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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数据司法应用分析模型
——以2017年福建省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为例

2019-02-14

数字通信世界 2019年1期
关键词:被告裁判福建省

李 葳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 350108)

1 引言

大数据本质上是数据的聚合,是来源极广、容错性超高、非结构性突出、潜在价值巨大的海量数据。大数据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就在于对数据的分析、处理等专业化列理过程,从而最终实现数据到信息的价值转变[1]。根据大数据的定义和价值,司法领域的大数据来源于在案件全过程中的海量数据资源,即法院、检察院等政法司法机关的各种数据、图像、视频、人员资料、涉案文档和备忘录等,都是可以加以利用和分析的数据来源[2]。在司法公开的背景下,最高法院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法院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对这些公开的文书进行研究分析,是司法公开的内涵和课题,也是大数据应用于司法的首要一步。

2 案例背景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下文简称“24条”)做出了修正,明确此前相关司法解释与“新解释”相抵触的,以“新解释”为准。

随后的2月7日,最高法再次发布《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强调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新解释”的规定;而对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终审案件,也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在此之前,颁布于2004年4月1日的“24条”是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的重要审判依据,从裁判文书网数据来看,其影响力远远超过上位法《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根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时间2018年6月13日,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类型“民事”),自2004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7日止,夫妻共同债务民事案件共793308件,近几年成爆炸式增长,从2004年的93件增长到2017年的22万多件,其中审判依据为“24条”的有案件547154件,占比69%。

图1 全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2004-2017年增长趋势

现任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的马贤兴认为,最高院之所以在颁发“新解释”后不到一个月再次发布《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表明高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也是要解除地方各级法院对已生效案件不敢再审的问题。[3]福建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案发大省,多年来案发数据在全国居首,若以福建省人口数量或福建省经济总量作为考量的基准,福建省案发率更是远远拉开其他经济发达地区省份居于首位,反映了福建省在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方面依然有很大进步空间。根据下图数据,福建省2017年爆发夫妻共同债务案件28061件,居全国之首,位居第二的浙江省25584件;福建省适用“24条”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共24497件,数量全国之首(其他三个高发省份依次为浙江、江苏、广东,四省案发数量之和接近全国案发数量一半),“24条”适用率约87.2%,高于2017年全国约76.2%的适用率。

图2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各省分布情况

3 数据信息

3.1 数据来源

本分析所涉样本数据均检索自裁判文书网和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已公开的福建省范围内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判决书,将两库信息做对比核对。检索关键词为“案件类型:民事”、“关键字:夫妻共同债务”“包含关键字:二十四条”“搜索范围:全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检索日期为2018年8月7日,共得到使用24条进行审判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23562件,其中一审21931件,二审1463件,再审168件。各市中院辖区案件数量比例如图3所示:

图3 福建省各市中院辖区案件数量比例

从21931件案件中提取200件作为样本,每市辖区提取一审案件数按下图比例随机抽选,即福州36件、厦门11件、莆田24件、三明11件、泉州56件、漳州14件、南平11件、龙岩11件、宁德20件,合计共200件。

二审案件1463件,同样按照各市辖区二审案件比例随机抽取50件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即福州12件、厦门4件、莆田8件、三明2件、泉州13件、漳州3件、南平3件、龙岩3件、宁德2件,合计共50件。

再审案件168件,不再进行样本抽选。

在抽选的案件中,为了尽可能保证样本多样性,对同一被告多个案件的情况,仅选择一个案件进行分析。也就是说,在选择的样本中,被告人不重复。

3.2 信息提取及说明

针对上述样本,在对其进行原始信息提取之后,依据该原始信息特征本分析,本分析所有结论均以以上数据为基础。

4 数据分析模型

本案例分析主要从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审理层级,依据每个层级关键特征构建分析模型;非举债方相关情况作为一个独立考量因素在每个分析项中详细阐述。

4.1 一审层级分析

4.1.1 当事人分析

从原告类型的角度进行分析,有20.5%的案件原告是法人(其中银行占7.5%,小贷公司占13%),77%的案件原告是自然人,有2.5%的案件由自然人和法人同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可见,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发生的案件中,正规金融机构(如银行)较少作为债权人,在样本案件中,正规金融机构起诉夫妻双方的也是因为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从被告的角度来看,有87.5%的案件被告是自然人,以自然人和法人同时作为被告的比例为12.5%。可推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案由较少与生产经营有关。

4.1.2 代理人分析

从原、被告的委托代理情况进行分析,有88%的案件原告都委托了专业人员进行代理(本分析所称专业人员仅包含了律师,而没有包含法律援助、公司法务等),这也说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债权人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比较强,表明了债权人对权利的足够重视;而从被告的视角分析,仅有49%的案件被告委托了专业人员,51%的案件没有专门委托专业人员。

4.1.3 标的金额分析

通过对样本案例中涉案讼争款项进行分析,5万元一下的占21%,5-20万元占37%,20-100万元占31%,100万以上占11%。

4.1.4 涉案借款案由分析

通过对样本案例中借贷纠纷案由进行统计,77.5%的借款理由为“资金周转需要”,对“资金周转”的实际用途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是否用于生产经营并未详细说明;仅有22.5%案件的案由说明较为详细,其中包含民间金融资金拆借(俗称做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其中有1.5%的案件被告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调查或起诉。

