是一个全面、系统的思想体系,它对我国新时代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国新时代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必须要以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社思想为指导,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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