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天人之辩”中的生态伦理原则论析
2019-02-15方玉清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生态
方玉清
(东北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30)
荀子作为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其生态伦理思想是儒家先贤们处理天与人关系的思想精华。正如冯友兰所说,“孟子以后,儒者无杰出之士。至荀卿而儒家壁垒,始又一新。”[1]234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在尖锐地批判孔孟的“天命论”,否定天的权威性的基础上,吸收借鉴道家的天道自然观而又摒弃老子的消极无为思想,提出“明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矣”(《天论》)。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旨在揭开“天”的神秘主义面纱,其中蕴含的天“可知”亦“可制”思想,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理论上的一次飞跃,是荀子思想具有唯物主义色彩的体现,也是荀子生态伦理思想“新”于孔孟的重要体现。荀子生态伦理思想中蕴含的“天人合一”的整体性原则、“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与“相持而长”的应用性原则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一、“天人合一”的整体性原则
“天人合一”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始终指导规范着人们在处理天与人关系问题的行为方式与价值选择。在荀子之前,“天”不是独立于人的意志的客观存在,而是与人有着情感交流并且对人而言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概念。如是,人的独立性就笼罩在“天”的主宰之下。荀子的“天人相分”思想明确了天与人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二者都有各自的运行规律,确定了人在天人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荀子“天人相分”思想没有彻底否定“天人合一”思想,而是在为“天”去魅的基础上,明确“天人相分”的前提下发挥人的主体作用,实现以“与天地相参”为旨归的“天人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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