4.1.5 一审应诉情况分析

针对样本案件的被告应诉情况,涉诉后一审有68.5%的案件被告全部或部分积极应诉,但是仍有31.5%的案件有被告未出庭应诉,在没有被告出庭应诉的案件中,法院全部依法缺席审理。在样本案件中,有56%举债人出庭应诉,有39%非举债方出庭应诉。

4.1.6 一审裁判理由分析

在2017年福建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审判决文书中,有94%夫妻共同债务裁判依据提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其余6%的一审判决文书未提及但实际上应用二十四条条款进行判决;有27%的裁判文书提及婚姻法四十一条;有87%提及合同法。

4.1.7 一审判决结果分析

在援引“24条”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97%非举债方均被判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仅有一例由于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在举债方离婚时间之后,非举债方被判定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也就是说,在援引“24条”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离婚时间和借款合同签署时间的对比几乎成为唯一裁定标准。

4.2 二审层级分析

由于裁判文书网数据基于已生效案件,不能准确得出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被告一审败诉后上诉的比率,但可以根据仅几年较稳定相关案件年度一审、二审数量比例,大致得出大约有5%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提出上诉。

4.2.1 二审上诉方分析

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二审案件中,15%上诉方为原告,87%的上诉方为被告,其中举债方和非举债被连带方共同上诉的占57%,非举债方上诉而举债方不上诉的占27%,仅举债方上诉的占16%。也就是说,非举债被连带配偶上诉的比率(84%)略高于举债方上诉的比率。

4.2.2 二审上诉理由分析

在上诉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占11%,认为认定的借贷金额有误的占77%,认为非举债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占68%。通常一件上诉案件中提及的上诉理由超过以上一项。

4.2.3 非举债方抗辩理由分析

在二审上诉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非举债方提出的抗辩理由中,91%的非举债方表示对讼争款项不知情、无合意、无受益,37%的非举债方表示借贷发生时与举债方处于分居关系。

而对于钱款用途,从非举债方阐述的角度,21%的非举债方表示举债方有赌博、包养小三等恶习,36%的讼争款项用于举债方公司经营或股票债券等投资,32%的案件讼争款项用于民间资金拆借,8%的案件举债方涉嫌或已被认定为诈骗。

4.2.4 二审判决结果分析

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77%案件维持原判,16%的案件发回重审,6%的案件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部分进行改判,其中一例一审判决为举债方个人债务,二审改判为夫妻共同债务。

4.3 再审层级案件分析

4.3.1 再审申请人分析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再审案件中,再审申请人85%为非举债方配偶,另有11%为担保人等第三人,4%为举债方。

4.3.2 再审判决结果分析

再审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部分,87%的再审案件驳回再审申请,理由大部分为再审申请人无法就“24条”的“但书”部分进行举证,即无法证明钱款用途非法、以及无法证明夫妻财务独立且第三方知情;13%依法发回重审,裁判依据多援引婚姻法四十一条,讼争款项巨大或举债人被判决为诈骗,故讼争款项非用于共同生活。

5 本分析模型的总结评价

由于检索工具和算法的原因,数字统计可能不准确。例如有不少依据关键字“24条”进行判决的案件未被统计在内,如(2017)最高法民申5008号民事裁定书。

同时,文书在制作过程中也产生错误,例如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4162号裁判文中,将“第二十四条”写为“第二十四”,遗漏一字,故此文书也未检索出。还有一些情况,例如实际使用“二十四条”作为裁判依据,但在裁判文书中并未写明,例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371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4728号等,也造成数据统计上的错漏。

由于客观原因本分析所采集数据并非完全精确,所采用样本非全样本、且数据形态单一,难以保证样本是完整和全面的,以此推算出的结论可能存在偏差;并且,数据只关注关联关系,不关注因果关系,则通过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有时可能经不起逻辑的考验和细的推敲。因此,本文结论并不必然表明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共性问题。

6 司法大数据应用思考与研究展望

(1)大数据规范司法认知程序。大数据可在短时间内对全量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归纳和处理,为法官提供了相对完整的信息,能够填补法官对繁杂信息的认知能力,拓展认知视角。此时,法官只需充分运用自身的理性、良知、经验即可从完整的信息图景中作出最优判断[4]。

(2)大数据对事件进行概率建模,辅助法官心证。法官在进行司法认知时缺少客观的标准予以规制,这种标准应“具有客观性,包括逻辑和概率标准、自然规律标准、人类行为标准及其他普遍真理标准”[5]。大数据分析本身包含着概率统计的分析方法,展现出的结论亦系一种规律性的标准,而其能够实实在在地呈现在法官与当事人面前,为当事人进行质疑、反驳和反证提供了可能,为司法认知中心证的显现化提供了基础。

(3)大数据技术促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除了裁判文书公开,还有诉讼流程的公开、法庭审理的公开、诉讼档案的公开、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6]。在不违反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诉讼档案也应当分层级、有步骤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大数据技术将统一数据标准、建立全面公正的司法数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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