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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财政制度对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启示

2019-02-13刘意明

财政监督 2019年2期
关键词:制度

●刘意明

一、引言

财政制度是国家以法律、政令等形式建立的关于政府收支活动的规定和行为规范。作为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制度对于保证财政活动的秩序,避免收支失衡和防止部门及人员徇私舞弊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二战结束以后,受凯恩斯主义的影响,西方各国政府都积极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以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公共财政制度应运而生。从战后几十年的发展经验来看,这种以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为核心、以公共选择和民主监督为运行机制、以分权负责和分层管理为组织模式的公共财政制度,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定,对于经济的恢复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进步都产生了极大的积极作用,并已成为现代财政制度的代表模式。

德国是西方国家公共财政制度建立过程中比较具有典型性的国家之一,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就曾进行过相关的探索和尝试。二战结束以后,联邦德国在现代公共财政理论的指导下,积极推动财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了合作型联邦制的财政体制、复式预算和中期预算制度、公共契约模式的社会保障支出制度以及直接税与间接税并立的双主体税收制度等公共财政的具体制度模式,这些制度对于德国战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对于东西德统一后两种社会形态的融合也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要求的财政制度方面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等民生性公共服务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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