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类型划分若干问题研究
2019-02-15段中会王生全
中国煤炭地质 2019年1期
段中会, 王生全, 马 丽
(1.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西安 710021;2.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西安 710021; 3.西安科技大学,西安 710054)
0 引言
自2013年12月《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以来,有效地指导了煤矿地质工作的开展。但是实践和研究发现,现行《规定》的地质类型划分方案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商榷,本文试图对煤矿地质类型划分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
1 问题与讨论
1.1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与煤矿地质报告关系问题
《规定》对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煤矿地质报告都给出了编写提纲[1],对比两个报告提纲不难发现: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纲与煤矿地质报告编制提纲无论是内容还是格式基本保持一致,煤矿地质报告编制提纲增加了4.4其他有益矿产、8.2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估算、10探采对比等内容;两种报告规定的附图内容也基本相同,有10类图件是两个报告要求都必须附的图件,差异在于前者要有可采煤层厚度等值线图和煤矿地质构造纲要图,后者要有补充勘探钻孔柱状图和井巷地质素描图。
由此可见,煤矿地质报告涵盖了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内容。而《规定》要求煤矿既要定期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又要定期编写煤矿地质报告。这种状况造成的弊端尤为明显,常常是,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煤矿生产地质报告编写前后交错,煤矿疲于应对,多数编制的两种报告内容相互引用,雷同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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