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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审计问责机制研究

2019-02-13李鸿雁范红岗

财政监督 2019年2期
关键词:主体污染监督

●李鸿雁 何 斌 范红岗

一、引言

随着“后工业化”时代的到来,世界经济迅速发展,同时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损害。2014年《新环保法》的颁布促进了环保责任考核的实施,同时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领导的离任审计也将环保审计作为考核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国家 “五位一体”战略之一,十九大将保护环境作为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方面,可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政府部门、企业、公众、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那么如何更好地保护环境呢?除了通过更新环境保护设备等技术方法来改善环境之外,最重要的还是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因而进行环保宣传和环境责任审计、监督变得迫切且重要。近两年,国家也加大了环境责任审计及监督的力度,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对云南、宁夏、内蒙古等八个省的环保问题进行例行检查,最终有1000多人由于环境污染问题被问责,问责覆盖面广,对地方政府部门、企业等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目前,环境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领导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即是否执行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是否落实使用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环境责任审计仅仅依附于经济责任审计,而且并不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因而很容易被忽视。那么,如何让环境责任审计真正发挥监督和改进的积极作用呢?怎样才能让环境责任审计问责的实施更加高效呢?这些问题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对我国污染企业环境问责机制进行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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